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保障起源于对贫困群体的救济,它凝结了利他主义、集体主义情结,践行社会正义与公平。然而,随着社会结构不断演化的过程,社会保障也出现了分层化现象。本文将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分层化现状、加以分析,试图寻求缩减社会保障体系内阶层间差距的途径,以确保社会保障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社会功能。
[关键词]社会保障 分层化 社会分层
作者简介:崔东艳(1985-)女,黑龙江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分层化体系概述
建国后,大力发展生产、恢复国民经济是首要任务。因此,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职工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这一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是工人阶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单独管理,由单位统一负责管理;其他阶层主要依靠社会救济发挥作用。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阶层出现了新的变化。一部分阶层消失,同时又出现一些新的阶层。社会保障制度也随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对象也不仅仅限于产业工人阶层。除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未在社会保障体系内,大部分阶层已经纳入了保障体系内,仅剩少数阶层游离于保障体系外。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分层化体系特点
(一)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求任何政策的实施要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社会保障政策本身就是一项为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惠民政策,是社会正义与公平的体现。然而,“官本位”思想在现代的执政过程中仍有体现。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的决策人、执行人即政府管理阶层独立于社保体系之外,社保成效与自身利益不挂钩,因此对社保基金、保障程度责任感偏低。另一方面,社保受益人参与政策制定的比例偏低,处于弱势阶层的群体,诉求利益的能力就薄弱。因此,社会分层化被复制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各阶层得到的保障待遇不尽相同。
(二)我国社会保障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方式。这要求参保者首先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保障程度与个人积累相关。社会阶层的一个重要划分标准即经济资源的占有量,越是底层的群体经济资源的占有量就越少。因此,處于社会中上层的群体保障程度一定好于社会底层群体。这就造成了社保中“马太效应”。急需保障的群体得不到保障,而需要较高层次保障的群体不满足现有保障。但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不受经济资源占有量的影响。这一阶层独立于社会保障外,采取财政保障制度,由财政全全负责退休制度和公费医疗支出,不需个人负担。因此,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各阶层的优劣势进一步巩固了社会保障体系中阶层间的差距。
(三)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意味着最高权力通过人民代表表决实现。但是,我国弱势群体在政治上明显趋于弱化。在重要的立法或议事机构当中,弱势群体的代表数量极少,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不相称。此外,弱势群体中党团员比例低,很难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因此,无法有效行使表决权,在不同利益群体博野中处于劣势。在争取社会保障权益时自然也就毫无力度,处于保障边缘。
三、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分层化引发的问题
(一)社会阶层分化带来社会保障分化差距加大。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分层化特点明显,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养老、医疗完全高于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比社会其他行业更为优越的待遇。而个体、弱势群体等阶层,在为经济建设付出努力的同时,却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障边缘,近几年才被逐步包括在社保体系内,但保障程度明显低于城市保障水平。这种由社会阶层的划分导致的社会保障体系内的分层化差距加大,使得社会保障践行社会公平功能减弱。
(二)追逐不平等利益,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由于社会保障的分层化带来的不公平利益,每年都会出现“公务员热”、“国企热”现象。大学毕业生、高端知识人才并没有受市场规律影响,向需要的地方流动。在这种技术工人急缺的情况下,蓝领工资往往高于白领,但人们趋之若鹜的选择白领。社会保障体系内的分层化是一个重要诱因。这种人为造成的行业间不正常流动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置身社保外,对受益群体责任感不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的比例居高不下,这就意味着在决策时,其他阶层的声音相对减弱。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时,由于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独立于社保体系外,对其他阶层的呼声关注不足,对于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监管不足。时常为利益驱动,发生挪用社保基金、重利益集团保障轻底层诉求的现象,人为扩大社会保障体系阶层间差距。
四、缩小社保体系内阶层差距,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保障法出台。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操作过程无法可依,社会保障制度各地各办法,没有统一的原则。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出台,防范可能的政策风险和制度风险。同时,要配套监管法规,加强执法监督以保证社会保障的各个工作环节都做到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
(二)完善底层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公务员保障改革。
首先,转变政府观念,为公民增权。政府要尊重和保障社会底层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底层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社会保障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保障权益。如果公民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就无法改变他们在社会保障体系内的底部阶层地位。其次,加快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保障改革。将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趋势。一是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二是可以扩大社保基金储蓄量;三是让这个最具有政策影响力的阶层关切自身利益,加快社会保障的完善;四是解决了政府体制改革的后顾之忧,因为国家管理者阶层未参加社会保障,没有失业保险等,政府精简下来的公务人员再生力薄弱,阻碍了政府体制改革的速度。因此,将这一阶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前提。五是践行了社会正义,避免为追求不平等利益而导致行业间不均衡发展的现象。因此,将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避免这一阶层另开“小灶”、“高人一等”是缩减社会保障体系内阶层差距的关键。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改革需要很大的勇气和改革力度,所以要在试点城市逐渐推开,并加以配套法律加以强制性保护。再次,扩大社保覆盖面,设定社保基金灵活收缴制。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保障要“覆盖城乡”,胡锦涛总书记也提出“一个优先目标、两个结合、四个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旨在要求社会保障体系要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一优先目标,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将全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但这种从无到有的扩面要以经济稳定发展为前提,对社会不同阶层设定适合其阶层特点的缴费制度,适当降低底层群体的缴费率,逐步将所有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只有全民得到保障,才能真正做到减少阶层差距,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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