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虎林市虎林镇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调查与思考

2009-05-22 06:33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承包地陈某刘某

张 红

虎林市虎林镇位于城郊,农业人口13351人,耕地面积8.3万亩,人均耕地面积少,耕地土地流转面积1436亩。规模经营的有72户,经营面积10751亩。

一、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农民的土地可以变成资本。这使得离开农村去城镇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补偿,有利于他们在城市安家立业。

第二,在家务农的农民可以有更多的土地耕种,增加了收入。

第三,对于老弱病残的农户,他们将耕地流转,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减轻了村集体的负担。

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弊端。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虽有现金收益,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一技之长,在城镇务工一旦失业,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复存在,将失去生活的退路。在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保障之前,将他们在农村生活的退路断掉,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第二、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第三,农户的土地自由流转有时会给发包方即村集体制造麻烦。农户私自流转,不经发包方备案,日后发生纠纷很难处理。

目前通过我镇调查的情况,认为转包和转让比较适合农民耕种土地。虎林镇大部分的村位于郊区,人多地少,大多农户对于种地不感兴趣,认为收入太少,纷纷将承包地转包、转让,既解决了收入又使自家的承包田不荒芜。

在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没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小面积、小规模的流转,特别是农户之间的转包、互换,基本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私下进行的自发性流转,没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调查中发现。有80%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都采取口头协议或第三者证明的方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有20%的流转双方虽然已经签了书面合同,但由于合同不规范,常发生流转合同纠纷。同时由于没有采取竞价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土地没有实现承包价格最大化,影响了农民收。义和村一村民翟某将承包地3亩口头承包给了王某,税费改革后,翟某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互不相让,王某认为当时流转时,村会计为了收税费方便,已将翟某账上的名字更改为王某,王某认为流转成立,而翟某以无证据为由要收回此地。将多次调解都未达成一致。此纠纷给村集体造成了很大的负担。西岗村陈某与亲属刘某互换了耕地10亩,陈某将换到的承包地口头交给了刘某耕种,后期陈某要回了6亩地,还有4亩地在刘某手中。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集体将4亩地填写在了刘某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税费改革后,陈某多找到刘某要回承包地,但刘某拒绝给陈某。因当时没有书面证据,只有分地的小组长能够证明,造成陈某多次上访,影响极坏。

(二)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顾虑较多。主要表现为有些农户认为种地不但不交农业税,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觉得弃之可惜;部分农户怕丧失土地经营权,缺少就业门路,因此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后,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怕流出的土地收益(承包费)难兑现。加上农民的小农经济等意识较严重,还有极少数的农民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在税费改革前,有很多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税费改革后,这些农民纷纷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而大多农民已无能力和精力耕种。但他们也不愿意流转,担心日后政策有新的变化。

(三)土地流转难。农村土地能否进行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就业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能否有稳定、可靠的非农收入。而我镇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在城内就业和外出打工为主要方式,但这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往往只是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的青壮年,其他家庭成员仍居住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他们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如果没有良好的、稳定的预期经济收益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然较强。

(四)缺乏综合服务组织。当前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建立起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供求信息渠道不畅,时常出现“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现象。我镇土地流转尚处在自发阶段,目前尚无流转中介组织,更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传播渠道少而不畅。多数情况是农户自己联系流转土地。同时由于对流转合同进行指导和管理的不到位,延缓了土地流转进程,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增加收入等好的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帮助农民读懂政策,讲清道理,算好经济帐,引导农民自愿流转承包土地。在土地流转时必须兼顾双方利益,合理确定价格。宣传土地规模经营的先进典型,注重用活生生的事例启发农民。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妥善处理撂荒土地。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流转必须规范有序地进行。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由村委会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具体规范土地流转原则、形式、审批程序、流转期限等,以使农村集体和个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集体土地的发包、出租,必须由村级集体组织统一进行,农户不得私下进行。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集中连片流转的,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在不影响其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调整、互换、置换等办法解决。要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程序、服务、监督和管理,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全面梳理已流转土地,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城郊乡镇的地缘优势,引导农民集中土地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高效农业;依据各村产业特色,引导农户向种养大户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壮大特色产业规模。同时,积极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加快土地集中,改变目前土地布局过小、过散、过乱的现象,切实提高耕种效率。

(四)加快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坚持以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继续坚持招商引资,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扩张企业规模,增加就业岗位,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

(五)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放心地流转土地。

(六)在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只要我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农户的利益,不仅不会受到农民的阻挠,而且会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

(七)为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各地应当在国家法律即土地承包法的框架内建立适合当地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机制不是强制政策,而是促进土地集中经营的合理措施。

(八)充分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在发挥市场调节职能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政府要从规范管理、信息公布、政策扶持、加强服务等方面做好工作,在土地流转中担负起组织、协调、服务的职能。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农民土地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设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涉农扶持项目应向土地流转度高、规模经营好的地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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