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2009-05-23 11:05魏腊云
老区建设 2009年4期
关键词:法理学研讨式教学思辨能力

[提要]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方法可以分为独白式教学方法和研讨式教学方法,研讨式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法学思辨能力。研讨式教学塑造研究生求真务实的学术品格,彰显法学思想的开放性和求是性,训练研究生法律思维的敏锐性和逻辑严密性,促进研究生的法律语言文字表达准确性和严谨性。

[关键词]研讨式教学;法理学;思辨能力

[作者简介]魏腊云(1972—),女,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教学和研究。(浙江杭州310018)

一、法理学教学方法

一般来说,经过了本科生阶段的学习后,法学研究生初具系统的法理学知识,因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法理学教学呈现出不同于本科生的法理学教学的特点。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理学教学对教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要求教师传授的法理学专题知识更加深入,着重对法学上经久不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探讨,不仅要教授学生法理学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而且要使学生明白为什么这些问题会成为法理学经久不衰的问题,为什么会成为历史上的法学家及当代的法学家们孜孜以求的问题;不仅要求教师要向学生传授法理学专题知识,而且要求教授学生学习的方法,即教会研究生从“学会”到“会学”。

独白式教学方法是教师针对研究生教学而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曾经起过很重要的作用。由于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不如部门法学与实践结合紧密,具有抽象性的特点,独自式教学针对法理学知识的这一特点,能够在教师的引导下,使研究生获取抽象的法理学前沿知识。但独白式教学也有其缺陷,那就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由于无法开展实质性的交流互动,思想、观点之间没有充分的交锋与碰撞,研究生通常会象本科生一样,在无批判无反思的课堂环境中唯教师“马首是瞻”,其学习积极性、自由思想及个性往往被扼杀,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法理学知识,所能学到的知识一般被限定在教师的传授范围之内,不能深入理解这些专题,多半情况下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样的教学实际上并未能真正达到研究生法理学专题的教学目的。

我国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强调指出:“所谓教师之主导作用,盖在善于引导启迪,俾使学生自奋其力,自致其知,非谓教师滔滔讲说,学生默默聆受”。研讨式教学方法相对应于独白式教学方法而言,是在扬弃独白式教学方法弊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研讨式教学法是在“主体交互,资源共享,共同构建”的理念指导下,促使教师重视研究生作为教学主体的参与性,将法理学专题教学材料理解为共享资源,并与学生一起构建完善的法理学知识体系。它所导致的结果是充分调动教学参与者的最大潜能,使研究生从“学会”到“会学”。研讨式教学方法的教学过程实质上是教与学的互动,研讨式教学方法强调教师与研究生之间就某些法理学专题相互交流、相互讨论、相互沟通、相互启发,彼此分享对某一专题的思考,从而谋求对这一专题的共同进步的过程,是交往与对话的时代精神和生成性哲学思维方式在研究生法理学教学领域的回应。研究生法理学教学已经走过了教师独白操纵和表演的历程,研讨式教学法摈弃了传统独自式教学方法的弊端,充分发挥教师与研究生就某些专题交互对话的积极优势,成为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方式的理想选择。

二、研究生法学思辨能力的体现

所谓法学思辨能力是指人们在解决法律实践基础上发现法学问题、分析法学问题和解决法学问题的理论思维能力。法学思辨能力主要涉及识别事物真假的能力、把握本质与规律的能力、概括与总结历史经验的能力、开拓与建构未来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法学思想开放性和求是性、法律思维敏锐性和逻辑严密性、法律语言表达准确性和严谨性等方面。作为研究生法理学教学的最高目标,完全不同于本科生法理学教学目标,就是应提高研究生的法学思辨能力。

1法学思想的开放性和求是性

在研究生教育中,应坚持寓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于法理学教学中。科学精神直接体现着人类对真理和知识的追求并为之奋斗的崇高理想,人文精神以追求真善美这一更崇高的价值为核心,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为此,教师通过法理学专题的讲授,首先应培养研究生法学思想的开放性和求是性、真正把握法的本质与规律、树立法律权威、遵循法律但又不拘泥于法律这一辩证法思想。就如现代法治原则所要求“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征,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法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法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公平、正义,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要保障人权、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本身缺失正当性、合法性基础或者法律基于其语词的模糊性需要做出解释时,要善于运用法的一般原理,从法的本质与规律出发,做出公正的解释。

法学乃是正义之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是要培养机械地遵守法律、实现法律的法律职业工作者,而是应培养科学地把握法的本质、坚决维护和实现法的公正的法律人。法理学微观方面的科学价值体现在它以对法学一般概念、基本原理、原则的科学界定而作为部门法学的基础和指南,法理学所关注的焦点是“人”,从对人的终极关怀出发,对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关注法律如何想像人,采用何种方式对待人。以科学的理念启发人,以符合时代发展的精神塑造人,是法学思想的开放性和求是性最集中的表现。因此,在法理学教学中,要求我们一定要培养研究生法学思想的开放性和求是性。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既尊重法律又不拘泥于法律,真正维护和实现法的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世界著名大法官、前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其著作中对其作为法官之法学思想与人生哲学作了经典概括。丹宁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

