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丽 霍 莹
摘 要 “禁止自带酒水”的现象在目前的餐饮市场上层出不穷,针对此种现象,人们通常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此种现象本身既是违法的,同时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消除这种不正常现象需要国家和个人的多方面努力。
关键词 规定 不合法 剥夺 权利
中图分类号: D923.8文献标识码:A
目前的餐饮市场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消费者去酒店就餐,酒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针对这一现象,人们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饭店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合法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向顾客明示的“禁带酒水”的规定是一种要约,消费者不同意该条款可以不去餐饮企业就餐,而去其它餐饮企业或者不去饭店就餐,既然前往备置该规定餐饮企业就餐,就代表接受了合同的“不得自带酒水”条款。
笔者认为:饭店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一、禁带酒水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有人认为,禁止酒水的店堂告示已经明示了,因而具有合法性。同时他们还认为当今餐饮业市场的激烈竞争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足够多的饭店选择,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接受“自带酒水”的饭店就餐。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消费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既要遵守私法自治原则,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自由不能取代合同正义,自由竞争不能取代公平交易。因此,店堂明示本身不足以论证其合法性,更不能取代法律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如果借口一个格式条款已经明示,就断定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就等于认同所有公示的“霸王条款”都具有合法性。
二、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是否自带酒水进酒店、餐馆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不选择消费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也可选择自带酒水。餐饮企业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所以禁止自带酒水则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不仅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消费者付出的对价与其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大致对等。而餐饮企业以禁带酒水为手段,意欲迫使准备消费酒水的消费者作出以下二难选择:要么购买餐饮企业出售的暴利酒水;要么自带酒水,但必须向餐饮企业支付高额开瓶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餐饮企业以暴利价格销售酒水的行为破坏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倘若餐饮企业出售的酒水价格等于或者略微高于酒水的正常销售价格,餐饮企业也就没有动力禁带酒水。因此,向消费者出售暴利酒水才是餐饮企业禁带酒水的真正原因。餐饮企业既然不惜伤害消费者的感情而禁带酒水,更可印证餐饮企业出售酒水的暴利空间。既然存在暴利空间,餐饮企业强迫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也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对化解此种不合法规定的建议
“禁止自带酒水”的不合法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这与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加之一些经营者过度追求利润,不惜代价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长了这种现象的蔓延。
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现象可以拒绝酒店经营者的无理要求,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方法;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在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有关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非普通私权和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具有公共利益保护的特点,国家应运用公权力遏制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滋生蔓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行使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等多种执法手段扬善去恶,净化餐饮市场环境。人民法院也应旗帜鲜明地确认禁带酒水的规定无效,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参考文献:
[1]李芹,邢超.酒楼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海淀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人民法院报,2006-12-22(4).
[2]参见范正伟.三问“开瓶费”之争.人民日报.2007年1月8日第10版.
[3]参见宋伟.挤掉酒水暴利,实现双赢消费.人民日报.2007年2月9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