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 维
一位病人家属打电话到医院咨询家人的病情诊断,护士礼貌地拒绝了他:“非常抱歉,我们不能在电话中和您讨论病人的详细情况。如果您想知道,请先让病人签署《病情资料第三方解密同意书》。”这是在美国医院里经常发生的一幕。
早在199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医疗保险可动性及责任法案》,其中明文规定,凡是申请到医院工作、应聘医疗行业的人,必须通过《隐私和保密制度》考试。该制度规定,病人的个人资料、病史、各种检查结果、金融保险资料等相关书面资料、电子文件全部属于保密内容。
保护病人的隐私不只是依靠法律条款,还需要具体的措施和医护人员的身体力行。医院电梯和走廊里都贴着明显的提示: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病人病情。医生和护士在打开电脑查阅病历时,不会将显示器暴露在与病人无关的人员面前;所有病历夹的表面都不会出现病人全名,只有姓名开头的字母和床号;工作人员放文字资料时,都会反扣在桌上;病人的病情、治疗都由医生和病人或病人指定的医疗负责人讨论,医护人员不允许在电话中和他人谈论病人。如果医护人员违背这一保密制度,处罚非常严厉,一般会按照刑事犯罪处理,罚金最高达25万美元,牢狱之灾可达10年以上。
正因为病人的病情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在美国,对于病情诊断、检查、下一步治疗计划等,病人都是第一知情人,医生会亲自和病人讨论,大都不会隐瞒病情。与医疗相关的文件也必须由病人本人签字。
(摘自《人生与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