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探索

2009-06-17 03:37崔荣超
活力 2009年15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犯罪案件

崔荣超

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司法腐败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中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形式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在国家监督体系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尤其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查办,更成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现象,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更为严重。由于司法人員渎职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和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因而这类案件发现难、认定难、查处难,这也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难点。

1.隐蔽性强。司法人员职业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是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他们渎职犯罪又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生的,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因绝大部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较浅,司法人员可以蒙骗他们,且我们也不可能对他们处理的所有案件都了解到,加之多数司法人员犯罪案件是几年后才暴露的,所以他们的渎职犯罪不易被察觉,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

2.窝案串案较多。司法人员犯罪涉及诉讼中初查、侦查、审查起诉、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且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一案带出数人犯罪。一是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犯罪。二是各自利用职务之便在各个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三是司法人员和非司法人员私下串通等。四是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大家共享,有的是为了徇私情相互帮忙。

3.侦查难、处理难。司法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工作,他们熟知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懂得办案之技,在作案时就有可能预见后果,想好了退路,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这是常用的手段,致使我们的侦查工作难度相当大。同时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查办司法人员的渎职案件中,领导和侦查人员顾虑多,政治压力大等因素致使案件查处阻力大,立案难、批捕难、起诉难、判决轻,有一些案件没到法院之前就被“消化”掉了,即使到了法院稍加疏通,判决结果不是免处就是缓刑,很少能获实体刑。

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1.部分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低下,特权思想严重。主要是政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明辨是非能力较差。表现在询问中暴力取证,讯问中刑讯逼供,徇私情私利有案不立、不移交、重罪轻判、枉法裁判等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权责不统一,违法犯罪。

2.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渎职罪的立案标准高,量刑较轻,震慑力不强,导致此类犯罪屡打屡犯。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后果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等犯罪。从多年来我们国家查处的渎职犯罪的处理结果看普遍较轻,历年侦结的案件处理结果足以证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不大的,无法对此类犯罪产生震慑作用。

3.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由于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依然存在。公、检、法、司几大机关,内部有监督机构监督,相互之间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有人大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按理说,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但实际上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部监督怕痛护短,相互监督怕影响关系,人大和上级机关监督又怕影响独立司法权、挫伤办案人员积极性等,致使监督不到位、不得力。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突出表现

1.以权谋私型渎职犯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将成为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典型形式。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教育和社会防范与控制机制的弱化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及小集体利益的现象比较明显,他们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2.贪利型渎职犯罪。在查办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案件中,近几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已日趋突出,司法人员收受犯罪行为人及亲属财物后,在案件的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审判、监管环节上大做文章,舞弊行为已由个人行为向某些领导决定的群体行为发展,且收受数额越来越大。例如:法官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关系人说情的情况十分普遍,民事案件以调节为主,证据采纳和判决倾向性较明显。刑事案件可判缓刑的情况必须交钱才判,甚至存在收受贿赂后不应判缓刑的判缓刑,法定刑以外量刑重罪轻判。

3.受领导干预性渎职犯罪。一些领导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出面为某些案件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罪责,妨碍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查处,导致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正确履行职责,渎职犯罪。

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对策

针对渎检工作目前所面临的现状和困境,为了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推进检察业务均衡发展,切实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

1.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渎检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一是加强新领域、新罪名的学习。“两法”的修改后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调整了渎职犯罪主体,新领域、新罪名涉及的行业包括了工商、税务、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众多领域,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因而要求渎检干警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以此增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查处犯罪的能力。二是应加强调查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应当不断归纳、总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办案经验,从而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渎职侵权证据体系的丰富内涵。

2.大力开拓案源,克服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瓶颈”。充分利用媒体、新闻、报纸、杂志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优势,注意及时搜索、归纳不同信息传递的内容,从中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充分利用工作生活环境中传递的信息,在街谈巷议中捕捉案件线索的蛛丝马迹;加强内部线索的联系、移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犯罪预防监督、反贪污贿赂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系统的整体优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中涉及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及时受理,进一步扩大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线索来源;强化外部联系,利用外力来改变阻力大的客观环境,把办案阻力降到最低点;借助纪检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的力量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的领导迫于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形成内外联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强化证据意识,不断提高搜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一是着力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渎职罪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主体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高、对犯罪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精通,犯罪手段方法非常隐蔽,逃避法律制裁,反侦查和对抗讯问的能力较强。特别是有的犯罪嫌疑人是行政执法人员,有的甚至是司法人员,熟悉法律知识和讯问技巧,在作案时就有反侦查的准备,从而导致在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时难度更大。为此,我们必须着力提高突破案件能力。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推行总结经验、运用侦查策略等途径,加强个案研究,剖析不同案件、不同对象的个性特点、共性规律以及突破案件的方法、时机,强化实战训练,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练兵,重点抓好侦查预审、侦查指挥等方面,不断提高干警心里对抗、控制节奏、把握时机、证据运用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改善和优化侦查队伍。二是着力提高熟练运用各种知识的能力。渎职案件的侦查大部分是一项“有果寻因”的工作,其特点决定了要想将案件办好,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前提是要熟悉掌握国家机关负有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等基本情况和法律法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渎职犯罪的行为特征、基本规律、易发环节,选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多、罪名多,而我们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容易发生犯罪的环节、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手段、特点进行研究,因此,必须加强学习经济、财务、税收、海关等各方面的知识,只有对各种相关知识熟悉了,工作流程了解了,业务水平自然也就提高了,反渎职侵权工作也就顺利开展了。□

(编辑/李舶)

猜你喜欢
司法人员犯罪案件
数据
Televisions
舆论监督权滥用对司法人员履职的影响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检视
环境犯罪的崛起
论司法办案的多维度思维
“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犯罪”种种
有些行为不算犯罪
城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