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越
浙江省绍兴市区某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因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加重了生理功能上的残疾,影响了其日后的劳动功能。这类事件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时有发生,且所占比例不小。因此,加强工伤康复工作,刻不容缓。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工伤保险事业的工作者,就当前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工伤康复工作,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绍兴市区工伤康复工作的基本情况
经过几年的努力,绍兴市的工伤康复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2008年底,绍兴市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3.71万人,工伤认定1113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18例,工伤保险基金共支付842万元(不包括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赔偿数额)。2009年4月,绍兴市率先在绍兴市人民医院成立了浙江省工伤康复中心。由于该中心由市人民医院单独出资建立,还承担了医院其他科室病人的康复任务,因此,在康复病房床位的数量上、配备康复支具安装室,还是拥有康复专业医师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工伤康复的宣传力度,树立科学的工伤康复理念
要加强全社会、专业工作人员和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重要性的宣传和引导,树立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强化“先康复、后鉴定;先康复、后补偿”的科学理念,为伤残职工提供平等的参与社会的机会。
2.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政府要尽快建立关于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企业主的行为,使工伤职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管理服务模式上可以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伤康复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模式,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多层次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
(1)选择规模较大的医院,充分利用该医院现有的医疗卫生设施和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2)由于工伤康复绝大部分属于骨科范畴,可以选择设有骨科的,医疗资源相对比较闲置的一级医院作为工伤康复服务站。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实行双向转诊机制,即在大医院医疗康复结束后,定向转到一级医院,为工伤职工提供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服务,这样既方便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节省了康复费用,还可以提高闲置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3)随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的日趋完善,对需要长时间康复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转到就近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甚至可以请康复护理师上门服务。既有助于工伤职工进行长期康复治疗,又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3.适当放宽辅助器具配置政策,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质量
部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而辅助器具质量、档次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因此,对特殊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可允许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绩效。
4.加强监督和指导,努力规范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运行
由于工伤认定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导致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只能采用后付制。后付制的特点是对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有着充分的依据,也不存在支付审核的技术难度,但出于医疗服务方自身利益,会变相扩大或刺激诱导医疗消费,从而导致基金浪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也就难以及时到位。因此,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根据目前的情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医疗服务的范围、数量给予严格的限定,并尽可能符合基本医疗诊疗范围,将各种技术参数和控制管理措施体现在协议上,以保证监督管理有充分的依据。
其次,尽量缩短工伤认定的时间。缩短工伤认定时间,可保证经办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及时对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进行管理和审核。
第三,建立严密而系统的监管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要进行年度核查;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社会公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和管理情况的不定期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公示制度,不走形式,不做表面文章,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工伤康复制度是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任务。通过利用现代康复手段和技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工伤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将有力地促进工伤人员全面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