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利
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在对主流企业理论的质疑和批判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在过去的30多年间利益相关者理论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迄今为止,它还不是一个非常完善的理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作为一种重要理论,它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作为一种学术观点,它缺乏实证研究;作为一种反对意见,它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作为一种实践论,它缺乏可操作性;作为一种对立理论,它既没有彻底推翻“股东至上主义”,也没有取代“股东至上主义”的主流学说地位,在与主流企业理论的较量中,它始终处于非主流地位。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理论;历史回顾;缺陷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09)01-0020-(05)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对主流企业理论的质疑和批判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并不完全是股东的实物资产的集合体,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拥有企业所有权。为了保证企业的持久生存和发展,公司治理安排必须恰当地考虑和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要给其他利益相关者留有足够的发言权。该理论的诞生告诉人们,企业的发展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股东仅仅是企业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一个,仅仅关注股东的利益是不够的。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形成的历史回顾
人们很早就关注企业利益相关者,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人们就开始关注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如雇员、供应商、消费者、分销商等等。19世纪以前,人们普遍认为,谋取利润是公司绝对的不可放弃的社会责任,企业没有权力去做其业务范围之外的事。1929年美国纽约股市大崩溃,美国陷入了历史上罕见的大萧条时期,人们开始反思公司是否有义务对其他利益主体负责。在此背景下,发生了1929—1935年的伯利与多德之争。多德提出,董事除对股东利益负责外,还应对其他利益主体负责。伯利却认为,公司不能对其他利益主体负责,否则就会削弱甚至颠覆“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员对所有者负责”的公司法则。多德对此进行了驳斥,多德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所以管理人员应平等地承担起股东和企业其他利益群体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多德的观点最终被伯利所承认,并改变了公司董事只为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观点,成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萌芽。1959年,潘罗斯提出了“企业是人力资源和人际关系集合”的观念,构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知识基础”。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一些学者利用“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来表示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所有人,并第一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理论概念。股东至上的传统领域开始受到了利益相关者思想的挑战。1965年,安索夫将“利益相关者”一词第一次正式引入企业管理和经济学研究中,人们开始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深入研究。1977年,美国沃顿学院开设了利益相关者管理课程,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运用于企业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被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重视。70年代中后期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成为西方经济和管理学界最热门的话题。70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逐步被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所接受。80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的研究领域中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84年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弗里曼第一次把利益相关者分析引进管理学中,并进一步指出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影响”是双向的,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是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受企业所采取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是利益相关者。1985年斯蒂格利茨(Stiz)提出了“多重委托代理理论”(Muhiple Principal Agent Theory),他把这个理论称作“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正式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概念。在这个理论中,企业行为被描述为包含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结果。由于在研究中人们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太过宽泛,往往造成“把具极不相同的要求和目标的相互交接的群体混在一起”,学者们便纷纷从不同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80年代初利益相关者分类开始采用定性分析法——多维细分法。80年代以后,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文献大量涌现,出了许多新成果。经济学领域出现“共同所有权理论”,公司法领域突破了“股东至上逻辑”,管理学领域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达到了一个新高潮,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理论。90年代利益相关者分类开始运用定量分析法——米切尔评分法。1993年克拉克森在多伦多大学建立了“克拉克森伦理研究中心”,利益相关者伦理管理理论的应用和发展获得了极大进步,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大量运用于实践,彻底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运用的升华。90年代初,利益相关者理论日趋完善,成为一门体系完备的理论体系,“股东至上”理论正式受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强烈挑战,有逐步被取代之势。
总的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缘于公司社会责任之争,它的萌芽始于多德,理论思想追溯到英国的福莱特,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是在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形成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得益于瑞安曼和安索夫的开创性研究,经弗里曼·布莱尔、多纳德逊、米切尔、克拉克森等学者的共同努力,在90年代初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框架,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社会对企业提出了“企业要对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的要求。从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引人关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管理是其基本要求和思想精华。
利益相关者问题是当前西方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许多利益相关者的观点现已成为了管理学学术性文献中的共识。西方的研究成果主要有:Alkhafaji(1989)、Anderson(1989)、Brummer(1991)的著作,以及Brenner&Cochran(1991)、clarkson(1991)、Goodpastei(1991)、Hill&Jones(1992)、wood(1991)等人的论文。国内研究也著述颇丰,国内研究利益相关者问题的主要学者及其作品有:杨瑞龙和周业安(1997;1998;1998;2000;2001)、杨瑞龙和胡琴(2000),杨瑞龙和杨其静(2000),杨瑞龙(2001),李维安(2002),李心合(2001)、陈建煊(2001),叶正茂(2000)、牛德生(1999,1999)、陈昆(2002)、陈宏辉(2004)、江若生(2004)等人的论
