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 沉
李辉质疑文怀沙之事,伴随着牛年春节渐远、渐稀、渐弱、渐无的鞭炮声,尘埃落定已有些时日了。是的,尘埃落定的不仅是热闹,也还有质疑的结果,至少使许多盲目崇拜“大师”的人,弄清了文翁很有些捉襟见肘的国学底细,顺便也了解了这位老者的岁数、坐牢原因、风流韵事之类的“花边新闻”。实际上,大戏到此,用不着谢幕,观众已明白剧终了。但就在观众已纷纷退场、大厅空旷之际,另一位国学名流易中天先生忽然斜刺里杀出来:戏还没完呢,现在上演《易中天宣判李辉飚车》!于是,观众忽拉一下子重新围过来,毕竟是大名鼎鼎的易中天出来了,票房再次爆满。
易教授这一嗓子,用他自己在文中的比喻说来,也宛如一位交警把“飚车”的李辉和“不走斑马线”或“故意闯红灯”的文怀沙重新叫回来,然后当众宣判说——文怀沙虽“不走斑马线”或“故意闯红灯”有错在先,大家也都很清楚了;但你李辉更有错,且以“飚车”行为“撞翻”文怀沙,这就是错上加错。与此同时,易教授又继续宣判说——文怀沙虽然“不走斑马线”或“故意闯红灯”,但你李辉以及所有看见的人,都没资格去质问乃至去纠正文怀沙的违规行为。
这可真是天大的笑话!易中天——堂堂一国学名流,没想到逻辑概念与逻辑思维水平竞如此低下,真令我等大跌眼镜。易教授的上述“宣判”,概括体现于他文章中的三个小标题,即李辉先生是不是“道德飚车”?文怀沙先生该不该“被撞”?谁有资格充当“文化判官”、清理“文化门户”?
一、偷换概念的易教授
易教授将李辉的“质疑”行为与“飚车”行为作类比,以此指责李辉质疑文怀沙之事属于“道德飚车”。而此二者真有可比性么?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公安交管机构2006年出台的《关于禁止机动车飚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是怎样认定“飚车”概念的——“飚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由此可知,“飚车”属违犯交通法规的行为,且其目的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并非为了去撞人。而易教授既然指责李辉是“主观故意”飚车撞人,岂不是与飚车者的目的无关么?既然与“飚车”者的目的无关,“质疑”与“飚车”二者也就不存在连带性。此其偷换概念之一。
其偷换概念之二:既然“飚车”属于违犯交通法规的行为,那么“质疑”恰恰是旁观公众对“飚车”或一切违犯交通法规者的质问与劝戒行为,一个是违犯交通法规者的性质,另一个是正面劝戒者的性质,二者明显迥异,怎会有可比性?
其偷换概念之三:易教授同时也将“道德”类比于“飚车”,继续在犯逻辑混乱错误。前已有述,“飚车”属违犯交通法规的行为,而“道德”则属法规范畴之外的行为。换言之,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在越过道德底线之后,才被认为触犯了法律法规,由此而言,“道德底线”应是法律法规,如越过,则进入另一范畴,自有法律去裁决。所以,即使道德“败坏”,只要没触犯法律法规,便与“飚车”之类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可比性。
二、易教授很像“假交警”
易教授这一嗓子喊出来,李辉有何反应呢?李辉两天后发文回应了三点,大致意思是——、主要目的是打假;易中天是“偷换概念,转移话题”;只响应“文怀沙本人或其家人就此事的公开表态”。
尤其是李辉所说的第一点——“主要目的是打假”,其立场、目的、角色非常明确。由此,我也愿意将李辉质疑文怀沙之事作一个类比。类比什么呢?我看就类比易教授的看家本领——国学吧。我觉得李辉质疑文怀沙,挺像易教授在研究诸子百家时对诸子及其著作中所存真伪疑点所必须要做的考证工作,比如列子这个人究竟存不存在?杨朱这个人是不是老子的学生?《庄子》那本书有哪些章节是后人伪作?《孟子》那本书究竟哪个版本更可靠?……我想,易教授对诸子百家所存之诸多真伪疑点而进行的质疑与考证工作,不会也认为是“飚车”之类的违规行为吧?而如此简单的概念类比与常识,难道易教授真不明白么?
