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世纪的悬殊较量——西进运动与印第安人冲突的反思

2009-05-12 09:47陈永清
商情 2009年15期
关键词:欺诈冲突

陈永清

[摘要]在一个多世纪的较量中,印第安人无法抵制先进力量的扩张与渗透,惨遭驱逐和屠杀,被迫进入西部不毛之地,成为西部开发的牺牲品,游离于美国主流社会之外。

[关键词]《印第安人迁移法》 冲突 较量 欺诈

美国的西进运动,是印第安人的“眼泪之路”。北美原本是印第安人的故乡。据詹姆斯•穆尼1928年统计的数据,居住在美国境内的印第安人近100万,除去沙漠和少数无人区外,几乎每一个角落都分布着印第安人的部落。美国政府为扩张领土、安置居民,不断掠夺印第安人的土地,驱赶和屠杀印第安人,严重威胁到印第安人的生存。

美国独立之初,从维护自身安全和边疆稳定的利益出发,对印第安人采取安抚政策:承认印第安人对其土地的占有权以及印第安各部落为拥有主权的实体。1783年,在美国国会发表的一项声明中,阐明了处理印第安人问题的几项原则:印第安部落是具有全权同美国签订条约的绝对平等的“民族”;禁止私人购买印第安人的土地,一切与印第安人签订的条约须由总统和国会批准;在承认印第安人是这些土地的真正主人的同时,把印第安人的事务纳入政府的管辖范围,以便在西部开发的问题上,使东西部之间、联邦政府与新建各州之间更好地协调。1787年,美国国会再次承诺: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印第安人的财产、权利和自由;制定法律防止对印第安人的虐待,以保持与印第安人的和平与友谊;在谈判和签订条约的基础上,通过支付转让费、年金、价值相当的商品取得印第安人的土地。1790年通过的《贸易和交往法》重申:“只有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而非各州政府能够同土著部落举行谈判和订立条约”,事实上再次承认印第安人各部落为拥有主权的实体。

1830年,杰克逊总统签署《印第安人迁移法》,规定:授权总统和各州用西部未建州的公地交换东部印第安人的土地,国会拨出专款50万美元,由军事部门负责组织将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印第安部落迁至密西西比河以西的保留地内定居,并保证迁居后的新地“永远属于印第安人”,从法律上剥夺了印第安人在密西西比河以东居住的权利。结果,数亿英亩的印第安人土地被“依法”剥夺,近5万印第安人被迫西迁,使西进的移民得到他们渴望的土地。

美国政府这种近乎野蛮的驱赶、屠杀印第安人的隔离政策,一方面受到印第安人的不满和反抗,另一方面也引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担忧和反对。他们关注印第安人的生存状况,并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一个更加广阔、开放的国内市场。这些不断高涨的声音,最终促使政府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做出调整:放弃非理性的隔离政策,转向温和型的同化政策。

1871年,国会通过的《印第安人拨款法》附加条约中规定:美国政府不再承认印第安人部落是可以签订条约的独立实体,政府有权处理印第安人事务无需征得部落的同意,印第安人在法律上不再是“化外之民”,而需受到国家法律和法令的制约与管辖。这是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政策的重大转折点。1883年,印第安人事务局颁布命令,建立法庭制度以解除酋长的司法能力。两年后,国会又授权联邦法庭的司法权扩大至保留地的印第安人,加速印第安部落组织的解体。这样,印第安部落的独立地位被“依法”取消,以订立条约掠夺印第安人土地的做法,被通过拨款的方式来换取印第安人的土地和资源的做法所取代。对于印第安人的权力而言,美国政府的这些做法,披上更加“合法”的外衣,无异于是“软刀子杀人”。

从客观上说,新旧文明的冲突,这是一种势所必然,而新胜于旧也是一种势所必然。不过,印第安人的社会生活方式、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并未因为政府的“开化”政策而有所转变,一直游离于美国主流社会之外,至今仍是困扰美国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

美国政府通过威胁利诱、签订条约、欺骗性购买、武力和战争等手段,迫使印第安人让出世代居住地而远徙至西部边远的不毛之地,为移民的西进、西部的开发扫清最后障碍。

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政府把解决移民和印第安部落的土地纠纷提上议事日程。具体的做法是,以订立条约的方式使印第安人让出足够数量的土地给东部来的移民。首当其冲的,是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东地区的印第安各部落。国会派出专员与该地区的印第安部落酋长谈判,劝他们放弃对该地的主权。在威逼利诱下签订的条约十分苛刻,所剥夺土地数量之大,影响到印第安部落的日常生活。《斯坦威克斯条约》使易洛魁人和俄亥俄河流域的部落失去沿安大略湖南段和伊利湖东南沿岸的大片土地;《麦金托什条约》则把西北地区的印第安部落限制在伊利湖南岸的一块不大的矩形土地里。同时,条约还规定“上述印第安部族本身和他们的所有部落均处于美国政府的保护之下而不得承认其他任何势力的保护”,这样就剥夺包括怀安多特、特拉华、奇珀瓦和渥太华在内的印第安部族的主权和独立。

