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霞 杨 浩
[摘要]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知情权与贫困生隐私权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已愈来愈凸显。本文在界定知情权、隐私权的基础上,指出了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两者主要的冲突表现并试着就如何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提出了三点调适建议。
[关键词] 贫困生资助工作 知情权 贫困生隐私权 冲突 调适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而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体现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把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公平公正,是高校从事资助工作者一贯的追求,这就要求能够充分行使知情权。同时,贫困生隐私权的提出,则体现出了高等教育以人为本、依法执教的育人理念。近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随着依法治校、依法办学进程的不断深入,两者之间的冲突逐渐突显,有关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必要和可行了。
一、高校资助工作中的知情权
知情权作为一项权利,主要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证公民在最大限度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高校资助工作中的知情权则应该指与资助工作有关的主体因资助事宜而享有的知悉受助贫困生部分个人信息的权利。该种知情权主要是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情权主体是与资助工作有关的人,应包括高校资助管理者、社会捐助的个人或企业、贫困生所在地的政府等部门以及其他贫困生群体等等;客体上是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内容上限定为部分个人信息,主要是指贫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高校资助工作中知情权的行使有利于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更是保证有限的资助资源用于真正需要的贫困生身上的客观现实需要。
二、贫困生隐私权的保护
何谓贫困生?所谓贫困生,是指国家招收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标准,而且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没有保障的大学生。再看隐私权,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类,即个人领域、私人活动和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也称为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私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和性感器官、个人居所、书包、床位、日记本、通信等均为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个人信息也叫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婚恋情况、学习成绩、家庭资料等。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对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一部分,对高校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不注重对贫困生隐私权的保护,任意侵犯贫困生的隐私权,会给贫困生造成不必要的精神损失和心理负担,使其情绪焦虑不安,内心充满着惶惑、自卑感,影响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从而不利于切实有效地落实资助工作,不利于卓有成效地开展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两者的冲突表现
一方面,为了保障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知情权主体最大限度地行使知情权,了解贫困生的相关信息,力争“把钱花在刀刃上”,发挥有限资助资源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和谐校园、法制校园的建设又要求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贫困生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也在呼唤着隐私权的保护。这样,两者之间的冲突便在所难免,在高校的资助实践中,根据资助工作的开展流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
1.贫困生认定过程中,知情权主体任意扩大、贫困生个人信息随意泄露
贫困生资格的认定工作是高校资助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影响着后期资助能否落实到位,各高校对该项工作都较为重视。在认定标准上,各高校因地区经济差异有所不同。而贫困生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或民政部门所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可信度不高,高校尚不能完全采纳。为了做好贫困生确认工作,高校往往会要求各基层学院成立学生评议小组对困难生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评议,这样,知情权的主体无意中就扩大了,同时,由于部门评议小组成员隐私权保护意思淡薄,随意在同学中间散播困难生的个人信息,其中一些可能就是困难生的绝对隐私,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另外,在评定过程中,甚至有要求困难生当面陈述经济困难原因的。家庭背景及困难成因或许正是学生难以言表的痛楚,每一次的陈述都仿佛是在揭开心口上血淋淋的伤疤,会深深地刺痛学生的自尊。有些贫困生放弃困难生资格便是出于这样的担忧。同时,贫困生档案的随意传阅、资料因保管不当遗失等都会造成贫困生个人信息的泄露,无意中扩大了知情权的主体,侵犯了贫困生的隐私权。
2.资助发放过程中,资助评定程序、资助款发放方式不当