如果易教授非要坚持拿“马路交通”作模拟来说事儿,正确的类比也应该是——文怀沙是“不走斑马线”或“故意闯红灯”的不良行为者,而李辉则是一个具有公德心、责任心并对不良行为者发出质问与劝戒的普通公民。而今日忽然从斜刺里杀出来的易教授,又该比作什么呢?想来想去,我看最合适不过的角色就是——个既胡乱判案又“拉偏手”甚或与违规者有同伙之嫌的“假交警”!因为易教授不仅对违犯交通法规的不良行为者倍加袒护,且还反过头来指责乃至打压勇于向不良行为者发出质问与劝戒的人,这不是“假交警”又能是什么?
三、究竟谁在充当“判官”?
易教授指责李辉在充当“文化判官”乃至“清理门户”,但易教授此文一出,我怎么反倒觉得充当“文化判官”与“清理门户”者正是易教授呢!否则易教授干嘛写文章来掺和此事?且文章里的“判词”比比皆是。易教授不是说任何人都没资格来充当“文化判官”与“清理门户”么?那易教授现在干的又是什么样的事情呢?难道是告诉大家谁都没资格充当“文化判官”与“清理门户”么?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易教授为什么要给李辉扣一顶“道德霸气”的大帽子乃至说李辉是在公共空间动用“道德私刑”呢?姑且就算李辉是“道德霸气”与“道德私刑”,那易教授这一判词难道不是另一番“道德霸气”与“道德私刑”么?
更有甚的判词是,易教授不仅将质问“不走斑马线”或“故意闯红灯”的正义劝戒者冠之以贬义的“卫道士”,继而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般地上纲为“杀人犯”和“伪君子”的境地。啧啧,李辉与文怀沙二人,究竟谁是伪君子?您易教授怎么竟红口白牙地拿着不是当理说呢?而“杀人犯”之说就更离谱了,即使李辉像您易教授所评判的那样是“过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可他再过度,不也依然是正面性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么,怎么就成了反面“杀人犯”了呢?前已有述,“李辉质疑文怀沙”这件事,并非“飚车”性质,而是普通路人在看见“不走斑马线”或“故意闯红灯”者时所发出的质问与劝戒,难道这种质问劝戒性的正义感做得过分了么?
另外还有一个关键点是:易教授指责李辉充当“文化判官”,其实是玩了一个文字偷换游戏,那就是——将李辉的“质疑”性质偷换成了具有宣判意味的“判官”性质。可惜,质疑是质疑,宣判是宣判,相信读者很容易便能分清这两个词汇的不同性质。作为国家公民、社会一员,任何人皆有权质疑政治、质疑经济、质疑文化、质疑伦理道德、质疑地球,质疑宇宙,质疑一切!而今天易教授将“质疑”偷换成“判官”,我以为一是文人为达自圆其说之目的所进行的无理狡辩,二是无异于作茧自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从李辉质疑文怀沙,到文怀沙及其家人的答复,客观讲,两方面至少都还不存在判官的感觉与性质;惟独半路上杀出来的易教授及其满纸判词的文章,才让我真真看出了他在充当“文化判官”的真面目!
四、易教授不能“自抽嘴巴”
无独有偶的是,就在本人撰写此文之际,六月十四、十五、十六日连续三天,易中天在其“新浪”博客上发出了三篇质问一位文化名角“诈捐”一事的“檄文”。可以说,这连续三篇穷追不舍的“檄文”问得好,我举双手赞成;虽然易中天的语言极其刁钻尖刻,但无疑皆问在了裉儿上。名角作为公众人物,既然是以公开留名的方式捐款,也就没道理在面对公众质疑时,去反问质疑者的动机与身份了。
文化名角的事情就不说了,也不是在此要说的主题。今日我想说的是——既然易教授以正义者的道德姿态穷追不舍地质问他人,此与李辉质疑文怀沙有区别吗?二者既然同理,那您易教授为什么却来指责李辉是“道德飚车”呢?您易教授质疑他人岂不更甚于李辉,是“一飙、再飙、三飙”了么?呵呵,同类的事情,放在您易教授身上怎么就能属于正义公民的“质疑”性质,而放在李辉身上反倒属于“飚车”性质了呢?
话说回来,这人人有权“质疑”的凛然正义之旗,您易教授不能只插给自己,而一换成李辉或其他人,您就偷换成“飚车/撞人”的概念。名人当然应该有气势,但易教授气势浩大到胡涂的地步,总是不爽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