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中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研究

2009-07-01 02:42赵玉娟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6期
关键词: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

赵玉娟 盛 勇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日益严重,促使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因此,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价值理论、耗竭性理论及可持续发展财富观理论基础上,对矿产开发中的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矿产开发中完善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价值理论;耗竭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F407.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81-02

面对日益严峻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也正在努力建立和完善对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近几年来,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影响下,针对生态环境补偿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其理论依据,如价值理论、耗竭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本文主要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基于上述理论,分析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并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提出政策建议。

一、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价值理论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具有效用性和稀缺性上。此外,人类在认识、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付出的一般劳动,也组成了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矿产资源在开采过程中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损坏,对恢复生态和环境所需要的各种成本即为矿产资源的环境价值。

(一)稀缺性理论

资源稀缺性也叫资源的有限性。其包含两层含义: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其总量随人类的消费不断减少,但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在不断上涨,这一过程强化了资源的稀缺性;另外,虽然一些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其恢复速度却远远不及人类对其资源需求的增长速度,甚至,一些可再生资源在人们的过度开采和利用下变为了不可再生资源,人类拥有的可再生资源总量急剧下降,进一步强化了资源的稀缺性。

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与人们对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矛盾,一方面,矿产资源的绝对数量、种类、质量和功能有限,且处于不断减少的过程;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不能满足于人们日益增长的生产和生活的需求。矿产资源的这些有效性和稀缺性特征反映了矿产资源具有其价值,有效性是指矿产资源具有使用价值;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包括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一般是指相对稀缺,即相对于人们现有的或潜在的需求而言是稀缺的。不管哪种形式上的稀缺性,在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中,都会不同程度的造成矿区周围的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受污染及矿业城市失去可持续发展的机会等,所以需要对稀缺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生态环境价值理论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生态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生态环境是由各种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系统,具有环境与资源的双重性质。人类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时候,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偿。环境资源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在国外发达国家评价环境资源价值时,认为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因为经济价值的损失是容易衡量的,但生态价值的损失往往为人们所忽视。生态补偿所要研究的主要是对受损的生态价值的补偿。其环境资源价值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由于自然资源是资源型资产,开采利用资源的使用者要向所有者支付费用,也是其经济价值,是所有者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二是生态建设者和环境保护者为其付出代价,并改善了生态环境,同时生态受益人也不能免费使用改善了的生态环境,应该对生态产品的提供区域做出合理的补偿。

二、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理论

矿产资源耗竭理论又称代际均衡理论,是指当代人开采矿产资源所得到的租金,可以补偿后代人寻找替代资源的勘探开发投资所需要的现值。而矿产资源租金是一笔代际补偿基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面临着是将矿产资源开采出来变为货币资产还是将其继续以矿产资产的形式留在地下的抉择。这一选择取决于矿租增长率与利率这两种资产形式的收益率之间的比较,即地下资产的收益率等于地面资产的收益率,又被称为哈罗德·豪泰林准则(Harold Hotelling Rule,1931)。按照豪泰林准则,如果恒定的矿产资源储存量被开采利用之后,在市场上转换为货币资产用以投资,那么在货币市场按市场利率增值;若这些地下资产不被开采,其价值的增长率等于利息率,则该资源的市场价值增值量与开发转化为资本以后的增值量是一致的。因此,对于资源所有权人来说,他只关注市场价格的变化率是否等于利息率,不重视资源的稀缺性和储存量的变化或枯竭,而是更侧重于资源利用方面的优化配置。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认为,矿产资源补偿的实质是跨代间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共享问题,即跨代间的公平问题。最初,资源的配置是从经济人的行为假设出发,认为当代人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用正值贴现率来计算资源的时间价值。贴现率越大就意味着未来资源的现值会越小,较大的贴现率使当代人不考虑其自身的经济行为对后代人造成的影响,不断开采资源,追求眼前利益,造成资源的耗竭和环境的退化,阻碍后代人的发展。但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而且要实现代际间公平,这是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在此背景下,经济学家们提出了“最低安全标准”和“代际公平”这两个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概念。美国经济学家西里阿希·旺特卢普于1952年在《资源保护:经济学与政策》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最低安全标准这一概念。世界银行的资深经济学家赫尔曼·戴利于1989年将最低安全标准具体规定为三条:社会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速度不得超过可再生资源的更新速度;社会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速度,不得超过作为其替代品的、可持续利用的可再生资源的开发速度;社会排污染物的速度,不得超过环境对污染物的吸收能。所以,当代人给后代人留下的资源至少应该达到最低安全标准。为了做到代际公平, 在某项决策涉及到若干代人的利益时,那么要由这若干代人之中的多数来做出选择,即为佩基提出的代际多数原则,但问题是子孙万代对当代的决策是没有发言权的,因此,佩基认为,做到代际公平最重要的是应该保持资源基础完整无损。

三、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财富观

姜百臣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认为财富包括为人所用的自然资源、人类劳动和生产工具及劳动作用于自然资源所得到的资本三方面内容。这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定义,却忽视了过度追求财富导致资源耗竭或生态环境恶化,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些学者提出了绿色财富,包括自然财富和经济财富。绿色财富的提出使得人们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自然财富的稳定。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可耗竭资源的损耗不得超过其再生速度、小于替代资源的勘探速度,生态环境的污染速率小于其净化速度。因此财富的衡量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

哈特维克准则(Hartwick rule)也叫储蓄准则,指人们在开采不可再生资源活动中获得的租金(收入超过边际开采成本的部分)储蓄起来,然后全部用于再生产的资本(包括物质和人力资本)投入。根据哈特维克准则,假设只考虑实物资本和自然财富的条件下,可耗竭资源随着开采利用逐渐减少,而实物资本存量增加,因此,可耗竭资源与实物资本之间存在相互替代的方式,资源和资本有较高的替代性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在现实中,许多国家资源丰富,但储蓄却较低,他们没有将本属于转移给后代人的资源租金用于资本积累而是直接消费了,因此导致财富的下降,出现了一种“资源诅咒”的现象。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如果资源财富消耗大于未来的再生产资本,就应该将资源财富的部分作为储蓄或用于再生产资本的投资,如技术的改进、人力资本等,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基于上述的分析,主要得到以下几点结论与启示:首先,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在耗竭性理论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的储量、质量及市场的需求情况来确定其征收标准,达到矿产资源耗竭性补偿的条件,维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次,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和代际公平;再次,征收矿业城市和环境补偿费;最后,改进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方式;另外,我国资源无价的观念制约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所以当务之急应该从思想上不断改变人们的认识,进而改进体制和政策,最终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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