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忠明
摘要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是解放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都有悠久的形成历史。一方面,公民权利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政治权力则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二者在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矛盾,政治权力的“硬性”力量常常侵蚀公民权利的“柔性”肌体。制约政治权力的自我膨胀,保护公民权利,是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解放思想;政治权力;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09)01-0046-(05)
一、政治权力的来源和性质
“权力”一词,来源于英文power,与机器相连,意味着一种强大的动力和力量,政治权力则是众人集合起来的公共力量,超越于个人、集体乃至社会之上。政治权力的形成既有自然基础又有社会基础。人们在与自然斗争、社会交往的过程中,需要集体的力量来克服自身软弱的劣势,也需要用它来处理个人、集体、社会、国家、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力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文明的需要。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士从“性恶论”出发,认为“人对人就是狼对狼”,自然状态是极其可怕的、恐怖的、人与人互相残害的敌对状态,为了克服这种恐怖状况,出现了拥有巨大政治权力的“利维坦”,它是根据社会契约和人们的授权,运用全体人民的力量和手段来进行共同防卫和维护和平的人格。
西方自由主义创始人约翰·洛克则从“性善论”出发,论证了政治权力和国家诞生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仍然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是“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为了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受威胁,人们便订立契约,把在自然状态中,除了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两种权力交给社会,第一种是在自然范围内,除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第二种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力。人们把这两种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不论是性恶论者还是性善论者,不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保守主义者,他们都认为政府的政治权力来源于社会契约。洛克认为,只有在人民共同协议的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才是合法的国家,他坚决否认通过征服所建立的政权的合法性。他认为,通过赤裸裸的暴力建立的政权与国家的本质是相对立的,如果人们承认它的合法性,就是甘愿充当强盗政权的牺牲品。洛克宣称,任何战争都不能成为胜利者统治另一民族的正当依据,因为,第一,战败者不是全体人民,只是人口中的一部分;第二,胜利者只有权支配战败者的生命,无权支配他们的财产;第三,对成年人的统治不能涉及儿童,儿童不是战败者,儿童达到成年以后完全可以不承认他们的统治权。因此,只有在人民自由表达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和协议建立的政权才是合法的政权。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政治权力形成的重要条件在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内在矛盾的运动,促使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结成社会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则促使不同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各种实际力量之间形成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在这些特定力量的对比中,相对强大的一方对另一方构成制约关系,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政治权力实际上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
相对于政治权力主体的根本目的来说,政治权力本身只具有工具的意义,就此而言,政治权力具有工具性的特点。政治权力的这种工具性与政治权力主体利益中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紧密相关。特定的利益既是政治权力主体求取和维护的特定目的,又是政治权力主体积聚政治力量,使政治权力得以形成和发展的特定手段,因此,相对于政治权力主体利益的手段性来说,政治权力虽然是一种目的和价值,可是,相对于这种利益的目的性来说,政治权力又只是一种手段,是实现利益价值的价值,如同恩格斯所说:“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邓小平在指导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强调,始终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作为我们制定方针政策的出发点。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指出,我们党的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党的权力是历史的赋予,人民的赋予,要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所有这些论述,撇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不同而论,和西方社会契约的观点都有共同之处,即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理应为人民服务,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二、公民权利的来源和性质
权利一词,其英文是right,有两种含义,一是正当的、正确的,二是指某种资格,因此,英语中的权利是指具有某种正当的资格。而在法语和德语中,权利则和法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和“权”本身是不能完全分割的,法是权的保障形式,权是法的重要内容,它们使用的都是同一个词,德文为recht,法文为dfiot。在作为“法律”这个含义使用时,加上一个形容词“客观的”,作为“权利”这个含义使用时,加上一个形容词“主观的”,因此在他们看来,法和权的区别,仅仅在于法是客观存在的,而权则是主观享有的。政治权利本质上是政治权力主体单个成员利益与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利意味着社会成员在政治活动之中具有最为重要的自主性,从而对政治权力构成一种制约。
重视个人的幸福、自由等权利始自马其顿人统治希腊时期,发展于罗马时代,而罗马法学政治理论则对此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论述。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一书中指出:“在政治哲学史中,公元前322年前亚里士多德的逝世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正如他那比他早死一年的伟大学生一生标志着政治学和欧洲文明史上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这个伟大的学生就是马其顿帝国的亚历山大大帝,他对希腊的征服促使希腊人对城邦政治进行反思。城邦政治的衰弱已经是一个无法挽回的事实,城邦政治学说与亚里士多德一起开始退出历史的前台,集体主义的城邦政治逐渐让位于思考个人自由幸福的学说,个人主义的理论在希腊城邦的衰落中悄然兴起,个人政治权利成为政治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伊壁鸠鲁是希腊城邦政治衰弱时期著名的唯物主义者和思想家,他提出了原子偏离运动说,说明事物在运动发展过程中,除了存在必然性外,还存在着偶然性,从而为个人的自由权利奠定了哲学基础,这在哲学史上是一个重大的贡献。他还从个人权利出发提出了个人主义的幸福观和道德观:“我们说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当道德不产生任何快乐时,我唾弃道德,唾弃人们给与道德的那种空洞无谓的赞叹。”个人的自由、幸福、道德成为伊壁鸠鲁学派的基本观点。
