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民
从2009年2月1日起,全国将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社会对此普遍认为,此举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由于此办法关乎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有必要搞清楚其中的关键因素,依规操作,避免陷入误区。
“互碰自赔”需满足四个条件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是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互碰,即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的两车或多车互碰;其次,车辆损失不能超过2000元,即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的车辆损失,且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辆外的财产损失;再次,各方都有责任,发生事故的各方通过自行协商或由交管部门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责任或主次责任均可);最后,各方达成协议,事故的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办法处理。
可见,对于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何一方的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的方式处理。
“互碰自赔”的操作流程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需及时报案,即车主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第二,各方要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现场。第三,查勘定损。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判断车辆损失。第四,索赔。凡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各方车主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索赔时,需要提交的索赔单证包括索赔申请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损失情况认定书(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原件)、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对于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同样可适用“互碰自赔”办法。例如一辆在北京投保的车辆行驶到河北境内,与一辆当地车发生互碰,双方在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由交警参与事故处理。如果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作者单位:中国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