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力谋
1986年制定的邮政法应该修订,这是从上至下的共识。但如何修订,却意见不一致,甚至在某些条款上分歧很大。这是一个正常现象,因为人们看问题都是从各自所在的位置出发,也因为人们对邮政法所涉及的内容的利害关系不同,当然也因为人们对这件事的认识程度不同,一句话,各自的角度不同。但是,作为人人必须遵从的法律,其制定就应该有它的指导原则。邮政法的核心是普遍服务。
当前争论的焦点是快递业务。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整整七年,至今尚在激烈进行中。为什么?因为它的核心是利益之争。这里必须说清楚,快递是近百年来随着商业快速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应运而生的一种为解决商业运送时间的一种新兴运输方式。1907年在西雅图诞生的UPS和1969年在旧金山诞生的DHL都是因商业需要而应运而生的。近百年来快递业务的快速发展是因为商业需要。没有它,商业活动就会放慢,就会受到损失。1979年OCS国际快递业务首次进入中国,就受到了外贸部的热烈欢迎,原李强部长把这项业务立即批给了中国外运公司去经营,就是因为它是外贸的第一环节,它的进入解决了外贸业务的燃眉之急。正是因为它及以后的DHL、UPS和TNT的进入,中国外贸的增长才得以快速的发展。除了政策以外,这是29年来外贸发展的最重要的推动力。
正是因为改革开放,中国才有了国际快递。4年以后,中国才开始出现了国内快递(中国与国外正好相反,是先有国际快递,后有国内快递)。
快递业在中国发展起来了,这才逐渐引起人们和商界的注意。因为客观需要,从那时起,国内快递就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了。因为利润丰厚,自然就引起了各相关单位的重视,在1992年左右,曾发生了几次相关方面(主要是外运公司和邮局)的争论,但都不了了之。
到了2002年初,久已积蓄的争论就以最公开的方式爆发了。在这年的上半年,邮局2月4日发布64号文件,又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等等,力图排斥非邮政企业经营快递。在这半年里,双方通过媒体进行了最为激烈的争论。次年后,转为学者、专家和研究机构的大篇文章的上书和申诉,接着又转为以邮政法为核心的大讨论。前十二稿,每次都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和大讨论。以上是七年来关于此事的简述。
现在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快递的性质是为解决商业活动的一种新兴的运输服务方式,是商业行为,不是普遍服务。
第二,快递就如同高速公路和电脑手机一样,是国际贸易、商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第三,快递是服务业。服务业又是中国当前力推发展的行业。
第四,中国的快递,无论是国际快递(自己没有主体)还是国内快递,在全世界来讲都是最落后的。
综上所述,制定新邮政法的原则就很清楚了。我认为就是八个大字:彻底放开,平等竞争。
一、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只有在竞争条件下社会才会更快地进步。
二、只要平等竞争,才能在客观上形成良好的环境,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有一句名言,“万马奔腾,必有千里驹胜出”。
三、三种快递体制的共同发展,才能形成中国快递业的大好局面。即国营、民营和外资共同成长,才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
衷心希望这次以邮政法修订为核心的大讨论,最后能画上完美的句号,即,皆大欢喜,进一步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并有力地促进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