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兰 丁长青
摘要:文章科学剖析了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实施途径,结合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分析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给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性建议,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投资环境;区域经济发展;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长三角区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军区域。作为国内最为重要的引资区域,近年来投资环境不断优化。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建设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长三角区域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统一构建和协调越来越成为引起广泛关注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长三角区域发展的影响
1、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我国完成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监督管理机制还不是十分健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尚未形成,知识产权的执法状况尚不尽如人意,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在成为外商投资首选区域的长三角地区。这种情况也长期存在。因此。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同时,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的重要的制造业中心之一,如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立民族品牌优势,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认真研究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区域性协调机制以加强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和协作,符合我国的吸引外资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2,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协作机制,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化。统一的知识产权协作机制能够使长三角地区突破土地、能源资源短缺等经济发展瓶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具有重要的服务作用和支撑作用。加强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与交流。是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联动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课题,是进一步保证长三角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长三角区域各地知识产权部门有必要共同在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区域知识产权社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区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拓宽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学习交流渠道、加大区域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养力度等方面进行实践与探索,从而进一步加快推进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3,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有助于长三角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和民族工业的复兴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长三角区域本土企业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能够有助于大力扶持拥有一批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土企业,并积极促使本地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在不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大力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和本土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速提高产业化规模。针对国有企业和本土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多和质量不高的现状,提供孕育自主知识产权的良好条件十分重要。
二、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状况的现实考察
1、区域内各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未实现有效对接。目前。长三角区域的知识产权协作机制还是以联席会议。各城市结盟等形式运作,并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运作机制。也没有相对独立和固定的协作机构。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有待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的协作网络也尚未建立。
2、长三角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资源整合刚刚起步。实现科技资源整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于长三角来说重点在于有效地引导和整合区域内各地,尤其是各高校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资源。但要实现资源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良好机制。还需要构建机制灵活。形式多样的专利市场。而目前。长三角区域不少传统产业转型心切。往往会花大价钱引进国外已经失效的、或者非核心专利。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不少城市反映,高校、研究所内有不少优质的“沉睡专利”。急需实现与企业的资源整合和成果转化。
3、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的行业化一体化程度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人世以后。大量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往往都牵扯着一个庞大的行业和产业。目前长三角区域各行业协会未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充分发挥作用。2008年国内首家纺织专利交易展示中心落户江苏吴江,是长三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尝试“联合出击”,探索传统产业升级转型的新途径。但像该交易中心这样分工明确的行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目前在长三角为数极少。此外。各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也缺乏整体战略规划的意识。
4、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程度还有待提升。长三角地区是我国主要出口基地,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但目前,针对此类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除《专利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个别条文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缺乏适合本区域实际的可操作性措施。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领域。长三角区域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上依然存在力度不够、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导致一些发达国家目前仍将我国列为假冒知识产权和侵权的重点国家,对长三角区域利用外资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长三角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政策性建议
1、逐步实现长三角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机制的一体化。在构建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各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体系和法律执行的无缝对接。通过各地协商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协作的常设机构十分必要。可以将上海市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各自建立的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模式加以推广、放大为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的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由三地的政府部门出面组织。组成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成为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区域性协调机构就有助于建立统一的维权协调机制,在开展交换情报、协作办案、联合宣传与执法、会展维权、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与咨询、联合培训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为进一步提高长三角区域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置,必须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上加大力度。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协作网络,联合打击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异地举报和跨省市维权,建立案件转办、移交的快速通道,形成打击侵权行为的联防机制,严厉打击跨省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引导本土企业实施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战略。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使得企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和
手段,利用知识产权去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因此,长三角有条件的地区都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专利战略与技术创新、市场营销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本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意识,争创驰名商标。实行区域性商标战略,开展创品牌、保品牌工程。实行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的“著名商标互认制度”和名牌商品市场优先准入制度。长三角地区自古物产丰饶,有丰厚的自然和人文底蕴。盛产各种“名、优、特”产品,应协作挖掘长三角地区的地理标志资源。大力保护原产地名称。并有组织协调证明商标的申请工作。
3、繁荣专利交易市场,实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繁荣专利交易市场首先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长三角各地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尽快出台有关鼓励专利转化的措施,积极引导高校和企业实现合作,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长三角各地的高校也应当关注本地企业和本行业的最新需求和动态。努力使科研工作与企业实际需求相结合,为提高本地自主创新能力作出自己的贡献。而企业自身更应该加强自主创新意识,要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此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构建专利服务网络和统一的专利服务平台。目前长三角区域已经建成了专利信息共享网络,下一步应当考虑将各地的专利信息网络资源实现对接和拓展。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和信息网络的重复建设,还要加强信息网络的互动功能。长三角区域专利市场服务合作如果形成互动网络,合作内容将会拓展得更宽。
4、有针对性地引导建立行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政府要注意要针对长三角区域的特色产业,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积极作用。采取有效方式整合长三角地区的行业协会,使之一体化,并使行业协会成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构。还要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方面沟通和合作。可以由政府出面协调,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成立长三角地区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5、要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程度,实现与国际惯例的对接。要正确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既要适应国际规则,又要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本土企业开拓市场、技术创新。营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利益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可以通过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的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建立区域统一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要注重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在对外资侵权的赔偿机制上要建立较为明确和操作性强的标准和措施,加大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关注外商在新领域投资所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技术含量较高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就应当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又如在版权制度中。适应数字化技术的要求重新定义作品这一概念,对网络上的著作权问题,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也应当做出具体规定。执法方面,地方政府要致力于打破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长三角区域不同执法部门的沟通,在执行上使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机制相互协调。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