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峰 孙晓莹 徐 宁 伍翔杰 韩 全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较之老法,其规章制度更加详细,但自实施以来,围绕着到底是合理的保护了劳动者权益还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社会各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综合各方观点且从长远来看,新法的实施利大于弊。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利益 企业负担
一、新法与旧法相关条例比较
《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在条款规定上有了一些改善,体现出向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对倾斜的趋势。
(一)适用范围扩大
新法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又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使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二)政府职能部门将深入干预劳资关系
新法中首次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的描述,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三)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放宽了对于订立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的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四)试用期规定更详细
针对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三年以上的合同期限,新法分别规定了不得超过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的试用期;同时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
(五)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加完善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新法完善了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只有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和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订立的修改
新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以此来防止企业通过更换法人来掩盖经济性裁员。
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方面,新法规定劳动者,要“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七)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
针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提出了“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且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上仅是关于两部法律代表性的对比,当然还是有另外一些不同之处,在这里就不逐一陈述,但从这些就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强化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且针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特别加重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民心所向还是企业受伤
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 社会上有着一些不同的观点, 有的人说新劳动法的出台是一件好事, 保护了弱势群体, 但也有的人说, 虽然保护了弱势群体和劳工阶层,但倾听企业投资人的声音却少了一些。企业搞得“不得安宁”, 尤其是针对一些来自企业中发生的问题, 在还没完全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 就妄下结论,把一些问题的发生直接归罪于新的劳动合同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毛寿龙就认为“新劳动法扭曲了劳动力市场,增加了企业的雇佣成本和劳动力的就业成本。”所以一旦新法实施,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而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也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现在劳动力成本大大提高会降低管理效率,压缩利润空间,这对中国今后的发展没有好处。
反对者的确是看到了其中的一些弊端,譬如劳动成本加大,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力减小以及新法措施的执行是否见效等,甚至预言新法实施后影响经济的发展,但是夸大其词。对于那些外向型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 压力确实非常大。因为这些企业的利润本就不够高, 现在成本又增加了。但是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 他们会通过不断地健全管理、规范管理以及提高效率来降低成本。总体来说, 中国劳动力成本还是有竞争力的, 不用说和欧美国家相比, 就是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 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还是有优势的。
而支持者则认为,新法的出台,加强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提高劳动收入,使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而我国现在的经济增长则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虽然目前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非常快,但事实上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因为只要我们一天向国外低价销售中国产品,利益空间就会被压缩,继而压低劳动者的收入,导致国内消费力不前。而且《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相反“成熟的完善的法制环境更能吸引外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
三、新法实施利大于弊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包括华为在内的许多企业做出了强烈反应。这起码表明此部法律所规范的着力点选择的准确,触动了劳动关系的关键部位,是一部能产生实在效果的“实效法”。守法者或违法者与法律的博弈,不同利益主体间应对法律的博弈,是新法出台后的必然现象,也是引导利益相关者行为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其中还包括多方面因素, 如原材料的上涨, 企业管理落后, 环保成本的增加等。而企业办不下去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如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无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等, 其实这样的企业早该破产关闭, 还有些企业过去就长期不能给员工上社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就此关闭。都怪在《劳动合同法》上, 显然是片面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结论。
至于认为新法“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雇主和企业发展”等看法,无论从道义还是效益规律的角度考察,都站不住脚。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是企业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无视劳动者人权和福利的企业,或者一旦正常对待劳动者就会陷入困境的企业,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约束了企业的行为, 也更加地保护了员工的利益,然而,其本身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比如该法中第94条规定,对于外包用工,只要求企业对个人承包经营者的用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点对劳动者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很多企业会把项目外包给小企业和个体户,来规避责任,而这些小企业和个体户本来就实力很弱,根本无法保障底下员工的利益。对于这个漏洞,日后也很有可能成为一些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而最终受影响的也是劳动者。
无论如何,2008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不单代表了时代的进步,而且它也打破了阻碍中国经济未来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其好处远大于坏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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