文。其中,杨瑞龙教授对利益相关者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思想体系。尽管国内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者众多,写的文章也不少,但从整体而言,国内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大部分的研究都是转述西方学者——尤其是布莱尔的理论。这也许是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许多学者都被吸引到“主流企业理论”的研究之中有关和“缺乏文献”的结果,以至于对西方学者们热烈讨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持一种漠视的态度,更谈不上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中国企业中的实践。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的30多年时间里,归纳起来,对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主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它究竟包括哪些利益相关者?企业为什么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通过什么机制来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实现机制是否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
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整理,可以发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主要思想,实际上是经济理论中早已论述过的东西,因为对公司而言,善待员工、向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供应商长期合作,偿还债务并培育良好的社会责任声誉都是股东长期利益之所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以公司为载体的。只有确保公司持续、健康运营,这些利益才能兑现。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公司正常运转的一个有效手段,而不是公司存在的目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只是对传统企业理论的一种补充和修订,而不是一种替代,它最大的贡献在于提醒公司应该更多地关注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以确保实现公司价值长期的最大化。西方企业理论演变的趋势也证实了以上判断的合理性。因而尽管近30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已经对全球战略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成为管理类教材中进行战略分析的一个工具,但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却一直对该理论存在明显的抵制倾向,使得该理论没能成为经济理论文献的热点。所以,在过去几十年里,“股东至上理论”始终占据了主流企业的显赫位置,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尽管在过去30多年时间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却一直处于非主流地位。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缺陷
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过去的30多年间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迄今为止,它还不是一个非常完善的理论,它没有彻底推翻“股东至上主义”,也没有取代“股东至上主义”的主流学说地位,在与主流企业理论的较量中,它始终处于非主流地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作为一种重要理论,它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作为一种学术观点,它缺乏实证研究;作为一种反对意见,它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作为一种实践论,它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缺陷:
(一)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分类不清,缺乏利益相关者参与基础的系统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一个正在演进的理论,自20世60年代初斯坦福研究所首次在学术研究中引入“利益相关者”一词以来,先后涌现出几百种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虽然这些定义都从不同的侧面认识到了企业的周围存在着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群体,但是没有哪个定义能为学术界所公认,这使得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旗帜下汇集了持各种不同学术观点的研究者,这些研究者分别从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诸多领域的角度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以至于人们在整理相关文献时会有一种杂乱无章的感觉,感到非常迷茫,甚至会发现许多矛盾之处。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含糊不清,标准不一,缺乏应有的科学性。虽然弗里曼、布莱尔、米切尔等人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有积极的意义,从资产专用性角度、资源依赖程度等方面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基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来讲,由于缺乏一个能够囊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框架和严密的理论证明,使得利益相关者理论缺乏参与基础的系统理论。
(二)主观性研究太强
虽然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者都认识到了企业周围各利益相关者的特征是不一样的,受企业影响或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有很大的差异,而且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区域也不尽相同、规模也可能不一、经营战略也有区别、受社会文化传统影响也各异,应分情况、分类据实研究,但不少学者的研究往往不是根据实际情况,从客观人手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而多是凭想象,从主观入手对企业利益相关者问题进行所谓的经验性研究,并且得出结论时也非常轻率,结果导致研究的结论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这种研究方法使得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三)重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明显不足
几十年来,主流企业理论积累下来的实证研究结果从各方面都深化了人们对主流企业理论的认识。反观利益相关者理论近3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利益相关者理论明显不足,绝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文献都是规范性的。这类规范性的论文,本身并不能证明利益相关者与盈利能力、增长率之类的传统公司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学术界的地位。
(四)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
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内容涉及到管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许多学科领域,也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管理基础、原则、界定和分类方法等研究,因而其研究方法既有纯学理性的规范性分析,也有经验性的实证研究;既有企业经营微观层面的研究,又有关注国家政策的宏观层面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却没有被很好地整合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结果漏洞百出,错误频现,甚至相互矛盾,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和研究体系。
(五)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1利益相关者理论反对利润最大化的一元目标难以实现
从表面看这一理论的确有利于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满足各方面的利益需求,但在实践中却可能导致企业迷失天性,变得无所适从。事实上,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极力主张的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目标,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互冲突的背景下,是根本行不通的。而且庞大杂乱、不分轻重的多利益相关者目标也与企业发展目标不相匹配。由利益相关者控制下的企业将会变成风险规避型企业,丧失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2无法设计出一种能平衡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控制机制