2法律思维的敏锐性和逻辑严密性

法律思维的敏锐性主要表现为发现法律问题的敏感性、捕捉法律视点的迅速性、理解法律个案的睿智性。既要从法律规范中获取具体的法律判断,特别是得出合乎法律规范的推论,又要从法律规范中获取抽象的法律判断,尤其是得出合理的法律解释命题。就如德国法学家卡尔·恩吉施指出的:“法律者应当实现一个非常复杂的使命:从制定法中获得的法律大前提,存在于。把由于技术的‘原因,在制定法中分开放置的。但不应该说成是分裂的一个完整的法律应然思维的构成部分,组合成一个整体,具体就是:至少要把法律应然思维的那些部分,既对于具体法律案件及判断是急需的部分,拉近,整合。”“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

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度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3法律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法律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是法学思辨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法律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常意味着法律思维的敏锐性和逻辑严密性,但是,具有敏锐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并不必然意味着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因为语言文字是人的思维、思想的载体;在现实生活中,“茶壶里的饺子,有货倒不出”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一现象表明,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主要重在后天的培养和训练。法学语言文字的表达亦不例外。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语言。

三、研讨式教学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由于部门法的内容通常只局限于单一的部门法学领域,缺乏宏观、全局性的特点,法理学则属于基础理论课,属于一般的理论学科,通过法理学的教学才能够担当得起培养学生的法学思辨能力的重任。思辨能力的内在机理表征着人的理论素养,凸现的是人的理性思维能力。而法理学的教学目标除了使学生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更在于通过理论素养的提升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通过学生思辨能力之提高这一契机为法律人的培养夯实基础。

1研讨式教学塑造研究生求真务实的学术品格,彰显法学思想的开放性和求是性

学术品格对于研究生学习各门科学知识和进行各种科学研究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学术存在和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活力源泉。知识积累并不是学术传统中最重要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作为其精神表现形式的理论旨趣和学术品格,它们是学术传统中活的灵魂。这些理论旨趣和学术品格具体表现为人在学习和研究中敏锐的观察能力、准确的辨别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丰富的想象能力、扎实的实践能力、非凡的创造能力。这些能力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它要靠长期的培养和训练。研究生已经经过了本科阶段的知识初步积累阶段,继续深造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在法学领域学有所成,或在法律领域有所作为,这与塑造求真务实的学术品格正好契合。

在研讨式教学中,研究生通过发挥自己的教学主体作用,就某些法理专题进行深入探讨,在讨论中获得对某一问题的深入认识,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如法律的概念、法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究竟在哪些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又是如何在论战中完善本学派的观点、法理学的范围究竟是什么等等。尽管迄今为止,这些依然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学家们也未能达成共识,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提升研究生缜密的思维能力、丰富的想象能力和非凡的创造能力,力图捍卫真理的殿堂,努力实现和维护法的公正,从而进一步提升研究生的法学理论素养,彰显法学思想的开放性和求是性。

2研讨式教学训练研究生的法律思维敏锐性和逻辑严密性

现代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指出:“我以为好的先生不是教书,不是教学生,乃是教学生学。”诸如此类的真知灼见,既道出了教育教学的内在规定性,同时也对研讨式教学提供了有益的思考:让学生自己去寻求问题的正确解答,不仅对他们领会知识和掌握技巧,而且对他们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研讨式教学需要每一位研究生充分参与到教学中来,需要研究生寻求对深奥的法理学难题的正确解答,这就需要他们努力证明自己的观点,而这一过程恰恰是训练法律思维的敏锐性和逻辑严密性的过程。同时,在研讨式教学中,教师也必然会要求他们运用法律方法来解决有些疑难案例问题,法律方法有助于训练法律思维的敏锐性和逻辑严密性。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经常采用的法律方法,而要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则要求研究生的眼光必须往返流转于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克服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张力。

3研讨式教学促进研究生的法律语言文字表达准确性和严谨性

法理学的抽象性特点十分明显,尤其是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后,不再是仅仅要求理解各种各样的法律概念,而且要求他们真正用心来思考每个概念的含义,联系身边的、社会的生活实际来领悟其精神要旨,并能在理解中用自己的语言科学、规范、严谨地表达其含义,甚至有些法律概念的边界本身是需要我们认真做出界定的。另外,不少的法律语言文字表述不清,不是语言问题,而是逻辑问题,语言只是逻辑问题的表现而已。语言知识、法律知识、逻辑知识,是我们在法理学的研讨式教学中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必不可少的利器。研究生在研讨式教学过程中,在教师的引导下,不断发现自己观点的不足,综合运用语言知识、法律知识和逻辑知识这几个方面的知识(当然也还会有其他学科的知识),并用严谨的逻辑论证法律概念及自己的观点,力求法律语言文字表述准确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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