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单安全降低索赔风险

2009-03-23 02:40
中国经贸 2009年1期
关键词:持有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葛 晖

假如美国国际集团破产,在友邦买的保险怎么办7近日,几乎每一位购买了友邦保险的消费者都在为这件事情忐忑不安。继美国几大投行相继破产后,同样深陷次贷危机的美国国际集团(AIG)迅速成为华尔街又一个隐忧。在股价雪崩和信用评级被下调的重压下,这家全球最大的金融集团岌岌可危。

AIG的危险处境触发了其子公司友邦的投保人对保单安全性的忧虑。香港、新加坡出现了规模很大的退保潮。据报道,仅2008年9月16~17日,友邦在香港遭遇退保约2000份,在新加坡出现了罕见的排队退保现象。虽然美国迅速以850亿美元接管AIG,但这并不足以打消投保人的所有顾虑。

资产管理的世界龙头老大濒临破产让人慨叹之余,也引发了一个疑问,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怎样保证客户保单的安全?

别因为恐慌而退保

首先,让我们搞清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的问题。保险代理人经常对客户这样说,根据《保险法》第85条,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那么,是不是这样呢?在《保险法》第85条规定中,只有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被解散的字样,并没写着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任何内容。根据《保险法》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足以表明人寿保险公司同其他任何公司一样,也是会破产的。

尽管如此,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投保人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也不必恐慌。因为,中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破产,如果资不抵债,必须交由同类业务公司接管原业务。也就是说,即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也会有其他公司接手,被保险人也不会血本无归。友邦保险是独立法人企业,不承担投资方的债务,AIG的财务困境不会影响到中国的分公司。另外,按照《保险法》,中国注册的寿险公司若出现问题清盘破产,将由政府指定公司来接手,清偿原投保人的损失。因此,广大投保人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新加坡、香港等地区出现退保现象主要是因为从产品的投资类型来分析,这些地方推出的保险产品主要以投连险为主,投资方向主要是海外市场。所以当AIG陷入危机后,投保户会对友邦的投资水平产生很大怀疑并急于退保。但中国内地保险产品在投资方面会有许多限制,基本上没有海外市场的投资。

保险保障基金让投保人放心

在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时候,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央行于2008年9月16日共同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这是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由保险公司根据各类业务收取的保费,按一定比例缴纳。其运用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针对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绝对数补偿限额和比例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对于非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对其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若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若保单持有人为机构,则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而对于寿险保单持有人,《办法》规定,寿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其持有的寿险保单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简单理解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最高可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损失10%,机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最高则可蒸发20%。据专家表示,无论何时退保应谨慎。

因为与提前支取银行存款损失利息不同,退保后只能收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即在原先缴纳的保费基础上扣除初始费用和退保手续费后剩余的金额。对于不少期缴型产品,最初数年的初始费用甚至可能高达50%,这意味着若在投保初期退保,能够获得的保费可能远小于昔日缴纳的保费,而初始费用,退保费用就浪费了。

威胁保单安全的杀手

事实上,能否得到赔付才是消费者最关心的。寿险中不少项目都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应留意细节,这样才可能避免拒赔的现象发生。

未按时缴费。2002年8月,李先生投保了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为方便缴费,他与保险公司约定,续期保费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李先生经常在各地跑业务,经常几个月不在家。2006年9月,李先生收到在信箱里搁置了几个月的缴费提醒函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通知单,这才想起忘了去银行存续期保费了。而保险公司2006年7月、8月在其账户中两次扣款,都因余额不足而未成功,只能中止保单效力。

李先生要求办理保单复效手续。但由于在复效体检中没有通过条款中关于复效的核保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接受其复效申请。李先生认为只是忘了缴费,为什么被拒绝复效呢?

按期缴纳保险费,是维持保单效力的基础。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通过约定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单就会失效。一旦保单失效,投保人的保障且的也就无法实现了。

通常在保单失效前,保险公司都会有一个宽限期,长期寿险宽限期一般为2个月,在失效后2年内,客户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同时履行复效时的告知义务,如符合承保条件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可恢复保单效力。

尽管保险合同中有复效条款,但为了降低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带病投保之类的逆选择,保险合同中会对申请复效进行一些条件设定。如保单持有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提出复效申请,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核保条件,投保人必须一次性缴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李先生就是因健康原因而无法通过保单复效的核保条件。

未如实告知。几年前,王女士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2007年下半年,王女士因为肺病前往省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了近万元医药费。想到自己投保了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王女士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王女士发现,保险公司为她出具的理赔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入院的病历中记录“王女士有吸烟史,2005年7月开始出现咳嗽,胸闷在当地医院就诊多次,诊为慢性肺炎”。

正因为这样,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在投保前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她吸烟,有慢性肺炎的疾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决定,此次索赔未能通过,不予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王女士提出异议。自己的确在投保前确实吸烟、有慢性肺病。但自己怎么知道这个情况会影响今后的理赔?更重要的是代理人没有尽到义务。

如果因为代理人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未能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也要被拒赔?保险公司自己难道不需要承担责任吗?专家认为,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不如实告知与代理人未尽到职责有关系,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保险公司将对代理人进行书面和口头调查,最终确定是否进行理赔。同时,专家提醒,小病也要告知。

慢性咽喉炎、慢性胃炎……这样的慢性病很多人都有。是不是只要患有这样的慢性病,即使买了保险,发生理赔时也会让保险公司找到拒赔的理由?

其实,只要如实向保险公司讲明自己患有这样或那样的小毛病,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程度决定是不是承保。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稍稍调高保费。这样,短期内,被保险人的花费会比其他人略多,但长远来看,就不会出现保险公司因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了。

专家建议,以往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考虑比较多的是产品和服务因素,包括保障范围、免则条款。分红险收益、理赔程序以及延伸服务等细节。其实,更需要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收集有关信息,判断这家公司的保险系数,做一个理性的保险消费者。从可能破产这个层面来看,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许比产品和服务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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