首先,利益相关者理论并没有给企业的管理人员指出,怎样才能知道各个利益相关者是否已经满意。其次,现代社会技术的发展大大地扩展了企业的影响范围。如果按照利益相关者最宽泛的定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影响以及能影响企业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生物都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话,企业管理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有多少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满足。况且不同种类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甚至同类的利益相关者个体之间都有着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利益要求,管理人
员也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且利益相关者间的多重目标还非常容易掩盖管理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管理人员仅仅追求部分目标,而忽略这些目标与效率或价值之间的关系。
3缺乏实现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有效机制
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利益相关者参与在推动信息沟通和加强监督制衡方面的作用,也提出了一些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经典法则,包括利益相关者授权法则和多重信托原则,但总的来说,缺乏可操作性,利益相关者难以有效地参与到企业治理中。
4难于构建一个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共治主体
首先,难于准确界定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数量。利益相关者理论所界定的利益相关者除包括资本所有者以外,还包括所有影响企业活动或受企业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供应商、消费者、销售商、环境压力集团和动物利益压力集团等等。可是,它的利益相关者种类如此繁多,构成如此复杂,又涉及到方方面面,分布在各行各业、各个地域,其身份很难确定,其数量更难准确确定。而且利益相关者的数量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的时点上,数量也不完全相同,即使今天能够确定,明天又可能发生变化。无形中,这又增加了确定他们身份和数量的难度。
其次,其利益相关者投入的资产数量难以准确确定,无法进行企业治理权的分配。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治理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应该依据利益相关者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来确定。但是,对于大部分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要准确地界定出其投入的专用性资产数量在实际工作中是根本做不到的,尤其是对于政府而言。政府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政策、体制、法规等手段进行的,政策、体制、法规等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不是一种专用性资产。它对企业的影响虽然可以通过某些指标来评估,但是要用准确的数据来表达的话,是根本不可能的。对于要确定人类下一代、非人类物种投入的专用资产的数量更是不可能!也更难于想象!因此,将他们都纳入到企业治理主体中,企业治理权的分配势必难以进行。
再次,以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治理权为形式的公司治理结构难以构建。利益相关者理论一般强调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企业,但是,由于其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数量难以准确地确定,所以,企业的治理结构边界也就难以确定。由于企业治理结构边界无法确定,当然也就无法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最后,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剩余风险不同。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治理权,是因为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但是,对于大多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他们是否承担剩余风险,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有些其他利益相关者间接承担一些风险,如销售商、供应商和政府等;有些是否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值得商榷,如新闻媒体、企业评论家、动物利益压力集团等等。因为缺乏分享企业治理权的依据,有些利益相关者自然不能成为企业治理权的主体。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只有某些利益相关者才是企业治理权的拥有者,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则与企业治理权的分配无缘。
5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制度化上的困难
在现代公司中,公司股东及职工、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关系。在公司制度中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必然要求。但由于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难以界定清楚,只能进行个案判例,这给利益相关者保护立法提出了难题,因而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一般限定为公司职工和债权人,对公司客户、社区和非主体环境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则难以在公司立法中加以体现,公司管理层对这些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只能是道义上的。这也大大降低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力。
(六)现有研究极少涉及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量化问题
现有研究只是侧重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分析和实现方式的研究,而对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量化问题却很少涉及,诸如利益相关者利益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如何,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有哪些差异等等更是少之又少。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量化研究却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不可缺少的研究方向之一,是证明自己理论合法性、正确性、合理性的有力锐器。
(七)在利益相关者治理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上,还没有确定的实证依据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共同治理能使利益相关者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投入更多的专用性资产而不必担心利益受损,从而有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但是实证方面的研究却显示,利益相关者治理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尚待进一步证实。Berman sl等人在研究中发现,在利益相关者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联系中,只有两个变量的表现是显著的,即雇员关系和客户关系。而这些是所有企业在竞争中所必须考虑的,不能作为利益相关者治理与企业业绩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的依据。与期望相反,Berman sl等人发现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因素与企业绩效没有明显相关关系。事实上,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制约,企业会缺乏高效决策和适应性,有可能丧失必需的效率和竞争力。
(八)没有从法理上解决企业应归其利益相关者所有这个问题
从现行的法理来讲,主流企业理论已经比较圆满地解决了“企业为股东所有”的这个问题,它可以理直气壮地只为股东利益大声呼喊,但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却迟迟没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削弱了它与主流企业理论的抗争能力。主流企业理论常常藉此攻击利益相关者理论,使得利益相关者理论难于招架。这个问题已经动摇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根基,使得其作为一个与主流企业理论抗争的理论的合法性岌岌可危。
[责任编辑:张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