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主义,一种宪政的更优选择

2009-06-25 11:07黄迎虹
科教导刊 2009年29期
关键词:宪政共和自由主义

黄迎虹

摘要现代政治哲学家佩迪特从西方传统共和主义中汲取要素,针对现代自由主义面临的困难,营构新的共和主义理念。其要旨包括提出第三种自由的概念,并依据这种新的自由概念,提出一系列西方宪政改良方案。在我们看来,这种新的理念和社会改良办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不能对立基于自由主义的西方宪政原理提出根本挑战,它最多只能是一种局部的改良。在这个意义上,它不能完全替代自由主义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无支配自由两种自由权利

中图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

1 古典共和的新生

在西方漫长的宪政史上,共和主义传统可谓源远流长,自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开始,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近代之际,因自由主义之兴起而销声匿迹一段时期。20世纪上叶以来,通过阿伦特、斯金纳、波考克、森斯坦等人的历史梳理和佩迪特等人的重构,在西方也逐步兴盛起来。在国内,经过应奇、刘训练等人的翻译和介绍,掀起了一股共和主义旋风,其中佩迪特著、刘训练译的《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就是其中的一本扛鼎之作。在这本共和主义的巨著中,佩迪特在继承共和主义博大精深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对共和主义思想资源进行具有现代意义的重构,作者采用“古为今用”的方法,通过一个现代的眼光,着眼于现代宪政的种种弊端,提出经其重构后的共和主义药方。

2 第三种自由的宪政设计

佩迪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营构自己的共和主义:

2.1 重新阐释共和主义关于自由的理解

在共和主义传统中,免于奴役,免于暴虐的君主统治及其它形式的专制统治,是一以贯之的追求。佩迪特将这种追求,升华到对自由理解的高度上。他批评了柏林关于两种自由划分的片面性,认为这两种自由划分掩盖了自由存在的第三种方式,即“无支配的自由”。作为无干涉的消极自由,是否认干涉的自由观;作为主张参与和控制的积极自由,则以肯定参与的方式来论说。但是,存在着第三种可能,它也否认,但否认的是支配而不是干涉;它也涉及参与和控制,但是并不要作为个体或公共体的主动支配控制,而是以否认他人的任意支配作为理论特质。在佩迪特看来,这是千百年来隐含在共和主义传统中的自由精神,它在当代在诸如雇主与雇工、男女、长幼、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关系上,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这种第三种自由的观念,可以成为现代宪政的可行、可欲的理想,可以通过它来开展一系列的宪政改革。

2.2 以构建无支配的自由为指向,提出一套现代宪政改革方案

佩迪特将自由主义(尤其是自由主义右派)的自由观念归结为无干涉的自由观,认为这种自由观在私人领域过分强调契约自由忽视了双方的实际境况,尤其是在可能形成支配的环境下,会造成私人领域的奴役。所以,他主张政府必须“大政府”同时又是“小政府”。 “大”而言,要求政府必须推进在经济社会领域推进平等,消除构成支配的环境和可能,推进私人领域的无支配。“小”而言,政府自身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宪政制度控制的,避免自身成为支配的来源。佩迪特反对自由主义的第二个理由,认为自由主义在公共领域中主张利益集团多元主义的民主设计,这种设计以同意、委托和民主设计流程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忽视了民主的动态性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性,不能有效地保障民主,佩迪特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协商式、强调互动、讨论、协商的共和国制度。同时,与其他共和主义一样,佩迪特也强调公民性、公民道德的意义。在这方面,他提倡制度设计对人的假设,应以建立以“服从者为中心”的规制,反对以“出轨者为中心”的规制,并发挥人的道德廉耻心的积极作用,通过道德力量的“无形的手”,结合私人利益控制的“看不见的手”,推动整个社会制度和秩序的良性发展。

3 超越自由主义的一种尝试

但是佩迪特的理论野心决不限于此,按照他的话说,共和主义要“超越自由主义”,“将无支配理想视为评判一个共同体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唯一尺度”。那么作为老瓶换新酒、青春复发的共和主义会取代自由主义,成为民主宪政的主导理论思潮么?在这里,我们必须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1)佩迪特所树立的靶子——自由主义的肖像是完整的吗?

