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刑罚目的在刑罚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西方的刑罚目的理论源远流长,大致可以分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中刑论。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争论及评述较多,无论是公正惩罚的刑罚目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或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刑罚目的,都有确立我国刑罚目的之借鉴之处,单独取任何一个作为刑罚目的都不够完全。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是公正惩罚犯罪及预防犯罪,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
[关键词] 刑罚目的;惩罚;预防;基本人权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738(2009)02-0034-04
[收稿日期] 2009-02-16
[作者简介] 胡晓转(1969-),女,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法学。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
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罚目的的理论评述
西方的刑罚目的理论源远流长,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报应刑论
报应刑论是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恢复正义,刑罚是对过去犯罪的报应。该理论的经典表述为:“因为实施了犯罪而科处刑罚。”报应作为刑罚目的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德报应到法律报应再到规范报应的这样一个演进过程。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来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实现正义。
报应刑论的立论根源在于刑罚理论中的报应论,有其巨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并没有摆脱报应论形而上学特点,根据报应刑论,刑罚的正义依赖于刑法的正义,并效忠于刑法的正义,如果刑法本身并不正义,而报应刑论又对之认可,则刑罚的所谓“正义”是一种比刑法非正义更危险的非正义。
2.目的刑论
也称预防刑论。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目的刑论主张通过刑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根据预防方式及侧重点不同,目的刑论分为双面预防论、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
(1)双面预防论。认为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一个整体。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边沁均持此说,“刑罚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对后世的刑罚目的理论影响深远,尤其是其对于一般预防的论述,为一般预防论的诞生做了理论准备。
(2)一般预防论。主张刑罚目的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的途径,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一是向社会宣告,任何人实施犯罪都会受到刑罚处罚;二是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和义务与之作斗争。一般预防论固有其合理性。
(3)特别预防论。主张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对罪行非常严重的罪犯科处死刑;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甚至不愿犯罪。刑罚目的局限于特殊预防一种,片面性是特别预防的致命弱点。
目的刑论从积极主动地发挥刑罚前瞻性作用的角度考虑刑罚目的。但专注于刑罚可能带来的好处,无疑会忽视已发生的犯罪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及对被害人的伤害。更危险的是,目的刑会“因为慈善的动机掩盖了国家的强制力”,仅仅从“预防”、“教育回归社会”等功利角度不能解决刑罚的正义性问题,我们必须面对刑罚目的指向的是怎样的刑罚这一问题。
3.折中刑论
有些学者在研究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基础上,提出折中刑论,又称一体论。借用久礼田益喜的话,折中论是“以惩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实现刑罚诸种目的学说”。该理论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报应主义,同时又承认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但是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中的地位如何,何者为重,次序关系怎样,对于刑罚目的的中心价值取舍,始终没有彻底解决。
通过对西方刑罚目的的报应论、目的刑论以及一体论的研究,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价值取向的立足点是不同的。由于前两种学说都有其自身的不足,于是刑罚目的一体论便应运而生,但是一体论不能绕过报应论和目的刑论的难题,就是对刑罚目的中心价值的取舍问题,我认为,刑罚目的理论应该有的中心价值就是保护人。“人”这一元价值是超越公平或功利等价值的,也是整合各种刑罚目的理论较好的立足点。
由于刑罚目的理论的重要地位,我国刑罚学者历来重视这一问题的探索,大量的论文和专著不断涌现,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主要学术观点有:
1.改造教育说
认为我国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1]。该观点有积极的一面,但忽视了刑罚的惩罚性质和教育功能的缺陷,如德国学者冯·巴尔一针见血指出“理想的刑罚将会改造犯罪人,但是,不管怎么说,刑罚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改造犯罪人”,一味强调教育,不尽合理。
2.惩罚改造说
认为刑罚具有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该说抓住了惩罚属性,但始终仅限于对犯罪人的惩罚、改造,远远不是刑罚目的的全部。
3.双重预防目的说
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2]。该学说具有浓厚的防卫社会功利思想,注重预防固然是必需的,但是通过教育改造的单纯预防不能遏制犯罪,“双重预防”未完全揭示刑罚目的所在。
4.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
邱兴隆等著的《刑法学》中主张“刑罚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3]。该说并未提出新的实质见解,也未弄清刑罚功能和刑罚目的间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5.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说
