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昕盼 陈 鑫
[摘 要]在双务合同中,当对方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却要求我们履行义务时应该如何对抗其请求权。通过对课本知识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分别三种情况所应运用的三种抗辩权,即同时抗辩权,先抗辩权与后抗辩权。
[关键词]抗辩权 双务合同 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 后履行方
一、同时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行使同时抗辩权的先决条件是1.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务合同。2.合同未约定先后顺序。即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债务。3.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4.对方债务清偿期已届满。
履行同时抗辩权应该与双方违约区分开来。双方违约是指双方都违反了合同中应履行的债务,因此双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一方依法履行同时抗辩权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只有对方。
在2005年某月某日,甲向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一间房屋,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付首期款,余下的分两期在两年后的12月31日付清;而房地产公司则应在两年后的12月31日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依约支付了首期和第二期的付款。在2007年12月31日时,房地产公司给了甲钥匙但却没有去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因此甲也拒绝付清款项,房地产公司告甲违约,而甲实施了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交钱房地产公司给房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表面上甲拒绝付款和房地产公司不办理登记都是违背了合同约定,但是事实上,由于甲和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顺序,因此双方最迟应在2007年同时履约,然而房地产公司在交给甲钥匙之后却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因此有权拒绝付清余款,这是实施了其同时抗辩权,而没有违约,如若造成了损失,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后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利拒绝履行其债务。行使后抗辩权的先决条件是:1.当事人互负债务。2.债务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先后顺序。3.先履行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4.先履行方的的清偿期已届满。
2005年4月15日,乙方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同时,乙公司同意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让出的三个月租金(即违约赔偿)。
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明确提出书面要求乙公司扣除十个月房租,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公司后,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则,甲方不支付乙公司第二年房租。双方由此对支付第二年房租形成争议。
在此案例之中,甲公司有权行使其后抗辩权。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了乙公司应于约定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程,然而完工却延迟了长达一年之久,这已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按约定甲公司第二年的房租实际上是在乙公司完成房屋配套工程之后,合同里有明确的履行债务先后顺序,先履行方乙公司延迟完成房屋配套工程一年属于不符合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方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赔偿和退款之前拒交第二年房租,这是履行了其后抗辩权。并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扣除10个月的房租也属合理,因为甲公司延迟履行其债务长达一年之久,对乙造成的损失是3个月的房租所无法弥补的。
在此案例之中,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后抗辩权只暂时的阻止了甲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的请求权,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乙公司完全的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了延迟履行债务所带来的损失时,甲公司的后抗辩权消灭,应交付第二年房租即履行其义务。
三、先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成立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若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但保之前,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是:1.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2.债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3.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或有可能履行不了义务。对于证据,具体来说,当先履行债务人能证明以下情形时,可以终止履行: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但如若能提供担保则除外。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一宾馆经理60台空调的定单。空调经销商同意了先安装空调然后宾馆付50%的款,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的要求。并且要在20天内将空调安装完毕。合同签定后第五天,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强制执行通告,表明该宾馆拖欠外债300多万。该经销商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而且宾馆经理还以追究违约责任相威胁。空调经销商行使不安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此案例之中,法院的强制执行通告非常确切的证明了该宾馆没有能力支付款项,并且该宾馆已丧失商业信誉。所以空调经销商大可不必担心承担违约责任,但他应履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履行的两项义务。
第一,通知义务,即该空调经销商应通知宾馆,如果宾馆能提供担保,则经销商应该继续履行其义务,如果宾馆不能提供担保,则他可以中止合同。在中止履行后,合理期限内宾馆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仍然不提供担保,该经销商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举证义务,即空调经销商在履行不安抗辩权时,应保存好载有法院强制执行通告的那份报纸作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宾馆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和商业信誉。
只要经销商履行好这两项义务,便可以上告宾馆,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宾馆赔偿相应的损失。
我们应了解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行使之间的不同之处:
首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者,当事人双方的合同里有明确的规定了先后履行义务的顺序,而预期对方违约的当事人并不一定是债务的先履行者,当事人双方的合同里也并不一定要有债务先后履行的规定。
其次,预期对方违约的当事人包含了预期对方会发生过错,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却不一定预期对方会发生过错,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有可能履行不了义务时,就可以中止合同。
严格来说,上面案例中的空调经销商即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是预期违约,因为合同里明确规定了空调经销商为先履行义务者,并且经销商并不是预期宾馆会发生过错,只是预期宾馆丧失了如约履行其义务的能力。
四、抗辩权的意义
三种抗辩权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主动有效的避免了当事人的损失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都应该掌握并积极的运用抗辩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学英《经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P86-P87
[2]民商法PPT,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赵秋雁
[3]网络:①中国民商法网 (人民大学法学院)②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