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披露的适度性

2009-05-22 06:33孔令文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适度性

孔令文

[摘 要]环保是现今热点,环境信息披露也成为了研究热点。对环境信息披露应把握好一个度,本文从三方面提出如何把握适度性。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 适度性

随着环保法规的出台,对环境信息有了众多的使用者,政府、股东、债权人等。如何使环境信息披露既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又不侵害企业的利益,这就有个度的衡量。本文在分析现状的情况下,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适度性。

一、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适度性问题

从内容看企业面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至少应包括环境财务信息和环境绩效信息两大方面。环境财务信息主要是指环境会计方面的信息,但环境会计刚刚起步,很多因素都没有确定下来,而且计量、监督等方面存在障碍。因而环境财务信息内容的披露不是十分有效。而且许多企业存在隐瞒环境成本的动机和行为。孟凡利(1999)、尹世芬(2002)认为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物利用情况;魏轶(2005)认为环境业绩信息主要是关于环境目标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业绩指标、经济生态效益以及环境治理和废弃物利用情况。我国现实情况是,在环境会计法规的要求下,环境信息披露主要以环境财务信息为主,环境绩效信息较少。主要因为信息披露内容没有统一,不同企业和行业的披露内容不同,企业存在浑水摸鱼和偷懒现象。

从世界各国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看,所要求披露的环境信息不仅仅只由环境会计信息,还包括环境状态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环境统计信息和环境技术信息等内容。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还主要局限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实质上是将环境信息披露简单地等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显然不符合环境管理和环境核算的实际情况。相比国外学者的研究还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尚处于初创阶段,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自愿性的,从规范和科学的角度来看,这决非长久之计,制定一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适度性的问题,不光要注重环境财务信息披露还要增加环境绩效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全面地衡量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贡献和效果,才能让使用者更清晰地了解企业状况,不能只看到企业投入而无结果。

二、披露主体的适度性问题

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较少,主要是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和上市企业。存在着重上市公司轻非上市公司、重发达地区企业轻落后地区企业的研究倾向(耿闪清、方丽娟、王天东,2007)。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仅有部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易造成信息的不可比性,以及不公平现象,因为环境信息披露是需要成本的,主要有信息搜集和加工处理成本、报告与审计费用等确定性费用,以及因增加信息披露可能使企业面临法律诉讼或泄露企业秘密致使企业处于不利地位而发生的或有费用的损失。众多非上市公司和乡镇企业几乎不披露环境信息,由于其环保意识较差,再加之工艺设备普遍落后于大企业,致使中小企业不可避免地成为当前的主要环境污染源之一。在相对经济和文化落后的西部地区更需要强化环境意识,因为其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破坏将很难恢复。由于其环境信息的需求少,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很少考虑这类企业,而且我国学者又集中关注上市企业。因此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不应当仅仅是上市企业和国有企业,还应当包括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否则将显示不公平,挫伤大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从信息披露主体的行业看,实际上我国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有一半以上来自于强污染企业例:冶金、造纸等,而另外一些行业污染少,或者几乎零污染。因此从适度性来看,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视不同行业而定。对强污染企业,应加大信息披露内容,对于零污染企业可适度减少信息披露内容。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问题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是按照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公认会计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要求而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其是企业的一种自主性行为,它是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披露的信息。对这些与信息使用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是选择披露还是不披露,以及选择何种披露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重要性的判断和成本效益的比较。可以说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拥有自由裁量权和决策权。两者如何选择,主要是看披露的收益和成本。如果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足够动机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如果披露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动机或者信息披露动机不足,就只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目前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主要还是迫于法规的出台,十分被动。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企业持消极的态度,而且是有选择性地披露,报喜不报忧。从而导致公布的环境信息质量不高、不全面且可靠性差,而且定性信息较多,定量信息较少,这样又不利于可比性,造成外界很难认清企业真正的环境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政府决策部门,还是其他信息使用者,都只能依赖低质量的环境信息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判断或决策,很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误、加大环境资源的耗用和环境污染的后果,损害环境管理部门的社会声誉。而且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对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环保活动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特别是难以对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布方面的表现做出客观和公允的评价。

信息披露也不是越多越好,有个适度性问题。首先合理的期望差距是会计发展的内在动机根本无法消除,其次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也不能无限加大,这一切都规定了信息披露合理的度(王雄元、严艳,2003)。因为过多的信息披露会会使信息使用者过滤鉴别信息的使用成本增大,反而易使信息使用者判断混乱,甚至还会产生误解。而且面临泄露商业秘密的危险。如何掌握这个度呢,应当从重要性抓起。所谓重要性是指当某项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所作的判断受到影响或改变。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

环境信息披露同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也影响着众多的投资者,因此应做到既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者,又不影响企业营利活动。

参考文献

[1]耿闪清,方丽娟,王天东,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述评[J],财会月刊,2007,8

[2]尚会君,刘长翠,耿建新,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实证研究[J],环境保护,2007,4

[3]谢志华,内幕信息、私下披露与其控制[J],会计研究, 2000,10

[4]耿建新,焦若静, 刘莉,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续)[J], 世界环境 ,2002,1

[5]周洁, 王建明, 中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J], 环境保护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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