认为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改造犯罪分子;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4]。该学说有其合理性,但把刑罚功能作为刑罚直接目的的内容,导致直接目的的混杂和次序不清。另外根本目的仅关注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还是排除了惩罚报应,是不够全面的。
6.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终极目的是“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5]。直接目的混淆了刑罚属性、功能、目的的关系。终极目的是所有法律制度甚至我国所有社会组织制度的目的,不能区别刑罚目的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不妥之处很明显。
7.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说
认为刑罚的主要方面是特殊防预,次要方面是报应即惩罚,并且认为一般预防不是刑罚的目的[6]。该说对预防和报应都给予重视,是其优点所在,但完全排除一般防预的观点,并在一些方面思考还不够清晰,有待完善。
8.刑罚目的二元说
认为刑罚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认为报应体现公正原则,预防体现效率原则,在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报应与预防主次地位会有所不同[7]。该说试图将报应与预防两者结合起来,使刑罚的惩罚属性和教育属性均在刑罚目的中有所体现,是合理之处。但该学说提出的报应与预防的结合方式值得追问。
9.刑罚目的层次性说
认为刑罚目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惩罚犯罪,第二层次是预防犯罪,第三层次是保护法益。三个层次逐次递进,是统一整体。这是一个更具有合理性的学说,明确提出了刑罚目的的层次性,但仍存在纰漏,需要改进。其一,对第一层次为何是惩罚犯罪论证不充分。其二,第二层次未提及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发生冲突时如何理性排序。其三,第三层次中所谓“保护法益”不能很好区别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行政法的“法益”。
上述关于刑罚目的的论断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当然也存在着各自的不足。上述观点大体上是对20世纪50年代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之继承和进一步发展完善,占主导地位的还是预防论,结合教育和改造的手段,并未超出我国传统的关于刑罚论研究的框架,尤其没有超出西方刑罚目的理论的三大类: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一体论。我国刑罚目的不仅是多方面的,而且目的与目的之间还有一定的层次性,是层层推进的关系,使得这一体系更加科学化和严密化,笔者更倾向于三层次的刑罚目的论,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内容,我们应从更多维、更广阔的视角来深入分析刑罚目的这个复杂的命题。
三、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
1.公正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
(1)公正惩罚犯罪的概念。公正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指的是国家为了公正惩罚犯罪而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并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主义观念,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社会秩序。
公正惩罚犯罪,即国家以与社会民众情感相适应的公正为基础,以“罪刑均衡”的刑罚条文为指导,动用刑罚手段来惩罚犯罪,即“刑从罪生、刑足判罪”,禁止“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等不公正的刑罚,要满足社会的公正心理需求,起码“惩罚不应该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犯罪的耻辱不应该变成法律的耻辱。”[8]
(2)公正惩罚犯罪应该作为刑罚目的之一。公正惩罚犯罪是对已然之罪的回顾,它审视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指出了一个国家动用刑罚手段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公正地惩罚犯罪。只有“公正”才能获得社会观念的普遍接纳和认可,进而获得法律的真正威信。也只有符合社会民众情感的“公正”才是对社会中每个人真正有利的:比如每个人都有可能被犯罪或强大的国家刑罚权侵犯,只有既惩罚犯罪又不滥罚的公正刑罚才利于每个公民。
公正惩罚不仅蕴含了“公正”价值,公正惩罚犯罪的惩罚目的把关注焦点放在了“人”身上:一方面,要求公正惩罚犯罪,含有保护犯罪人不受不公正惩罚的意味;另一方面,公正惩罚犯罪,鲜明地表达了用刑罚公正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民主的意图,即公正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同时指向保护社会民众又限制滥刑以保护犯罪人,把保护“人”作为其暗含的深远追求。
另外,从刑罚属性、功能角度或从国家需要角度来讲,公正惩罚犯罪既是刑罚的基本功能,又是国家的迫切需要之一,刑罚目的是二者的结合,所以公正惩罚犯罪合乎逻辑地应该成为国家的刑罚目的。
2.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1)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的含义。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通过制刑、量刑和行刑,追求威慑、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及社会公众,使人们不再犯罪,实现社会功利的效果。因此,社会功利观念是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的理论基础。此处的功利是指对防卫社会有益,追求有利于自己的东西是人类的本能,预防犯罪就是以前瞻性的眼光,着眼未来的犯罪预防来追求社会功利。
(2)预防犯罪应该作为刑罚目的之一。预防犯罪跳出了公正、报应的圈子,追求用刑罚来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也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利益。这是预防犯罪的目的从产生就兴盛不衰、直到今天仍是主流观点的原因,我相信今后功利价值也继续会是人类的主要价值之一。预防犯罪刑罚目的在价值选择上,旗帜鲜明地站在社会一边,也就是站在犯罪的对立面。预防犯罪刑罚目的积极追求的是怎样预防社会、保护社会,不自觉地就把价值中心放在集体价值上。在人类社会刑罚实践中,这种宏观的视角是必要的。
从刑罚属性、功能角度、刑罚的强制惩罚性、教育属性,以及两个属性决定的刑罚剥夺限制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或教育鉴别功能来看,它们或者指向特殊预防(如剥夺限制功能、改造功能),或者指向一般预防(安抚功能、鉴别功能),或者同时指向两个预防目的(如威慑功能)。所以,几乎所有的刑罚的属性和功能可以作为预防犯罪刑罚目的的客观条件。
