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家庭暴力 维护合法权益

2009-06-22 05:02徐向欣
活力 2009年8期
关键词:性暴力冷暴力受害人

徐向欣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精神暴力:包括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等攻击他人或伤害自尊的语言行为。另外还包括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或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的冷暴力。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三、对家庭暴力理解的误区

1.家庭暴力仅是对身体的伤害。在现今社会,很多人都听说过“家庭暴力”这个概念,但对其没有一个确切的认识和了解,想当然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拳脚相向,肉体伤害。的确,身体暴力在家庭暴力中的所占比例不可小觑,但精神与性方面的暴力也是不容忽视的。近些年来,学界对“婚内强奸”争议不断,更有人提议将这一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由此,性暴力的危害和规范的迫切性可见一斑。如果说,身体暴力是对肉体的伤害,那么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就是对受害者灵魂的撕扯。

2.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许多人都认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不会发生家庭暴力,在一项调查中显示,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调查发现,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不高、经济条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精神暴力却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却比一般人更加细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她们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受伤害的一方可能因为长期的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做出过激行为,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现今,冷暴力已经成为幸福婚姻的第一大杀手,成为家庭破裂的最大诱因。

3.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忍气吞声,甚至拒绝别人的帮助,独自忍受着精神和肉体的煎熬。殊不知,正是这样的陈腐观念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暗生滋长的温床。

四、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调解

1.家庭内部调解。如果受害者遭受了轻度的身体暴力、性暴力可以试图向身边的朋友、长辈等说出你的遭遇,倾诉可以减轻心理的负担,也可以请他们出面进行调解。如果受害者正面临冷暴力,那么就要学会沟通,语言是打开心灵的钥匙,冷漠只会让事情更糟。你周围可能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方法。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求心理医生和亲友的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

2. 请求相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帮助。

(1)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

(2)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它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另外,受害者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调解、劝阻的请求。

(二)报警

近日,由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报警不失为一个即时的解决措施。另外,报警对保留证据有重大作用。

(三)法律途径

在穷尽前两款的救济方式,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的情况下,诉诸法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目前,在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条约。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國,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内立法。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尽管我国在部分法律法规中已经对家庭暴力有相关的规定,但要想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重要的还是受害者要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要注意相关证据的保留。2002年起,部分省的各级妇联组织陆续联合或依托司法、公安或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暴力伤情(致伤)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伤情鉴定,为受暴者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诉讼证据。

在生理上,女性不可否认地是弱者,但女性们可以通过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警惕家庭暴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努力,在社会上掀起促进家庭和谐,关爱呵护女性之风。□(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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