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慧
自从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被中央纪委带走“配合调查”后,物美就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物美的管理层一边紧急应对张文中突然离开而带来的变故,一边支撑着处于艰难关口的物美平稳经营。如今,张文中案一审已经作出判决,张文中和物美方面不服审判结果而上诉,并向河北省高法提出二审进行公开审理的请求。同时,物美又将如何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度过寒冬
张文中案件始末
就在物美集团准备迅速扩张之时,2006年秋,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突然接到中央纪委通知,要求其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腐败案”进行协助调查。后来得知,对张文中的调查内容是:张文中向刘志华赠送价值过亿元的股票。
2006年11月17日,物美商业(8277.HK)发布公告称,公司原董事长张文中已于2006年11月12日起辞职,原因是“其以个人身份协助中国有关机关进行调查。”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新财经》记者当时找到物美方面相关负责人核实。但是,对方给予的答复同样是“涉嫌行贿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目前正在协助有关机构对此事进行调查”。除此之外,物美方面对外再无其他说法。
对一审判决不服 提出上诉
时隔两年,2008年10月10日,媒体爆出,张文中被河北衡水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罪名有三:个人诈骗罪(十五年)、单位行贿罪(三年)和挪用资金罪(一年),合并刑期十八年。对此,张文中本人和物美方面均表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刑法界专家认为,判决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物美现任董事长吴坚忠明确表示。
既然判决不符合事实,那么,什么才是事实?据记者了解,张文中的代理律师针对一审判决的三个罪名均做的是无罪辩护。
张文中的辩护律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等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对张文中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对张文中的主要指控内容是:单位行贿罪是指控物美集团控股股东所投资的一家公司。在2002年收购某非商业公司部分股份的交易中,该公司承诺向交易中间人支付中介费,因而被认定为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罪是针对1997年物美控股股东投资的投资咨询中心与第三方公司协议拆借资金进行新股认购一事。
而个人诈骗罪是导致张文中判处时间最长、罪责最重的一项。判定依据是:2002年,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张文中,申请并获得了一笔国债贴息资金。记者看到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包括原国家经贸委的文件。在律师的辩护词中特别强调,“原国家经贸委文件确实提出,国债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但是,并没有任何文件禁止民营企业申报国债贴息资金。”
申请贴息贷款前后事
2002年,零售业作为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开放程度非常高的一个行业,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三至五年,将逐步取消外商从事商品流通经营的各方面限制,其中包括地域和数量的限制。同时,中国政府为了增强本土零售企业的竞争力,大力扶持本土零售业向现代化流通企业方向发展。当时,物美也是被调研的企业之一,有关部门也肯定了物美在推进流通业现代化过程中的突出表现。“当时我们认为,物美是符合国家扶持对象的。” 吴坚忠说。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2002年,国务院体改办、原国家经贸委的确出台了一则《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是: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集团;加强管理,提高连锁经营企业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等。
与此同时,当时国务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现场会”也明确指出,第八期国债贴息优惠贷款将首次惠及商业企业,目的是使改造后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得到长足发展。这次大会,张文中也在其中。
既然符合扶持的对象,国债贴息政策又惠及了商业企业。会后,张文中申请了第八期国债贴息贷款。2002年初,物美集团分别以信息化和物流两个项目获得了第八期国债贴息贷款3190万元。在随后年度的国债贴息项目中,物美也申请并获得了同类国债贴息资金。但随后的国债贴息资金并不在指控范围。
按照公诉人的指控:原国家经贸委文件规定,国债贴息资金是“重点扶持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的物美没有申请资格。张文中明知物美没资格申请,通过央企冒充国企进行申报,并获得了“应由国有企业使用的国债贴息资金”。那么,张文中到底是以什么身份申请资金的?
“当然是以物美集团来申请的。物美没有必要隐瞒自己的民企身份,物美获得批准的两个申报项目是物美的信息化和物流项目,申报企业是物美集团。递交申报材料的渠道物美没有经过所在的石景山区上报北京市,而是选择了所挂靠的一家央企,以便加快申报时间,在一个月的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流程。”吴坚忠所指“挂靠”之央企,是指物美挂靠党组织关系的一家与物美有股权关系的中央企业。“当时原国家经贸委的任何政策文件和档案材料中,都没有明令禁止非国有企业申报国债贴息项目;同时,在同一批国债贴息技改项目中,也有至少五家非国有企业获得了批准,所以,根本不存在民营企业没有资格申报这部分资金的说法。”
姓公、姓私成判决依据
物美商业执行董事,负责国际资本市场方面工作的副总裁徐莹在接受《新财经》记者采访时坦言,“物美是受到国际资本市场重视的优秀的中国民企之一,张文中作为物美的创始人,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向物美的股东和全球投资人解释张文中案时,确实遇到了很多困难,国际投资人是无法理解其中的因果关系和罪行性质的。仅就对张文中的一审判决而言,审判张文中案是在2008年,物美申请这笔资金则是在2002年,如果在当年审判这个案子,执法部门对国有和民营的概念模糊不清还情有可原。但是,我国宪法已经把非公有经济这种形式明确列进去了,况且,早在2003年,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而地方检察院在2008年的今天,仍然以民营企业没有资格享受国家政策扶持为基本依据指控张文中犯有个人诈骗罪,这是对国家支持非公有经济政策的严重歪曲。”
除了这些,令法律界、投资界和物美方面不解的还有两条:第一,张文中原本是为了协助调查刘志华腐败案,经过两年的核查,相关部门并没有提出物美与刘志华有任何关系的证据和指控,刘志华案一审也已经判决,没有任何涉及张文中的指控。然而,张文中协助调查事件怎么会演变成了对张文中个人诈骗罪的认定?第二,暂且不谈缘何会就国债贴息一事对张文中提出指控,仅就当年申请国债贴息资金的过程,是物美公司申请的,项目也是物美的项目,如果触犯法律,怎么会通过审核?而且是物美获得并使用了国债贴息资金,用于了物美的信息化和物流项目,张文中个人为什么会被判处诈骗罪?
基于一审判决结果中对事实依据的明显忽视和错误认定,物美明确表示上诉,张文中本人也提出强烈要求二审进行公开审理,《新财经》也会继续进行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