在上述自由、幸福、道德、安全的观点基础上,伊壁鸠鲁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与法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人们的安全,克服相互之间的对立与恐惧,避免相互之间的伤害。他说:“那些最先制定法律权利并在城市(城邦)中建立管理制度和行政机构的人,在极大程度上以此促进了生活的安全和安宁。谁要把这一切废除掉,那么我们就会过着禽兽般的生活。”国家与法之所以能合法地存在,其基础乃是“公正”,公正是由契约产生的。他说:“自然的公正,乃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互利的约定。”“公正没有独立的存在,而是由相互约定而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正就成立了。”这说明,古希腊后期,人们已经把国家、法律的建立立足于公正的基础之上,而公正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安全和利益。
文艺复兴时期,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继承希腊文明成果,提倡人性的解放,要求摆脱神权和宗法的束缚,已经提出了“自由判断”、“自由意志”、“追求幸福”等权利。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启蒙学者开始研究人的政治经济权利。较早比较具体地解释“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问题的是格劳秀士,他认为:“权利一字所指示的,只不过是所谓公道而已”,“当财产权成立之后,一人若违反另一人的意志而掠夺他的财产,即为自然法所禁止。”荷兰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斯宾诺莎则进一步论证说,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生存权,自我保存,趋利避害,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是,他又认为,人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是不相等的,权利取决于个人的能力的大小。这说明,生存权、财产权等人的基本政治权利最先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和承认。
自然法和理性是希腊文明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基本概念,更是两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准则。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人们享有三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存权(life)、财产权(property)和自由权(liberity)。自然法即理性,赋予人类这些自然权利,这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抛弃的。除上帝外,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本人,亦无权放弃和毁灭自己。财产权也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它起源于人类谋求生存的劳动,财产权是先于国家产生的,是不可转让的,是合乎理性的生存必须的权利。国家建立的原因和存在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财产权。他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些思想,成为西方资产阶级的重要指导准则。
在1776年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的代表大会上,杰斐逊执笔的《独立宣言》正式通过,它把天赋人权的思想写进了美国宪法性的正式文献中,第一次把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生命安全、追求幸福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独立宣言》一开始就阐述了天赋人权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我们政府必须以这样的原则为基础,并且用这样的方式组织其权力,以使人民认为这样最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发表,明确指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人权宣言》确认了“主权在民”和“分权”原则,“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的来自国民的权力。”“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
《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成为人类历史上的里程碑,确立了个人拥有政治权利的至高无上性。
马克思主义是对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政治权利“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在这种或那种意义上——现在对广大公众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政治权利是肯定的,但他们没有停留在这个层次,为了进一步推进人的政治权利,马克思又提出了共产主义的目标。“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自由、民主等政治权利是持继承态度的,尤其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将会享受到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多的政治权利,包括财产权等等。
中国共产党在如何对待权利这一问题上,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深刻的教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发动工人罢工,取得胜利,凭借的是为工人争取政治权利;在农村能够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革命,凭借的也是为农民争取政治权利,“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都是明证。可以说,对广大人民群众权利的尊重是中国共产党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力量源泉。
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同样与对权利的漠视息息相关。如在“文化大革命”中,对人的财产权、自由权严重践踏,最终陷入了人的生命尊严也难以有效保护的境地,“打、砸、抢”事件屡屡发生,国民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总结这一成就的原因成为当下重要的研究课题,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不少的成绩。笔者以为,最为重要的原因应该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回归。
安徽风阳小岗村的村民率先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其实质就是承认公民的个人权利,由此导致了中国农村的巨大变化。改革开放取得成就,就是因为以承认个人权利为基础,从而释放了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当前,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正在学界、政界和社会其他各界达成共识。
三、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是解放思想的关键
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孰先孰后?二者存在着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西方一代代的思想家们反复论证这个问题。近代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公民权利先于政治权力而存在,政治权力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存在的。公民权利是公民自然享有的,由上帝赋予;而政治权力是由公民通过社会契约赋予的,因此,公民权利是本源,政治权力则是工具,这也符合马克思本人的意思,政治权力只有履行了它的公共管理职能才有存在的可能性。
