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学习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09-06-04 08:13胡秀英
职教论坛 2009年7期
关键词:终身学习启示内涵

摘要:随着新世纪、新经济的到来,教育系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终身学习成为各国教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建设终身学习社会成为世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文章从终身学习的内涵出发,探讨终身学习内涵的发展历程以及各国对终身学习概念的比较,然后再研究国外对于终身学习的实践措施以及政策比较,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以及对我国发展终身学习的启示。

关键词:终身学习;内涵;政策;启示

作者简介:胡秀英(1982.9-),女,湖南桃源人,北京现代管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7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9)07-0024-05

一、终身学习的内涵

时至今日,人们给终身学习所下的定义已有十几种之多。它们虽然有某些共同之处,但也存在某些内容或表达上的差异,故不能给人以清晰的印象。那么,应该给终身学习下一个怎样的定义才能使人清楚其内涵呢?从表面字义上讲,终身学习是指持续人的一生的学习活动;从实践层面上讲,终身学习活动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在中国古代,一些教育家的思想中已蕴涵有终身学习的理念,比如孔子的“吾十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耳顺,七十从心所欲不逾距”的名言及中国古代谚语“活到老、学到老”等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然而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终身学习”的提出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终身学习”的概念源于“终身教育”一词。“终身教育”一词是英国成人教育学者耶克斯里在他1929年出版的《终身教育》(UfelongEducation)一书中最早提出的。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第三届国际成人教育促进会,保罗·朗格郎在其所提交的报告中,正式提出“终身教育”一词。国际成人教育委员会肯定了这一提法,并请教科文组织及联合国予以支持。此后,终身教育的思想便逐渐成为联合国及世界各国指导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理念。

“终身学习”的定义,也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而且,不同学者对它的认识也有差异。在倡导终身学习方面,日本走在前面。1990年6月26日,日本制定了《关于振兴终身学习实施政策及完善推进体制法》(简称《终身学习振兴法》)。日本文部省把终身学习解释为除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举行的学习活动以外,还包括人们的体育活动、文化活动、兴趣活动、娱乐活动和义务服务活动。日本学者佐藤一斋对终身学习的描述是:“少而学,则壮年有为。壮而学,则老而不衰。老而学,则死而不朽。”美国对终身学习的倡导也非常积极,美国联邦政府在其终身学习计划中,把终身学习定义为“个体在一生中持续发展其知识、技巧和态度的过程”,美国成人终身学习需求研究顾问小组进一步指出,终身学习是指个人在一生中,为增进知识、发展技能、改变态度所进行的有意义、有目的的活动。它可能发生于正规教育情景中,如学校,或不正规的教育情景中,如家庭或工作场所;教师可能是一个专业的教育者,或其他具有知识的人,如熟练的工匠、生产者或同辈;教材可能是传统的教科书、任何书本或新的科技,如电视、电脑;学习过程可能发生在教室中,或其他场地、经验中,如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等。以上这些概念或定义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终身学习的内涵,但却没有达到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一致。的确,给“终身学习”下一个广泛适用而又非常准确的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目前对终身学习,最具权威性、最广泛地被人们所接受的定义是由欧洲终身学习促进会提出,并被1994年11月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首届世界终身学习会议”所采纳的概念:“终身学习是通过一个不断的支持过程来发挥人类的潜能,它激励并使人们有权利去获得他们终身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价值、技能与理解,并在任何任务、情况和环境中有信心、有创造性和愉快地应用它们。”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五层重要特征:(1)在本质上,终身学习主张学习活动是个人终其一生的责任,个人有权也有责任从事终身学习活动,学习者不再是被动地功利地接受继续教育,而是主动地选择终身学习。(2)在历程上,终身学习强调学习活动是个人终其一生的历程,学习活动与生命历程共长久,把学习当作一种生命成长的原则。(3)在范围上,终身学习活动包括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及非正式教育在内,强调教育机会的全面性与统整性。(4)在制度上,终身学习强调教育制度的多元性和学习渠道的开放性,使人们有足够的选择性,能自主决定通过何种途径学习。(5)在做法上,终身学习强调教育机会要有“纵的连贯”,也有“横的交流”,使学习者可以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连续的学习活动。

二、国外终身学习的现状

国外终身学习的发展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走在前列。欧洲各国因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特别是欧盟在内部推行终身学习战略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因此在这里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欧盟、美、日等国(地区)所表现出的一些特征并不是其他国家所没有,而只是比较而言在该国的实践中表现得更为典型和突出。

