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忠贵 徐文德
80年代以来,法国的失业问题日趋严重,其国民失业率一度达到12%以上,高居西方发达国家榜首,解决就业问题由此成为法国政府经济政策的重点。从1997年的希拉克政府到现在的萨科齐政府都不遗余力地推行一系列刺激就业的措施,使法国失业问题逐步出现转机。据统计,法国2007年第四季度失业率为7.8%,创下了1983年以来法国失业率的新低。法国就业形势的缓和与其宏观经济形势有关,但法国政府采取的促进就业措施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法国促进就业措施
(一)鼓励创办企业,以创业拉动就业。法国政府把创业看作是解决就业的良策,前总统希拉克甚至提出五年内新创百万企业的目标。为了实现创业拉动就业的目标,法国政府从税收、补贴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个人尤其是失业者创业。
一是降低创业门槛。2002年法国政府将企业的注册资金从7千多欧元减为象征性的1欧元,规定个人创建公司可以把家庭住址作为办公地点,合伙办的公司可在5年内以合伙人之一的家庭住址作为办公地点,使任何个人和小集体都可以轻易创办自己的公司。2003年法国出台了《迪特雷伊法》,完善了小企业管理制度,推动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建立,这种公司比普通公司规模小,创办的门槛更低。
二是简化创业手续。为保障公司简便、快速地成立,法国政府采用联合办公方法,不断简化办事程序。1998年颁布了简化行政手续的37项措施,使新创小企业可以24小时内团办完一切申报手续。法国政府还成立了“企业手续中心”,让业主在一个地方办完所有手续,成立“创建企业信息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小企业的最新信息,推出公司在线注册服务,给予业主最大的便利。
三是给予创业优惠。法国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创办新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如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收75%、50%和25%的所得税。2006年施行的新政策还规定所有创业前个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创业申请人均可得到失业创业补贴。
四是加强创业指导。政府方面,法国成立了“国家创建企业委员会”,为创建企业的人提供帮助和建议,如为创业者免费修改、设计和规划各种创业方案,对创建企业进行跟踪指导等。企业方面,法国每年有1.5万家企业是由工薪人员在原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下创建的,企业对准备自主创业的职工提供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甚至转让生产许可证,给予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帮助。
五是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为解决个人创业初期的资金困难,法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包括为个人创业提供各种补助和奖励金;由地方组织、维护创业权协会、信用贷款机构向创业者提供无需担保的信用贷款;开办创业储蓄存款业务,为储户和创业者牵线搭桥;由银行、专门机构发放租赁式贷款,将动产或不动产以租代买的形式提供给创业人。这些措施在吸引经济困难的失业者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政府多年的鼓励和支持下,法国掀起了个人创业的热潮。据统计,2004年法国新成立了22.4万家公司,比2003年增加12.5%,2006年新创建企业数量再攀新高,达23万家,比2005年增加3.7%[1]。截止2007年,法国完成了五年内新创百万企业的目标,极大的缓解了法国就业形势。
(二)重视并解决不同群体的就业问题
一是为青年就业立法。法国青年人的失业率曾高达25%,为促进青年人就业,法国政府不断建立健全青年就业的规章和法案。1975年法国政府规定16-25岁的劳动者要签订就业培训合同,并对这种培训进行国家财政补贴。这项规定最终在1984年形成制度。1997年法国通过了《青年就业法案》,要求政府管理的行政、服务部门及各类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向青年失业者提供各种服务性岗位,上岗青年将享受最低工资制度保护,并由政府为每个新设工作岗位提供80%的工资补贴。这个法案使法国在3年之内向青年失业者提供了35万个就业岗位[2]。2006年法国还出台了《帮助困难青年就业机制》,主要以财政补助的方式刺激法国企业尽可能多地雇佣16岁至25岁低学历、居住在敏感社区或签署“融入社会生活合同”的青年人。
二是实施高龄就业计划。法国高龄就业率一直低于其他欧盟国家,主要原因是法国的提前退休模式、半工岗位数量少和老年人在就业市场受歧视。为此法国政府在2003年实施新的退休法,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至65岁;2006年耗资300万欧元开展宣传运动,向企业寄送宣传手册,播放电视宣传短片,让人们改变对高龄受薪人的看法,并实施《老年人就业全国行动计划》(老年人定期合同计划),通过创建特殊定期合同、取消德拉朗德(DELALANDE)税、禁止65岁以前提前退休等方式推进高龄就业。2008年法国政府还将斥资6亿欧元,通过补齐再就业工资差额、增加非全日制工作补贴等方式促进50岁以上人群的就业,其目标是到2010年将这部分人的就业率从38%提升到50%。
三是鼓励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问题也一直为法国政府所重视。1987年法国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定,2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雇用6%的残疾员工,否则企业须每年为每个缺额交纳2万法郎的税金。2006年法国出台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方案,提出15项实用性措施,包括向未能就业的残疾人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处以重罚、保证残疾人所工作的企业得到发展等[3]。
(三)充分挖掘企业创造就业潜力
一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法国政府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解决就业难题的重要手段。除了对新创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外,法国政府主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如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减轻犯错的税收处罚,减少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时间,在中小企业雇用科技和专业人才方面给予资助,补贴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大幅削减中小企业专利申请费等。同时,法国政府还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如成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与担保业务;提供市场开拓保险,帮助中小企业抵抗在开拓国外市场中可能遭遇的失败风险。