在中国,公民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在此情景下,民众对行使自身权利的诉求很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而不是挑战。在这样的一种意识下,权利就变成了“在上者”对“在下者”的恩赐,在上者可以根据需要对权利作出规定,扩大或者缩小。这与中国古代的“父母官”情节、“天子牧民”等封建意识实际上是一致的。因此,为了实现国家的现代化转型,迫切需要对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做出新的说明。
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是政治学的基础范畴和理论支撑,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关系,对于防范政治权力被滥用和异化是至关重要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既有一致的方面,又有矛盾的方面。其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从政治权力来源的角度讲,政治权力根源于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集中和转化,无论是政党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其“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与其他公共权力一样,首先属于一种契约权”,因而具有“代理”的性质,这也符合中国的宪法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其二,从价值和功能的角度看,维护公民权利,实现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统一,是政治权力的目标指向和价值依归。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内在的一致性,在价值、功能上则表现为“手段”与“目的”两个方面的统一。公民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是本源的,具有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意义。相比而下,政治权力则是派生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工具性法权,是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
其三,从权力确认的形式看,民主选举是实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一致性的基本媒介。市场体制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不仅意味着经济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还意味着政治资源配置也要“市场化”。如果经济资源配置实行“市场化”而政治资源的配置实行“计划化”,其在理论上的巨大矛盾是不言而喻的,在实践中的严重后果更是显而易见的,这可以说是造成政治权力腐败的体制和机制上的重要原因。政治权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取向,就是指公民以市场规则为基础,以民主选择为机制,把自己管理公共事务的部分权力转移给他们的代表。核心是变政治权力资源配置由人治模式转变为法治模式。就干部资源的配置来讲,就是要变由“少数人从少数人中选择少数人”的自上而下的“安排干部”为“多数人从多数人中选择少数人”的自下而上的“选择干部”,其目的是实现政治权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以上三点,是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应然”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实然”和“应然”之间经常出现矛盾,甚至背离。这是因为,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公民权利表现为自下而上、由里及表的影响力量,而政治权力则表现为自上而下、由表及里的控制力量。这种“控制”的硬性力量非常容易对“影响”的软性力量造成侵害。其次,在政治资源总量既定的前提下,政治权力不适当地加强,或者公民权利不适当地扩张,都会导致二者关系的不和谐,破坏各自的发展。最后,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具有变异性。政治权力一旦形成,往往表现为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的一种物质力量。政治权力变异的常规性外在表现是权力腐败,发端于对公民权利的藐视,过程于对政治权力的经营,毁灭于群众基础的丧失。
日前,中国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向我们敲响了警钟,社会道德滑坡,权力扭曲的社会状况已经是一个不争的现实,人们对权力的怀疑和不满正在郁积。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就是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失衡。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落实宪法规定,积极推行宪政改革,提高政治透明度,打破言论禁区,切实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实现宪政下的民主监督和民众参与,切切实实地保障公民权利。其次,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在具体民族国家里形成的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具体形式不能照搬,但是其中所蕴涵的关于政治权力监督制约的一般原理——“以权治权”则是必须遵循的。
熊培云先生在《权力转型与“敦克尔克撤退”》中,对权力的巨大副作用有过精辟的解读。如果政府拥有接管公民日常生活的强大权力,则不太可能发展出先进的文明,因为在此条件下社会的发展注定会被“强大的”政府权力所中断。今天我们知道,近现代历史上“政治全盘设计社会”所导致的种种悲剧,小过是启蒙运动后全能理性的幻灭。用哈耶克的活来说就是,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无论是出于怎样一种高尚的动机,在它的背后都写着一种“致命的自负”。他说,对经济史的了解越多,就越会发现,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国家的建立构成了.早期文明发展的顶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由于我们对有组织的政府的所作所为的了解,必然大大多于个人之间自发的合作所成就的事情,因此,历史说明严重夸大了政府的作用……强大的政府对自发的改进一再造成破坏,使文化的进化过程半途夭折……
梳理中国早期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社会繁华,或许更有助于我们理解如何对待政治权力。中国30年改革实际上是一个“权力回归社会”的过程。有心者不难发现,近年来中国改革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许多方面,与其说是因为政府做了什么,不如说是政府没做什么。经济学家茅于轼在《绿叶》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财富、自由、对内和对外开放三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和政治方面摆脱了过去的不自由大为相关。换句话说,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来源于权力的放松而不是集中,来源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而不是漠视。
苏东剧变作为20世纪最具有震撼意义的巨大历史事件向后人不断昭示着一个真理,尊重公民权利,严格限制政治权力,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社会主义的中国在苏东剧变后能够巍然屹立,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享受了更多的公民权利,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自由度远远大于改革开放以前,也大于苏联人民。今天,公民权利的扩大必须以政治权力的规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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