19世纪20——30年代,外来移民的大量涌入,对土地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印第安人再次面临被驱赶的命运。1825年,门罗总统向国会提出迁移印第安部落的咨文。1830年,杰克逊总统签署《印第安人迁移法》,东部的印第安人被驱赶到西经95°以西的一个“永久的”印第安边疆,还口口声声说这是为了满足以农业与狩猎为基础的印第安文化的需要。实际上,这个所谓“永久的”印第安边疆,远离移民区,正好实行美国政府所一贯主张的隔离政策。更有甚者的是,美国内战一结束,政府借口印第安人在内战期间站在南部联盟一边,遂以背叛罪剥夺他们的大量土地:克里克族以每英亩30美分的价格被迫出售他们的一半土地;塞米诺尔族以每英亩15美分的价格上缴他们的地产,但同时要以每英亩50美分的价格购买一块更小的保留地;奇卡索族与乔克托族则放弃了他们对保留地西面的一片“租借区”的所有权;切罗基族放弃对东经96°线以西的“切罗基出口”的权利。

美国政府对于那些始终不肯转让土地而又抵制白人扩张活动的印第安部落,直接诉诸武力,最终迫使他们签订不平等条约,离开自己的家园,迁移到西部遥远的荒野之地。例如,1786年,肖尼人就是在政府大军压境的情况下被迫承认《麦金托什条约》的,从而使他们丧失自己家园。又如,《西北条约》中关于俄亥俄河和马斯金格姆河汇流处大片土地供移民垦殖的规定,理所当然遭到印第安人的反对和抵抗。在美国政府的授意下,乔赛亚•哈默将军和西北领地总督圣克莱尔,从1790年起先后出兵征剿当地印第安部落。在力量悬殊的较量中,印第安人在倒树之战中遭到惨败,被迫于1795年签订《格林维尔条约》。这个不公正的条约规定:西北地区的印第安各部落只保留伊利湖沿岸的土地,而余下的大片土地则完全让出,由政府提供区区一万美元年金作为所谓的“补偿”。

在驱赶、屠杀印第安人的过程中,美国政府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对大平原的各部落,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只有几个主要部落有明确的疆界,其它部落的土地则受到移民的严重侵蚀。面对骁勇善战、地形复杂的阿帕奇人,则利用该部落领袖曼格斯•科罗拉多迫切希望能过上和平生活的愿望,借和谈之际加以诱杀,群龙无首的阿帕奇人,被迫接受迁徙到新墨西哥东部珀科斯河畔保留地的苛刻条件。另外,挑拨各部落相互争夺,也是美国政府惯用的伎俩。1803年,哈里森劝说较弱的卡斯亚人把土地所有权让给伊利诺伊地区,交换条件是在与波塔瓦托米人的一场可能发生的战斗中给予卡斯亚人以援助,结果榨取200万英亩土地。1809年,哈里森发现德拉瓦尔人和波塔瓦托米人急于出售自己土地来增加年金,再一次用贿赂引诱犹豫不决的酋长们,结果一纸《韦恩堡条约》使政府获得300万英亩土地。

据统计,1784——1894年,联邦政府以各种手段同印第安人共签订720项让地条约,从印第安人手中夺去几亿英亩土地,从而最终实现占有西部广袤土地的目的。

美国移民的大踏步西进,伴随的是印第安人无尽的血泪。面对威胁、利诱和种种不公道,印第安人一次次奋起反抗,又一次次遭到惨绝人寰的屠杀。

在美国建国后的128年中,历经114次战争,而大多数是对印第安人的镇压。印第安人最终也无法改变他们作为西部开发牺牲品的不幸命运。据统计,到1890年,美国的印第安人数已从最早的150万余人锐减到少于50万人。

西进运动与印第安人冲突的历史表明:一方面,印第安人作为弱势族群,为保留本民族的文化、争取生存权利、获得公正待遇,进行长期不懈的斗争,无疑是正义的和值得同情的;另一方面,印第安落后的部落社会,毕竟抗拒不了先进力量的扩张和渗透,最终必须适应文明社会迈进的步伐。问题在于,作为先进一方的联邦政府,并没有很好处理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与印第安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是一味执行了一条为文明社会道德所不齿的民族和种族歧视政策。更为遗憾的是,这种持续了两百多年的政策倾向在美国至今还没有完全销声匿迹。历史是一面镜子,西进运动与印第安人的冲突与启示,仍需要全人类的沉重反思。

参考文献:

[1]杨会军.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38.

[2]张友伦,肖军,等.美国社会的悖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74、126、84、123.

[3]何维保.美国的非常年代.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81、167.

[4]王助民.近现代西方殖民主义史.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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