(一)从目的来看,不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

欧洲是终身学习思想发源的地方,从最早的永恒教育(permanent education)、回流教育、终身教育到后来的终身学习,欧洲几乎一直都走在时代的前列。在社会的全面发展方面,欧盟强调要通过终身学习为社会不同人群提供机会,消除社会分裂,增强社会凝聚力,强调通过培养人民的积极公民精神,创造民主社会;在一体化上,欧盟强调通过终身学习的欧洲维度(European dimension),培养各国人民的欧洲精神,促进互相理解,塑造和谐统一的欧洲。在日本,实施终身学习的目的主要是消除文凭社会,满足人们参加休闲性学习日益增强的需要,适应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变革需求等。公共部门特别是直接面对社区人民需求的地方教育当局,其发展终身学习的主要目的(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反映在政策声明中的重点不是对经济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贡献,而是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精神的提高和休闲的满足。在美国,尽管对学习社会、终身学习的提倡很早,也特别强调人性的发展、价值观的转换和永恒主义教育等非功利的一面(如赫钦斯),但作为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和知识经济最先到来的国家,其终身学习的目的相比而言更加强调经济和功利的一面,即通过终身学习适应技术变革的要求、促进劳动力技能更新和充分就业、保持全球竞争力。在美国,“终身学习的含义实际上就是成人教育”,终身学习的很多政策和措施都围绕为成人提供更多机会、促进成人技能更新等开展。

(二)从运作机制上看,三国(地区)由于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存在许多差异

欧洲终身学习战略的推行应该得益于欧盟这一超国家的政治组织的组织和协调。其组织功能主要体现在,在推行某一行动前,先组织盟内国家的讨论,达成一定协议后,在欧洲理事会的框架内经各国政府首脑或部长签署,然后在各国内部统一推行。其协调功能表现在督促各国同时、同效地达到目的,促进各成员国的教育服务、学习机会互相开放和学习成果互相承认。在这方面,欧洲理事会在里斯本会议上提出了一个较好的协调方法,即开放式合作(Open method of cooperation,OMC),其目的是为在欧盟范围内推广各国成功的经验,确保更集中地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各成员国通过协商确立共同的发展目标,然后确立公共的政策指导原则来加以实现。在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可引进一些定性或定量的阶段目标或发展基准和一些用来监测发展状况的指标,欧盟和各成员国通过检测,共同就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回顾,并且通过同行评论(peer re-view)进行评估。在日本,终身学习的推行要归功于政府的倾力提倡和推动。其运作机制表现为垂直式的机构管理“和由中心带动”的做法。前者表现在政府的机构设置上,政府的支持不仅体现在宣传终身学习思想、为其提供财政和技术上的支持上,而且在整个政府体系中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专门的组织机构。如在中央政府文部省设立了终身学习教育局,在地方教育当局中设立负责开展终身学习的司、处、科等机构,20世纪90年代后作为政府咨询机构的全国终身学习理事会和地区终身学习理事会也表明了这种特点。后者表现在各地区建立的“地区学习中心”,该中心作为地区终身学习的综合中心设施,具有搜集和传播终身学习信息、培训人员及专家、教育者开发学习计划和材料以及开展调研研究等功能,因而具有带动、辐射周边的效应。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体制使终身学习一直缺少全国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同时发达的市场经济决定了终身学习一直是以市场作为重要手段来调节的。其终身学习框架可以看作一个由资源的供给者、调整者、竞争者、中介者和需要者共同组成的市场结构。可以说,市场机制是美国终身学习的主要运作机制。这种发达的市场机制又集中体现在终身学习的中介者身上,因为要使无数需求多样、各不相同的需求者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最合适自己的学习机会,就需要一个中介环节来充当桥梁。美国的教育中介机构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其目的是在扩充各种成人教育机会、发展成人教育计划中,负责搜寻及提供各种学习与教育信息,这些中介组织主要是指新闻、无线电、电视以及其他一些中介机构。

(三)从实施机构、项目和实施组织来看,三国(地区)的模式也各不相同

在欧盟,里斯本战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战略,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终身学习是贯穿里斯本战略各个方面的一条红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终身学习在欧洲不是一个具体、确定的工程或项目,而是作为一种理念成为社会各领域发展目标的指导思想。所以,欧盟终身学习是一个目的多元、实施途径多样、贯彻领域全面的宏观综合战略,其实施决不是仅仅依靠教育领域的努力,它还涉及培训、就业、社会流动、研究等诸多领域,终身学习战略的落实需要得到其他很多项目、工程、计划的配合和机构组织的积极支持。根据欧盟对实施终身学习战略的统一规划,目前配合执行终身学习的主要项目或机构主要有:根据《2010年欧洲教育与培训:不同的制度,共同的目标》指导下的教育培训领域的改革、欧洲共同体行动计划(包括苏格拉底计划、达·芬奇计划和欧洲青年计划)、欧洲就业战略、欧洲社会基金12会、平等社会行动(theEQUAL Community Initia-tive)、欧洲社会议程(The Social Agenda)等项目和机构。此外,欧盟在实施终身学习时强调发挥全社会各个主体的联合作用,《实现终身学习的欧洲》宣言对公共当局、顾主、工会组织、社会伙伴、学习提供者以及社区和志愿者等在实施终身学习战略中的责任进行了说明,强调了建立发展终身学习框架下各主体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