二是对创造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对创造就业岗位的企业,根据其新创就业岗位的数量奖励不同额度的奖金,如营业额在4500万欧元以下,新创1-30个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每个新增就业岗位可获补贴额1500-6000欧元不等。另外,在法国政府确定的某些落后地区,在工业、商业领域投资在300万欧元以上,创造就业20个的企业可享受国家领土整治奖金,每个雇员1万欧元左右。2002年,领土整治奖金帮助开创了近1.25万个就业岗位。
三是缩短法定工时。从80年代开始,法国各届政府都力图通过减少工作时间促使企业增加就业岗位。1981年法国政府将1936年就制定的每周合法工作40小时改为39小时。1998年通过《奥布里法》,分两阶段把每周法定工时由39小时减至35小时[4]。据法国统计与经济研究所(INSEE)列举的不完全统计数字,1997年至2001年,这一政策的实施使除农业以外的私营部门增加了三十万个就业岗位,占这一时期所创造的工作岗位总数的18%。
(四)实施劳动市场弹性化策略
法国就业保护程度很高,过度的就业保护使法国企业招工动力不足,甚至部分企业离开法国在其他国家招工。在这种形势下,2005年法国通过了《新就业法案》,提出“新雇用合同”,规定20人以下企业聘雇员工时可以有两年的“巩固期”,企业在此期间不需提出理由便可解雇。被解雇的员工具有领取离职补贴、享受失业保险、接受陪伴服务等增强权力。新法案给予企业极为宽松的雇用弹性,让企业在招募人力时不会因为严格的劳动保护条件而却步。该法案的实施短期内提供了四万个就业机会。2006年法国还通过了《机会平等法》,在其中提出了“首次雇用合同”,规定20人以上企业招聘26岁以下人员,有两年的“能力鉴定期”,企业在此期间不需提出理由便可解雇[5]。虽然这项法案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抗议浪潮最终被迫修订,但推进劳动市场弹性化已经成为法国就业政策的趋势。
(五)强化国家就业服务
一是提供个人化的求职服务。法国就业局(ANPE)为每位求职者配备了专门的就业指导人员,根据其个人实际情况拟定求职计划,并定期跟踪指导。二是对企业和求职者进行补贴。如对与失业者签长期合约的企业,前三年分别补贴工资标准的40%、30%、20%;对失业者参加求职面试还提供交通补贴。三是密切与企业的互动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雇用员工的困难,并设立各种专业小组,追踪不同专业领域的就业机会。四是推广方便就业的结算工具。如推广“就业支票”,鼓励小型企业雇用员工以支票形式支付薪资,其中含补贴,免去了繁
琐的申请手续;推广主要用于家政服务方面的“用工信用卡”,使普通民众以低廉的价格和最快的速度获得家政服务及其他社会体系的服务,间接催生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几点启示
(一)以创业拉动就业,关键是放宽各种限制,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环境。法国掀起创业热与法国政府简化手续、放宽企业注册要求等措施是分不开的。对于我国而言,一是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提高公民对创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放宽对个体劳动者和中小企业的管理,简化创业的登记、审批手续。三是减少个体工商和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防止多头收费、乱收费的现象。四是进一步推动乡镇银行、信贷公司的发展,推出专门的创业信贷产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五是要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的创业服务体系。
(二)提高全社会创造就业的能力,重点是发展企业,尤其要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可以用较小的投资成本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我国应改变目前地方政府对吸纳就业较少的大项目、大公司的偏好,采取措施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特别是在当前从紧的货币政策下,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已迫在眉睫。
(三)促进就业与就业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要在两者之间找到适合国情的平衡点。在就业政策弹性化的发展趋势下,法国政府规定的“首次雇佣合同”本意是鼓励企业多招聘人员,提高就业率,却因为该法案减少劳动者就业保护而引发了大规模抗议和全国性罢工。这并不是因为《首次雇佣合同》不合理,而是在法国高就业保护的社会背景下,民众没有办法接受政府给予企业较大的弹性。这说明促进就业和就业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强调促进就业或者强调就业保护都必须符合国情。我国的新劳动合同法同样存在争议,持异议者认为过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会带来劳动力成本的显著提升,对我国经济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建议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效应进行调研,如果对经济影响较大,应灵活修改有关规定,使就业保护符合中国国情。
(四)要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就业问题。要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要加强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要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改革教育体制,改变就业观念,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五)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体系。通过点对点的就业指导、制定就业计划、跟踪就业情况为就业者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