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洪博
一、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形成权、责、利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现阶段国有企业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貌似结构完整,但功能作用欠缺,造成国企绩效下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人”作用是主要的,“四个不对等”,是导致国有企业绩效低下的根本原因:一是地位不对等。股东是资产的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是股东授权的资产经营者,是雇员、法人治理结构“内部人”的这种地位变化,不可能使其像对待自己个人财产一样对待股东的资产;二是信息不对等。股东既不可能准确获知“内部人”的全面素质条件,也不可能对其经营管理行为、是否机会主义做法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和掌握;三是责任不对等。“内部人”掌握着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却对企业盈亏不负责任;而股东失去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却始终要对企业的盈亏负责任。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等,使“内部人”可能不认真决策和努力工作;四是利益追求不对等;股东追求的目标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内部人”追求的是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益,同时还力图获得更高的非货币效益等。
二、实施政企分开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第一,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存在误区。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企业之间都是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独立的财产权利,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的财产责任,同组成企业法人的财产无关。
第二,政企分开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国有企业上层仍存在一个直接管理企业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只不过是从厅、局改为国资委,而这些主管部门毫无疑问承担着政府的部分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导致政府的最终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难以区分,国有企业所有的任命决策权仍然掌握在主管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手里。
第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行政化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管理者由各级党政系统进行任命,使得企业打上了行政级别的烙印。因此,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未必是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而必定是“官场”中的优胜者。因为他们向行政部门输送利益及向行业上下游设立门槛方式,使市场游戏规则被破坏,中小企业生存的环境日益恶化。可见,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去行政化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要求。
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健
(一)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并认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着力强调了“三会”与经理层的职责,这也是《公司法》所特有的内容。股权多元化不鼓励国企股权单一或“一股独大”,这意味着公司股权对市场实行了开放,因此与之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改革开放,面向市场选择,构建开放型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坚持法人治理结构中“经理职业化,职业经理市场化”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里,总经理受制于董事会,但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表现为在授权范围内,他的决策既不受股东干预,又不受董事会约束。企业运营由总经理负责。所以,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效绩好坏的关键,经理团队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另外,这种体制的最大好处是容易调整,如果经理层经营管理能力不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领导能力下降,董事会可以对其解聘而另选他人。职业经理人在相关企业间流动成为必然。为了确保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同时培育一个高素质的经理团队是必要的,经理人的存在使得企业有可能挑选好经营者,优秀的经营者选择机制使得有经营才能的人被企业选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经营者选择机制的形成依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落实,而要形成企业经理人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经理职业化。通过经理市场的竞争识别和评价经理的优劣,比通过政府行政考核评价经理的经营业绩更客观。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实行合同契约制
责任制建设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对法人治理结构要实行责任层级分解及对称配置,以塑造法人治理结构的整体利益驱动力和整体责任压力。企业法人治理团队都要与股东签订个人与股东、团队与股东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合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要进行量化。他们还应该按其权限大小及责任大小交纳“一定数量的责任保证金”。当经营不善,导致资产流失或利润指标未达标,在确定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赔偿额,如果损失额较大,保证金及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损失的,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