在评定受资助人时,高校往往会根据捐助方的评定条件和要求来选择符合条件的困难生。由于名额有限,通常会有超过名额限制的贫困生提出申请,这时会出现多种做法,有让学生评议的,有让提交申请的贫困生进行现场答辩的,有让全班同学进行投票选举的……这种种做法都存在着侵犯学生隐私权的隐患。相比之下,由学院老师组成评议小组,结合贫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已享受各类资助的情况、在校的学习生活表现等情况综合考察拟出人选,然后公示,他人如有异议可一对一解答的做法更值得提倡。
此外,部分资助人为了借助资助活动扩大知名度和提高社会形象,在未征得被资助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大办特办捐助仪式,并将受资助的贫困生的个人信息公布在各种媒体上,无形中侵犯了贫困生的隐私权,给他们贴上了“贫困生”的标签,给贫困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成为贫困生自卑、内向和学生间相互歧视的起点,对贫困生健康人格的形成及学业的顺利完成都很不利。有这样一件事,可以说明高校在资助贫困生时应讲究方法。某高校,曾经以发放羽绒服的形式进行冬季送温暖活动,但许多学生不愿意穿,随后改发保暖内衣,贫困生则欣然接受。
3.后期监督管理过程中,贫困生的消费隐私时常被“窥探”
贫困生接受资助后,其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资助方有权知道,其他贫困生也有权监督。有关贫困生的消费水平与消费内容的讨论也一直在进行,贫困生究竟该不该购买手机、电脑、时装等高档消费品,人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贫困生在接受资助后仍应该继续保持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努力学习,以不辜负国家、学校以及资助方的期望。当然,贫困生适当地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却受累于自己“贫困生”的身份,自己的消费情况成了大家热切关注的焦点,吃顿好饭、买件新衣甚至都成了大家非议的话题,甚至还有高校要求其定期汇报资助款的消费去向,消费隐私时常被窥探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甚至有部分同学不堪忍受而撤回了贫困生的申请,被迫隐藏自己的贫困生身份,逃避众人的“监视”。
四、构建两者的和谐统一
高校资助工作中的知情权是一种主要带有公权力性质的权利,是积极的、能动的;贫困生的隐私权是民事权利,是静态的、消极的权利。后者很容易受到前者的侵犯,知情权行使稍有过头,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知情权的行使势在必行,隐私权的保护不可或缺,那么,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实现和谐统一,就成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1.加强立法,完善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都对隐私权的内容和保护进行了一些规定,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未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且我国现行民法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加以规定,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侵犯隐私权的救济,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纳入到名誉权中进行规定的,尚停留在间接保护阶段。实践证明,采用间接保护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仍未涉及到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学生隐私权、尤其是贫困生隐私权的保护立法趋于空白。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贫困生隐私权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在立法上应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渐转入直接保护方式。同时,也应该在教育法中增加对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从而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2.加强普法,增强资助工作者和贫困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部分工作人员保护贫困生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传递贫困生信息时采用网上公布等方法或将接受资助的贫困生的与资助相关或无关的家庭情况予以通报,甚至将贫困生的资料遗失,这些都有意无意地侵犯了贫困生的隐私权。另外一方面,作为贫困生来讲,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不强,即使资助相关人员已经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只是觉得不妥或消极避让,而且害怕因主张隐私权而失去获得资助的机会,所以很多时候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对资助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贫困生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在工作中尽量避免过多侵犯他人的隐私。另一方面,提高贫困生对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意识,使贫困生对自己隐私权和资助知情权的相互关系有一定的认识,从而实现保护自己隐私权和协助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的目的。
3.坚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现代民法表明,许多权利均有社会性,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相伴而生,与此相适应的权利体系要求自己责任与社会责任共存,绝对的权利有时要让位于公共的利益,没有绝对的隐私权,同样,知情权的行使也相应会受到隐私权的限制,所有的权利均不得滥用。
对于贫困生而言,不存在绝对的隐私权,在享有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同时,负有忍让资助工作合理知情的义务,行使隐私权不得妨碍正当的知情请求,应当积极配合学校资助工作的高效落实,否则即可构成隐私权的滥用。对于高校资助知情权主体而言,也应在必要限度内行使,而且尽量避免知情主体范围的无谓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贫困生隐私权的侵犯,并且对不当行使知情权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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