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晓芳 吕 颖
摘要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共同维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价值已经逐渐得到理论界的认同。但在实践中,政府在行业治理中并没有有效的整合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作用。本文从当前行业自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出发点,提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协作路径,来保障行业自律的实现。
关键词行业自律协作必然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假冒伪劣”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生活的难题。我国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对社会生产进行监管,工商局、质量监督局等系统均承担有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但现实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目前政府在市场治理中未能有效整合和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问题。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经营行为的自律监管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往往比政府的临时干预行为更为持久、有效。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或专业社团,设定行业内单个企业行为准则,并负责实施规则和标准,以及许多对产业或职业产生普遍影响的活动。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有效的行业自律,同时没有政府的监督和引导,行业自律的实现缺乏有力保障。没有行业协会的努力,行业自律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业自律的实现需要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共同协作。
2 当前行业自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政府监管机关对行业自律不当干预情况严重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错位,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的越位干预,和相对的行业自律的缺失。由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行业协会是政府职能部门转型过来的,其人事和业务活动都受到了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行政化色彩较浓。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研究表明,近三分之二的干部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或者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人事任免权成为业务主管部门控制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手段,行业协会自身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被削弱。
2.2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
在我国,国务院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只是一个登记程序性条例,并非规范行业自治组织活动和改革发展的法律依据。我国政府还没有制定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法规,没有规定行业自律组织的权利、义务。一些关系到行业自律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法规问题没有解决,这影响了非营利组织行业自律活动。
2.3作为行业自律主要载体的行业协会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组织机构不合理、人才匮乏、经费来源不足等。我国行业协会组织机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民主选举制度尚不完善,多数行业协会的成员,由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指定或派遣。理事会制度有待健全,多数理事会成员忙于自身工作,疏于理事会工作。国资委《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政策环境研究》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入能满足60%以上经费需要的仅占17.5%,大部分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入达不到需要。经费的紧张导致行业协会的活动受限,协会人员工资福利得不到保障,也失去了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行业自治组织面临的内外部问题使得其自律工作难以开展,不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
3 问题的解决:政府、行业协会的协作
3.1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能力建设
协会自律管理的实现依托于协会其他职能的充分体现,为会员提供周到的服务、顺畅的协调、切实的维权,是促使会员信守自律规则的最有效激励。只有行业协会自身的能力得到了提升,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行业的自律。
首先,提高协会现有人才素质。建立一支职业化的工作队伍,把行业中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吸收到协会里来,切实做到既有权威性又有代表性。经常组织协会成员前往发达地区、规范化运作的行业协会考察学习,借鉴“他山之石”。建立吸收优秀人才的固定渠道,吸创新性人才进入到组织中来。这就要求对专职员工以及志愿者实行人本化的管理,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提高专职员工的薪酬待遇,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其次,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负责组织的战略决策以及选择和监督组织负责人。明确董事会成员的责任,董事会成员责任的清晰表述需要和组织要求及条件相适应。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制定那些必须在两次董事会会议之间进行的政策决策。执行委员会的作用和责任应是明确的,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执行委员会才应制定政策。
最后,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
行业协会可以定期对会员的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立会员的执行情况档案,对于执行情况较差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屡次违约违规的会员给予行业内警告批评,并予以公示,并向媒体曝光。
3.2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法律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行业自律的有效需要法律法规条例的威慑机制。当前我国规范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效力低,内部也存在诸多冲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业协会法》,通过《行业协会法》对行业协会组织进行最有效最有权威的定位,依据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对行业协会而言,它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应当由统一的《行业协会法》进行规定。具体说来,应包括行业协会的设立宗旨和性质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职能、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变更和注销以及法律责任。通过完善《行业协会法》明确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职能和权责划分,保障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应当由专门立法和相关法律共同构成。在专门的行业协会法中适宜确立追究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原则,并对不同情形下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概括性规定,同时列出适用的具体法律。
3.3改善行业协会的政府监管
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关键是要做到管理适度。首先,调整双重管理体制。按照《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业协会的自主性,而且在监督约束上存在较多漏洞。一方面,应统一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之间建立统一的规范,制定相互协调一致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登记过程。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之间应在组织、职能、人事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划分。其对于行业协会的监管应主要体现在反竞争行为的审查、是否违反禁止利润分配等行为的监督。其次,建立政府的年度监测制度。由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日常活动、业务记录、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以审查该组织的是否有为私人谋利的现象,有关指标是否达到标准,有否参与限制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