在日本,以精神提高和休闲为目的终身学习与以政府为主导的运作机制相适应,终身学习的实施围绕扩大正规教育机构的作用和进一步发展非正规教育两个方面进行。因此,终身学习的实施机构也呈两条路线展开,一是正规学校教育对社会的开放,二是政府资助的、扎根于社区的各种基层文化娱乐设施。前者主要表现在革新现有的学校体制,提供更广阔的入学渠道,招收更多的成人、非全日制学员,同时充分将学校教育设施、资源向社会开放,为终身学习活动提供方便;后者主要表现在社区内提供各种文化、体育、休闲服务的机构,如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儿童青年中心等。此外,由于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和日本企业对员工知识和技能更新的重视,日本私人公司、企业的培训计划和制度在世界上是很著名的,从经济上看其支出也是全国终身学习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如前所述,在日本人的观念里,与经济相关的培训常被排除在终身学习范围之外,所以公司企业又不常被看作终身学习的实施机构。

在美国,终身学习缺乏全国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以市场为主导的运行机制决定了理论上任何个人和机构只要能够吸引到足够顾客来维持生存,都可以成为终身学习的实施者。因此,在实施主体上,美国表现出的鲜明特色是在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商品经济供需原则下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开放性是指终身学习举办者和服务提供者身份的无限制,多样性是指由开放性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培训主体。

三、我国发展终身学习的战略

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把促进国民的终身学习作为开发人力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发展全民的终身学习也是提高人口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1999年经国务院批转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我国要在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因此,如何在我国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推进全民的终身学习、形成学习型社会,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建立法律保障机制,加大终身学习宣传力度,形成终身学习氛围

在终身学习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终身学习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全社会普遍认识的现阶段,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只有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终身学习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社会各方应履行的义务,才能为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即使在发达国家,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也有赖于终身学习方面的立法。终身学习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为终身学习提供法律保障。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了《终身学习法》(也称蒙代尔法》)。法国于1971年颁布了《终身职业教育法》。日本于1990年颁布了《关于振兴终身学习实施政策及完善推进体制法》(简称《终身学习振兴法》)。英国于2000年颁布了《学习与技能法》,其目的是在迈向学习化社会的过程中进一步推进终身学习,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发达国家推进终身教育的经验表明,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日益重视国民的终身教育问题。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1999年经国务院批转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虽然我国的教育法和一系列的政府文件都提到要建立和完善终身学习体系,但并没有对其作详细的说明或规定。而且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终身学习法。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终身学习的法律保障机制可以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终身学习的实施细则。针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把有关终身学习的条款单列的问题,各地方立法机构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尝试制定终身学习的地方性实施细则,使有关的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性。细则出台后有关各方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其次,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国家的终身学习法。制定一部完备的终身学习法,是我国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向学习型社会迈进的根本保障。终身学习法的制定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民情出发,符合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的终身学习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终身学习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以及终身学习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作用;终身学习的统筹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终身学习体系的总体框架及其基本特征;实施终身学习的各责任方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终身学习的保障条件;对违反终身学习法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

(二)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健全终身学习体系

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为我国的教育发展发挥过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传统教育体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教育体制的呼声越来越强。然而,教育体制的改革不能在传统的教育观念、学习观念指导下进行,应该适应学习化社会和知识经济的需要,以终身学习的观念作为教育改革的指导原则。在教育目的上,以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目的;在教育内容上,致力于人的完善,使人格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智力、体力、情感、伦理保持平衡,协调发展,把教育作为人的成长的手段,强调人的自我学习、自我革新、自我开发、自我发展;在教育主体方面,应该尊重个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强调学习的自觉、学习内容的自主选择和自我约束,体现以学习者为中心;在教育领域方面,不能只局限于学校教育,应该包括一切和人的实际生活有关的各个领域,如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家政教育等等;在教育对象方面,不能只局限于在校青少年的教育,而应该包括社会所有成员,强调为一切人的教育,在人的一生的各个阶段都能根据个人要求得到学习机会;在各类教育关系方面,要把各类教育(学前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在职培训、补充教育、特殊教育、老年教育等等)联系和统一起来,并把各种教育资源作为整体充分加以运用。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网络教育的生力军作用,充分利用各种远程开放教育的模式,为全社会的所有成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使他们自主选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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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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