谭永海
摘要:职务犯罪是一类高智商、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往往由其职务为掩护,加之通常没有直接的受害人,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证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贿赂案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行动隐秘,不着痕迹,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因此,必须使用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包括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41-02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其立法现状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其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是一种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没有作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只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曾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因此,检察机关侦查犯罪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因为法律没有授权而不能自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只能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但作为内部工作协调的“答复”,忽略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求助于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可能带来的两个弊端:一是他们本身的技术侦查任务已经非常繁重,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要求势必被摆到次要地位;二是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与普通的刑事犯罪相比,对技术侦查的要求更高,尤其是时效性特征明显,委托性质的监控工作不利于保密,甚至会贻误侦查战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做法一是不够规范化;二是由于审批环节多,启动程序复杂,运作时间长,在办案中也容易贻误战机甚至泄露案情。尤其是随着办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办案手段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的进一步严格,这种借用办法将越来越不能适应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
二、造成我国技术侦查立法滞后的原因
我国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与谨慎是有其深刻历史与社会背景的。“对党内问题禁止搞技术侦查”是我党长期坚持的一条政治纪律,是为了防止将技术侦查用于政治运动。但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职务犯罪不能搞技术侦查的结论。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党内问题,同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惩处的问题有着本质区别。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大肆进行职务犯罪,严重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在性质上早已不是党内问题。如果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在胡锦涛总书记所作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反腐倡廉建设单列出来,作为“五大建设”之一,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这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因此,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使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能力与所承担的反腐败职责相适应,不仅不违背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的政治纪律,而且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党的执政基础的必要措施。我国正努力走向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高的宪法原则之一。
三、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的必要性
首先,查办职务犯罪需要技侦手段是由犯罪嫌疑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一定的身份、地位、权力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这些人往往反侦查能力较强,稍有不慎,便会打草惊蛇。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前获取重要犯罪证据,一来可以抵御各种力量干扰办案,二来可以提前预防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的。并且,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有效地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查办职务犯罪需要技侦手段是由犯罪嫌疑人行为的隐蔽性决定的。贪污贿赂是经过精心伪装后实施的,在社会上扩散面很窄,他人难知详情,不易暴露于世。这就给打击职务犯罪带来更大的难度。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薄弱,许多技侦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明确,使得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或较少使用技侦手段,以致使一定数量的贪污贿赂案件很难侦破。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采用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去获取一些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的犯罪信息,以利侦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查办职务犯罪需要技侦手段是由侦办职务犯罪取证的单一性决定的。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及取证手段的单一性,往往采用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即先掌握一定的线索,再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再调取有关证据。这种侦查方式带来的弊端是言词证据多,其他类型的证据少,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侦查机关便显得束手无策,不利于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且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可想而知。甚至可能引起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因此,转换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侦查模式的转变,必须建立在检察机关侦查措施的配套与健全之上的,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能力,在严格的程序制约下,对特定的人员进行技术侦查,以打破私下腐败的采证难,赋予反贪部门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手段。
最后,查办职务犯罪需要技侦手段是由新时期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环境决定的。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国际社会成员正常交往的法律保证,是一个负责任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承诺的一项国际义务,我国应当适时地修订和调整现行法律条款中与《公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完善中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公约》这一规定为我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行使技术侦查权提供了依据。
四、技侦手段的应用在立法上应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1.通过立法限定技术侦查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已经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措施作了规定。但是,立法缺失了对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的授予。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也应当由立法授权成为技术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都是技术侦查权的主体,必要时都可以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发现和侦查犯罪。在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上,应以列举或概括的方式限定条件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在适用对象上,技术侦查措施指向的对象只能是高度嫌疑人、被指控人以及有证据证明与被指控人存在密切关联的人员,严禁对无关联的人员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2.通过立法明确技侦证据的证明力
技术侦查措施在立法上的缺失使得侦查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它的可采性问题就无从谈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材料”,只能在分析案情时使用,不能在审判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如要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技术侦查功效的发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将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确认技术侦查措施并承认其所获得的材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是必需的。
3.通过立法制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管和侵权救济
技术侦查具有打击犯罪和侵犯人权的双重属性,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也具有相应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授权,即授予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方法的权力;另一方面是限权,即限制侦查机关运用秘密侦查手段的权力。技术侦查权是需要限制的,其行使是需要监督的,否则就会被滥用。由于没有立法的具体规制,侦查机关可自行掌握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对具体的侦查活动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的保管、使用、销毁等也缺乏有效监控。侦查机关甚至有意将技术侦查神秘化,有关技术侦查的一切活动都实行模糊操作或暗箱操作,监督机制缺损,司法的透明度、公信度不高。正是如此,又进一步导致技术侦查手段的不当扩张甚至滥用,从而侵犯人权。
因此,应当立法明确规制技术侦查权的使用,使技术侦查措施所采用的具体手段和实施的侦查范围、所收集的证据材料都在可控的情况之下,都在有效的监督之中。
另外,技术侦查措施违法使用侵犯公民隐私权、住宅权时对公民的赔偿问题,也应纳入到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当中,确定其属于国家侵权的一种,赋予被侵权人申请赔偿的救济途径。
技术侦查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和人民检察院反腐反渎职能的进一步加强,技术侦查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逐步得到运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