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桥
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并提出应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所谓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这一比例又叫分配率,它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分配率越高,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越大。反之就越小。
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适度比例问题,过去长期被忽视,以致经济发展如此之快,而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多年来提高幅度不大。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其他国家的实践,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水平后,GDP中劳动力报酬部分的增长将明显加速,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反映。然而,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到2007年底,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000美元,但从我国工资的变动情况来看,过去11年间我国的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从17.28%下降到12.16%,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减少了将近1/3,工资水平的上升幅度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而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一般在54%~65%之间。显然,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是较低的。
那么,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企业工资性收入是如何决定的?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工资完全由政府决定,实行的是低工资、低消费。改革开放后,我国劳动报酬即工资的决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集中在政府手中的工资决定权逐步转变为市场决定,市场作为工资决定的主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各类企业,其工资的决定都是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双方的相互选择、相互竞争来实现的。当某一行业、部门、企业的劳动力供不应求时,工资水平就会上涨;而当劳动力的供给已经饱和或超过一定的限度,工资水平就会下降。可以说,市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
然而,当前我国工资决定机制还有十分复杂的问题。
首先,从劳动力市场来看。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中,劳动力市场呈断裂和分割的状态,劳动力的流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很不充分,这主要体现在国有部门所在的劳动力市场。在该市场,由于受传统就业体制、户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部分城市劳动力受到制度的保护,以致该市场劳动力供给的压力较小,工资上升的抑制功能较弱;加上国有部门中一些行业受到国家政策保护,使之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还由于改革中分配行为不够规范,一些单位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这使得一些国有部门、特别是国有垄断部门的工资不断提高。而在国有部门以外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农民工所在的就业市场,由于存在劳动力过剩情形,竞争较充分,工资水平的上升就受到了大量劳动力闲置的制约;加上劳动力市场不健全,缺乏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劳动力需求方刻意压低工资,特别是从初次分配的基础机制、计件工资这一工资结构形式上——或是提高劳动定额、或是降低单位价格——以变相的方式压低劳动报酬,这使得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多年来都没有什么变化。这是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整体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其次,从政府的财政体制来看。一般来说,GDP可分解为三大块:一块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块是资本所有者所得,一块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地方政府主要是对上而不是对下负责。而政绩考核的核心指标是地方官员能否创造出更多的GDP,为本级与上级财政贡献更多的收入。为了使GDP与财政收入能够快速增长,地方政府通常以税收优惠、或压低本地区普通工人工资成本以保证外来资本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率为条件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来本地区投资。由此,在GDP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听任本地普通工人初次分配中的工资增长保持较低水平以保障资本的利得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就是近几年来我国的资本形成率和财政收入增长均大大超过GDP的增长、而劳动者所得比例远低于GDP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从企业的工会制度来看。一方面,在对国有经济进行改制的同时,工会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表现在许多国有单位的工会还停留在传统的角色上,而没有在企业集体协商制度所需具备的条件上去进行建设,或直接作为职工代表参与集体谈判。另一方面,在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发展亦很缓慢,或者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工会组织。即使有工会组织,工会也不能代表职工参与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水平和各项福利待遇等的制定。面对普遍拥有用工权和工资水平决定权的企业,工人只能是企业收入分配的被动接受者。这就导致资方与劳方谈判地位的失衡。以至于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压低工人工资水平和应有的福利水平,提高剩余占有率,这是导致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整体偏低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对于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偏低,我们应如何看待?应该说工资——这一经济中的重要变量,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显著的。近30年来中国经济取得的成就表明,低廉的工资成本无疑是经济高速发展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正是凭借低廉的工资成本和巨大的市场,中国形成了制造业的比较优势,成为世界上重要的产品加工和制造基地。也正是凭借低廉的工资成本,使我国资本积累不断加速,经济得以持续增长。不过,在看到低工资给中国经济带来成功的同时,也还应该看到低工资也给中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利于消费需求的扩大、阻碍产业结构的演进、难以支撑对外贸易的发展、阻碍了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导致居民收入结构失衡。
由上我们看到,中国宏观经济中的各种突出的问题,如消费和积累的关系失调、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不强、农民工市民化受阻、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都与低劳动报酬或者说与低工资水平及其决定因素有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劳动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价格。这一价格是通过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双方的竞争而形成的。工资水平是影响市场经济运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市场机制是一个整体,它是由要素市场、商品市场等多重市场组成的。任何一个市场的不均衡将导致整个市场体系的不均衡。当前宏观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实质上就是要素市场不均衡的反映,是劳动要素报酬过低、资本、管理要素报酬过高的反映。因此,要维护整个市场的均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工资决定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那么,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首先,从完善劳动力市场入手,消除市场的割裂状态,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充分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受到相关制度的影响,处于分割状态,劳动力流动受到阻碍,市场竞争不充分;再加上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主体之一是大量低人力资本的农民工,受社会歧视等因素的影响,供求双方在权利和地位上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这使得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整体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因此,要消除各种制度性障碍,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各类劳动力的平等就业,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促使劳动力市场的统一,这是让劳动力价值得到合理的体现、劳动者报酬率得到客观反映的基础。
其次,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由于中国经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劳动关系还不完善等,以致出现企业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不高,职工劳动保护不够,职工工资被压低、被拖欠等不和谐现象,这使得市场经常会出现失灵,工资水平的决定更为复杂。因此,必须依靠政府进行干预,以确保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等各项权益不受侵犯。
如何才能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制定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给予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由于现有法规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也还不够规范,因而许多企业以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为理由,拒绝工会提出的协商。为了明确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应通过在集体合同条例中予以规范。二是与劳动合同法以及集体合同条例相配套,政府还应制定劳动定额相关法规。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企业都是根据各自情况自主制定和实施劳动定额,以致企业的定额普遍偏高、单价普遍偏低。大多数工人不得不靠加班来完成定额任务,以获得相应的工资收入。由此,“计件单价”和“定额”是两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它们直接涉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在初次分配中的基础机制。工人要想提高工资,必须促使企业提高单价,科学合理地确定定额,这是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的关键所在。
另外,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这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能够得到正常提高的又一制度保证。由于中国剩余劳动力较多,而劳动者组织化程度却较低,单个劳动者难以对抗强大的资本,这使得劳动力市场呈现出“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劳动力市场价格决定的供求关系被资本逐利所替代,劳动者在工资决定中失去了话语权。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悉心培育工会组织,重视并发挥工会在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的均衡作用,以推动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目前,虽然大多数企业都建有工会组织,而且他们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许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并不健全,即使有工会组织,都是由企业副经理担任,并不能代表职工利益,这就失去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主体;而且,即使被认为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国有企业工会,也还存在一个转变行政身份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也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就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建立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切实有效的办法是组建行业性工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比企业单个工会作用更大。一是避免企业工会所处的依附地位,可使其有效地开展协商对话。二是避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可使职工形成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有实力的主体。三是避免企业之间、职工之间恶性竞争,可使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框架下争取到报酬最大化。四是避免企业和职工注重眼前利益,可使其在更高层面上看到双方的长远利益,即在保证就业机会的前提下主张劳动者最大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