从国家主观需要的角度,犯罪会极大地损害社会,首先,会造成社会财产损失,扰乱社会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成员安全、公正等心理秩序;其次,单单是公正惩罚犯罪,又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所以,国家希望有最少的犯罪发生,甚至没有犯罪。毫无疑问,国家有预防犯罪的迫切需要。
3.保护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刑罚目的
公正惩罚犯罪、预防犯罪都可以作为刑罚目的之一,但又似乎不够全面,现从“人权”等问题入手讨论,以把握“基本人权”与“全体公民”在确定刑罚目的方面的作用。
(1)保护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内涵。基本人权是指所有人权中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是一个社会的基本条件同其中生活的人最基本归属关系。从刑法角度而言,是按照一个社会的基本条件(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国情民意等),当某种行为被认为严重到侵犯了基本人权的程度,需要刑罚调整才会被作为犯罪行为规定于刑法中。比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在酝酿把盗窃罪的最低标准500元提高。所以,刑罚规范所保护的不受犯罪侵犯的权利都是基本人权,即一定社会基本条件适应的,集中体现在刑罚规范中并由刑法保护的权利。“全体公民”包括刑法保护犯罪人以外的其他公民以及犯罪人。“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不仅要突出犯罪人也包含在全体公民中,更在于“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是作为一个整体提出的。
基本人权着重从个人角度着眼,要求人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全体公民是从全体着眼,个人一旦超越界限,侵犯他人平等的基本人权,其个人权利就不再受到保护并且要受到刑罚惩罚。即“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基本人权”就是从个人着手,最终重心落在“基本人权”上,中间巧妙布设了“全体公民”的限定,以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来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
(2)保护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刑罚目的。现代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与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基本人权的关系。刑罚功能中有强劲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来惩罚打击那些足以侵犯“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功能中的改造功能、教育功能则用来软化犯罪活动,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刑法性质来看,“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可以作为刑罚目的的。
人权保护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要求,需要通过国家建立制度性保护,国家承担人权保障在各国人权文书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合适的机构,只有政府拥有足够强大的力量能够平衡、调和、保障众多利益冲突方的权利,从实然情形而言,也应该由国家来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
无论是公正惩罚的刑罚目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或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刑罚目的,都有确立我国刑罚目的之借鉴之处,单独取出任何一个作为刑罚目的似乎都不够完全称职。“公正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须明确“公正”的落脚点,“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须明确社会预防需要和个人权利保护的界限。“保护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如果单单强调“保护基本人权”容易令人陷入刑罚目的纯粹是保护基本人权的疑惑。我们也可以将上述三个刑罚目的理论予以整合,表述成:刑罚目的,是公正惩罚犯罪及预防犯罪,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这应该是我国应有的刑罚目的。
四、结论
刑罚目的论决定和制约着与刑罚密切相关的其他全部问题,正确认识我国的刑罚目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使刑罚目的理论真正能够成为立法、司法实践的理论指导是一个法治国家刑罚制度发展与完善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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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urpose of Penalty
HU Xiao-zhuan
(Xucha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Xuchang 461000,China)
Abstract:The purpose of penalty is in the core position in penalty theory,which has a direct function in guiding the penalty contrive and application. The theory of penalty purpose in western countries has a long history and i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theory of retribution penalty,purpose penalty and compromise penalty. In China,there are some discussions and comments on penalty purposes:the penalties for justice,for preventing crimes or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all citizens including perpetrators,which are referential in establishing the penalty purpose,as it is incomplete to choose any one of the penalties as the penalty purpos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all citizens including perpetrators,the purpose of penalty which China should have is the fair penalty to crimes and to the prevention of crimes.
Key words:the purpose of penalty;punishment;prevention;basic human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