佩迪特认为包括罗尔斯在内的自由主义以保障“无干涉”的自由作为其理论的核心和基石,进而从这种无干涉的自由如何会导致对无支配的忽视,甚至是造成无支配来批评自由主义的自由理论。在这一方面,佩迪特的自由主义肖像化的素描方式,是非常不完整的。自由主义的左派暂且不说,就是被视为自由的保守主义的哈耶克的自由观,就不仅仅是佩迪特意义上的“无干涉”的。哈耶克认为自由是免于强制,是要避免“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又说“奴隶根本无独立而言”。可见,自由主义同样也关注免于专断意志的强制,而这种强制概念,与佩迪特的免于专断意志的干涉,从理论上看,并没有绝对区别。

(2)无支配自由可以取代权利,成为现代宪制建构的基石吗?

自由主义以权利作为现代宪政建构的基石,强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私域以免遭强制。在整套叙事中,权利是理论的起点和终点,也是一以贯之的叙述方式。通过权利来论证、讨论各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道义性,使其具有深刻和尖锐的理论切入点。而佩迪特的共和主义的叙述方式,却以无支配作为核心。这种观点是十分含糊的。原因在于,支配与反支配乃是人类生存的必然状态,问题不在消灭支配的状态,而是支配应该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控制。或者说,控制支配关系必须要划清界限,为反支配者与支配者之间建立一道防御墙,同时提供法律、规则,限制支配成为奴役和强制。所以,支配只是作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存在,如果没有更高的价值来支撑和评判,是无法成为一套政治哲学的基础的。如私有厂主招聘用工,他因产权必然和合乎道义地处于支配地位(即他拥有足够的自由支配权决定招聘人员),但是他的这种支配地位,应该是受各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限制的,他不应存在性别、年龄歧视乃至族群歧视,他也不应提出超乎其提供职位以外的多余的要求,如无法有效解释的身高、体重乃至其他苛刻条件。

(3)共和主义的诸多修正方案,能提供了全然不同的宪政民主新蓝图吗?

对于这个问题,要区别分析。共和主义的关于协商民主、辩论式的民主的观点,现在可以说为左派的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学派共同接受,对于解决现代民主的投票冷漠、政治冷淡和金钱政治等不良症状确实可以起到相当的启示作用。而对出于为消除私人领域的奴役而开展的政府的积极干预、建立分权制衡的宪政控制手段等方案,则已经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得以较好实现了。另一方面,关于发挥“无形的手”的道德约束力、强化以“服从者为中心”的规制等方案,与现代关于制度设计必须先强调人的消极面,先避免恶人横行的制度人性假设相反。这种对人的信任和充满希望的鼓励,在实践中,能否获得其理想结果,则完全有待于人们去进一步观察。但是无论如何,要取代即使庸人也能治国的现代宪政制度设计方案,似乎可能性不大。

正如罗尔斯所言,现代民主宪政的文化基本事实是“理性多元的事实”,各种学派、潮流共同参与民主宪政的反思和讨论,是民主宪政体制的本质特征。作为对近代民主宪政发展史具有巨大贡献的共和主义,在今日重新焕发新的活力,再度加入这种反思和讨论,将人们几乎忘却的公民美德、无支配、协商民主等因素再次展现在世人的眼前,无论是历史返潮,还是辩证法式的否定之否定,我们相信,对于拓展民主宪政的深度和广度,将会是一次历史的机遇。

猜你喜欢
宪政共和自由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镜管理法
近几年国际新自由主义动向回顾
新自由主义
宪政思潮
走进“共和”
改革的路径不可能是单一的
流亡时期梁启超的宪政思想
一个自由主义者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