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造假”也是假

2009-04-29 00:44范以锦
传媒 2009年3期
关键词:单位信息

范以锦

“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各传媒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报道异彩纷呈,讨伐“假冒伪劣”之声尤甚。传媒,作为伸张正义的社会公器,自然要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代言人;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者,也毫无疑问要自省自律,积极防堵包括虚假、低俗在内的“假冒伪劣”新闻产品。

就新闻造假而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造假;一种是无意造假。尽管动机不同,但无论是“无意造假”之假还是“有意造假”之假,最终都是以“假”的面目出现,其危害是一样的:伤害了受众,传媒单位声誉受损。还由于传媒的属性,也必然会累及党和政府的形象。

故意造假,都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有些以挣钱为目的的写稿“专业户”,为了赚取稿费,捕风捉影,闭门造车,无中生有;有的无赖之徒为了压垮竞争对手,或为了报复与其有怨恨的人、单位,编造事实,恶意攻击。这种故意造假,基本上是新闻业外人员所为,当然也不能说新闻单位的人员个个都干净,毕竟也有败类,但极为少见。这类造假文章得以见报,一般来说是被人所利用或被造假者所收买。

作为传媒单位,更要关注的是“无意造假”之假,即在动机上并无造假之意,却因采编手段不妥发表了虚假新闻。比起故意造假来说,“无意造假”之假更为盛行,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随意网上取稿,不加核实,酿成大错;二是“场景复制”式的造假。

先说说“网上取稿”。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随意网上取稿,其实很难阻止。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上信息传播快速,远离新闻单位的地方发生了什么事,很快就在采编人员的电脑上零距离出现。传媒人面临竞争的巨大压力,同是一个城市,如果重要社会新闻被别的新闻单位发了,自己却漏发了,不仅面子上过不去,还有可能挨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因此,许多新闻单位和记者都会紧紧盯住网络,观测瞬间的变化。网上的确有许多按正常渠道难以找到的真实,迅速见报,抢到了别的新闻单位未发现的“猛料”,当会兴高采烈,庆幸自己有眼力。但网上也充满谎言,随意网上取稿,有可能上当受骗。不少假新闻就是在激烈的抢新闻的竞争中抢出问题来的。有些新闻单位警惕性比较高,在网上取稿时,既想抢新闻又担心材料来源是否准确,便在打标题时打上一个问号,以示对此传闻仍存疑问。有的则将各种传闻都放在同一版面上,说明是一种热点的问题,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并非完全确切的新闻。网上取稿的这种技术处理,如果不是敏感的事件,一般不会惹出麻烦事,但如果是重大的敏感事件尤其是与政治密切相关的题材,就是作了疑问的技术处理,也会发生大问题。因为那些敏感问题是容不得你去猜测的,问题的提出及猜测都有可能以“恶意造谣、制造混乱”之名予以问责。有些虽然非敏感的题材,但猜测中对当事人的声誉造成了损害,也有可能引发官司。

再说说“场景复制”式的造假。这种造假由来已久,其主要表现在摄影摄像方面:当事件发生时未拍到当事人,就让当事人重新摆设进行场景复制;当找不到当事人时,就指使他人代替复制。尽管主观上想通过场景再现以强化“新闻的真实”,但既是“复制”,何来真实?有一次,国务院一位领导到南方农村视察,一位村民热情地给他送上当地产的水果,一位摄影记者来不及拍下,便将已放在地上的这只水果抓起来悄悄交给另一个村民,指使其重现刚才的场面。这位领导出于礼貌不得不接,但不等记者按下快门突然来个急转身。显然他认出水果还是那个水果,是记者在导演、摆设。他来个急转身,以表达无声的抗议。还有,电视台接到盗墓事件的报料,但赶到现场已找不到盗墓者了,为了强化场景效果,雇民工还原场景。其实,只要细想一下,场景复制的造假比比皆是,尤其是“正面宣传”中的场景摆设造假,更是司空见惯。“正面宣传”中的摆设造假,就是露馅了,又有多少人会当作一回事去较真和较劲?而且,有些场景摆设还是政府部门参与完成的,如果镜头精彩,记者的“高超”表现力还会受到赞扬。

2007年发生的“纸馅包子”事件被披露之后,从业界到社会方方面面都深感震憾,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一起新闻造假的极端事件。然而,在谴责造假者偏离道德底线的劣行的时候,我们有无想过,事件的发生是偶然的还是妨碍道德修行的业障惯性的必然产物?那些包括“正面宣传”场景复制在内的造假,尽管不能与“纸馅包子”的恶作剧相提并论,但其“场景复制”的手法并没有多少差别,延伸开去如法炮制,形形色色的造假便接续而来。如果业界认同这种与新闻道德修行相悖的业障,如果有关部门也有意无意地支持怂恿,那么其业障惯性必然是无止境的,“纸馅包子”这一极端造假事件,说不定又会从哪里冒出来。

作为传媒在为消费者权益鼓与呼时,我们也应思考如何以实际行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即为我们的受众切实提供健康、安全、正确的信息,而不是伤害感观的、不安全的或虚假的信息。传媒单位和传媒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都想把新闻做得快一点、好一点。为此,传媒单位需要进一步健全发稿和审稿制度。最根本的,还是要强化我们的职业精神,提高我们的道德水准。记者职业是崇尚正义的事业,如果我们为了一时之利,连“新闻的真实性”这一最起码的底线都突破了,我们的道德和正义何在?

相关法规

自律规范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管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法律规范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包括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包括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非新闻出版机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新闻活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的全国性报刊活动或非法从事新闻活动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并对有关组织者公开通报批评。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各报社不得以记者站名义从事新闻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以记者站名义从事广告业务、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猜你喜欢
单位信息
鸣谢单位
鸣谢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致谢本刊支持单位
填单位 要推敲
看错单位
协办单位
订阅信息
展会信息
信息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