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负责任利益攸关者”三重陷阱

2009-06-04 08:12
领导文萃 2009年7期
关键词:攸关人道主义条约

宋 杰

自从佐利克2005年9月提出中国应成为“负责任利益攸关者”以来,“利益攸关者”一时成为国人热炒的概念。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媒体、评论家往往偏好使用“利益攸关者”,而忽视了前面的“负责任”三个字。与此相对照,美欧在发展对华关系上,则一再敦促中国要“承担国际责任”。

但人们似乎很少注意到,“利益攸关者”概念本身是个陷阱,“负责任”更是陷阱重重。在全球外交格局的谋划与布局中,如果不能深入洞察此概念背后的含意,则会在未来的外交实践中处于被动。

陷阱一:如何应对人道主义干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道主义干涉一直是西方极力推崇和向外输出的概念。此概念强调在他国遭遇人道主义危机时,一国有权以“人道主义关切”为由进行干涉,甚至在必要时动用武力。

“利益攸关者”概念本身包含责任和风险,以及两者对等的含义。西方不仅要求中国遵守规则,还要求中国强化规则,并为发展规则作出贡献。中国向来反对人道主义干涉,认为其有干涉内政的嫌疑。一旦西方从“负责任利益攸关者”角度呼吁中方做出回应,中国在接受“利益攸关者”这一概念的前提下,就很难走出“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圈套。很明显,在西方所谓“民主国家”看来,人道主义干涉早已被嵌1人《联合国宪章》和其他普遍性国际人权条约之中,构成现代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了。

陷阱二:如何应对“保护的责任”?

如果说人道主义干涉在合法性方面尚为部分国家所质疑,因而在相当程度上逃脱不了“干涉他国内政”嫌疑的话,那么通过改造人道主义干涉,使其披上“保护的责任”外衣,从而更具诱惑力,则是西方国家打的又一“如意算盘”。

“保护的责任”实质上是人道主义干涉的另一表述方式,通过重新改造传统主权概念,将“责任”含义纳入主权概念中。其强调的是“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自身国民免遭诸如大规模屠杀等灾难:一旦他们不能或不愿保护,就应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种保护的责任”。

“负责任利益攸关者”所指责任范围除本国之外,还涵盖国际社会。其要求一个国家在做出某一行为时,不仅要考虑本国,还要考虑到对他国甚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相应后果,还要求国家承担起对他国行为的监督职责。从此角度看,其与“保护的责任”有了“对接”。中国一旦接受“负责任利益攸关者”这一概念,从道义和法律角度就很难再对“保护的责任”予以拒绝。

陷阱三:如何应对基于某些人权公约所承担的普遍性条约义务?

国家基于某些基本人权条约而承担广泛的预防义务,这是国际法最新实践所揭示的相关法理。在波黑诉塞尔维亚《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中,当论及国家基于第1条所承担的“预防灭种”义务时,国际法院强调所有当事国都要承担预防灭种的义务。现有人权条约中,很多都有类似规定,如《禁止酷刑公约》。

国家作为该类人权条约的当事国,就要承担“负责任利益攸关者”中对他国甚至整个国际社会的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相对于“保护的责任”而言,在道义性质上更有效。

面对此类责任,作为“负责任利益攸关者”的中国又该如何抉择?是否还可以选择以“不干涉内政”为由来再次逃遁?答案似乎很难肯定,因为这样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要远远超出逃避所带来的获益。

因此,从维护自身利益和保证自身适当行为空间的角度考虑,基于上述三重陷阱,中国需谨慎对待“负责任利益攸关者”这一概念。防止西方将国人所不能接受甚至反对的其他类似概念强加于中国。

(摘自《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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