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009-05-08 10:02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2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

孙 豪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对赔偿数额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在成文法上仍然是一个盲点。实践中,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主要应考虑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行为造成的结果;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所在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以确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

【关键词】 精神损害;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数额

20世纪初随着社会各界对人权概念理解的加深,对于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非财产性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究竟能否对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以给付财产的手段补偿,成为各国民法学中争论的复杂问题。“人格商品化之说”、“违反道德说”、“无法补偿说”、“无法计量说”等等持否定的观点;而“惩罚功能论”、“补偿功能论”、“满足功能论”、“调整功能论”、“克服功能论”等持肯定的态度[1]。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作为侵权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历史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之中,到正式通过民国民法,已建立了完备的制度。民国民法总则第18条明确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形,以法律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和慰抚金。”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2]民国时期的法律规定,已完整地体现了现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既包括名誉权、自由权等侵害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也包括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慰抚金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继出台,在现实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哪些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同解释,尤其是案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存在较大分歧。对此,笔者试做简单论述。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3]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和法人人身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一方严重违约而使对方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都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因侵害公民的人格权或精神利益的情况下,公民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指侵害人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所提到的“精神损失”实际上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将此处的损失仅理解为经济损失,就无法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切实、有效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符合立法原则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的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酌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1、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

所谓造成精神损害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如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综合我国民事与刑事立法让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习惯做法,我们把精神损害分为民事精神损害与刑事精神损害二大类。

民事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民事精神损害又可分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与人格尊严、轻微伤害他人身体三类。

刑事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刑事精神损害又可分为单纯伤害他人身体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害。单纯伤害他人身体是指故意或过失致他人轻伤害、重伤害、伤残和死亡;其他侵害人身权利是指因犯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绑架、侮辱、诽谤、拐骗儿童、报复陷害等我国《刑法》各章规定的涉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足以给他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犯罪行为。

2、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关于主体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限定为自然人。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有明显困难时,才考虑以金钱赔偿填补损害。就自然人而言,其“非财产上损害”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以及消极意义上的知觉丧失和心神丧失,大意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损害,在采取这些方式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则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人,以填补损害。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功能。

(2)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关于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主要有:首先,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人格权,都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这是没有疑问的。不支持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非否认法人具有人格权。有的意见将人格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画了等号,认为不支持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就是否认法人的人格权,这是一种误解。其次,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除了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以外,也会造成非财产损害。这种非财产损害是不是也叫做精神损害,是不是也采取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是一个价值导向问题。从逻辑上来看,自然人与法人尽管社会价值相似,但人文内涵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具有“人权”的人文内涵,与法人的人格权在这个意义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精神损害的概念强调的恰好是这种不同质的东西,即强调自然人人格权中的人文内涵,强调自然人人格权中具有“人权”属性的精神价值,这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把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发生的非财产损害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等量齐观,将两种不同质的事物归属到同一个逻辑概念中,显然并不恰当。[5]第三,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民法上所说的损害包括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企业法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本质上是财产上的损害,因为作为商法上具有商业标识和商誉性质的法人人格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如企业法人的名誉和荣誉实质上是一种商誉,商誉受到侵害会引起订单减少、销售量下降,而非导致毫无感受力的法人组织的“精神痛苦”。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法人虽与营利性的企业法人有所不同,但在不具备精神感受力方面并无本质区别。通过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或由竞争法间接予以调整,法人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得到充分的救济。《解释》的规定在价值导向上符合世界潮流,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

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

20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公布之初,著名学者佟柔教授即指出:“对于人格权被侵犯而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数额如何掌握,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有待于有关机关作出有权解释。”时间过去了将近30年,中国也颁布了数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都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在成文法上仍然是一个盲点。随着实践中对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解决,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行为造成的结果;

3、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4、所在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

从理论上来讲,人格利益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是无法进行数量上的换算的,但当人格被抽象为民法中的权利时,作为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与金钱在观念上的等价却是可行的。法律规定要加害人付出巨额的金钱给受害人以补偿,有利于正义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使受到损害的精神权益得以回复。但实现这一初衷的前提是必须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范围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的不同规定,与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也是在积累审判实践经验,今后可以通过判例进一步积累经验,归纳类型,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相对平衡。

【参考文献】

[1] 刘士国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6.

[2] 李仁玉著.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6.

[3]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04.

[4]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105.

[5] 杨立新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人民出版社,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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