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教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9-03-16 07:21臧辉艳
关键词:环境教育

崔 凤 臧辉艳

[摘要]环境教育立法通过法律意识强化环境意识,有助于改变社会公众的不良环境行为,培养受教育者的综合环境素质。美国环境教育立法具有制度健全、职责分明,资金来源多元、经费充足,环境激励机制健全等优点,启示我国环境教育今后必须完善管理体系和物质激励机制,重视环境教育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法;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环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09)04—0100—05

环境教育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手段。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恶化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教育的制度化、法制化即将被提上日程。美国通过立法和严格规范的管理模式来保障环境教育的发展,对我国制定《环境教育法》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环境教育法的发展过程

美国是在环境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一员,它不仅是最早提出环境教育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将环境教育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推广的国家。因此,美国环境教育的最大亮点就是法制化。但是,它的立法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的施行经历了从制定到废止再到重新颁布的曲折过程。

1970年,美国公布了当今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国家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虽然这部法案没有得到法定水平的基金支持并且仅仅实施了10年的时间,但是这并不能抹杀它对美国环境教育的贡献。首先,它从制度层面保障了环境教育的重要地位。该法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使得环境教育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权威地位。同时,设置了专门的行政部门一环境教育署来管理和实施环境教育。其次,该法开创了用法律意识来强化环境意识的先河。它引起了社会各个领域对环境教育的高度关注,为美国环境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层面的前提条件。

1981年,政治格局的变化导致《1970年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到期失效。由于缺乏联邦政府的资金援助和支持,各州环境教育事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基于财政支持和政府领导缺乏的现状,美国环境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得不转向吸引社会公众一那些有较高的环境意识的人和相关非营利性组织的支持上。正是这种发展背景,奠定了非营利性组织在美国环境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在过去几年里,美国环境教育的领导主要来自于例如户外教育协会、国家解释协会、保护教育协会和北美环境教育联合会等职业联合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71年成立的北美环境教育联合会NAAEE(The North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它向北美和全世界50多个国家的专家、学生、志愿者提供环境教育信息、推广先进的项目和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为推动世界环境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许多州都出现了恢复环境教育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的动向。随着全国范围内对环境质量关注的恢复,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经过数次修改最终于1990年颁布实施。

从美国环境教育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得知:在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得到充分强调的现代法治社会中,要想通过环境教育来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教育法制化、规范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将环境教育提上立法日程,用法律意识来强化全民的环境意识,才能改变我国环境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从而根除不断恶化的环境危机。

二、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的优点

1990年11月6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 of 1990)(以下简称90法案),对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及措施作了详细规定,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立法进程的完成。这部法律总共11条,其主要内容涉及:开发、实施、评价和普及环境教育课程,开展环境教育在职进修,设置野外环境教育中心,编制环境教育课程。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制度健全,职责分明

90法案规范了美国环境教育机构的队伍建设和项目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成为美国环境教育不断前进的制度保证。

依据该法第4部分和第9部分,在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下设置了环境教育办公室(Office 0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dvisory Council)和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Federal Task Force 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三个专门的环境教育机构。

环境教育办公室领导并负责环境教育行政管理,主要行使拨款和管理职责。(1)拨款职能:为地方环境教育机构、高级教育研究单位、非营利组织和非商业化的新闻媒体提供环境教育的联邦政府拨款;提供资金支持模式课程、教育资料、培训计划、环境教育项目、环境师资培训项目的发展,举办环境教育研讨会、训练计划、电视会议和环境教育专业人士讲习会。(2)管理职能:执行国家环境教育法,管理监督全美各种层面的环境教育实施;管理环境教育奖励项目;建立非营利性基金,促进有关部门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评估当前和潜在的环境问题所带来的专业需求;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开发环境培训项目、环境教育课程;确保环境教育项目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杜绝环境教育项目之间的重复和不协调。90法案的第5和第6部分分别规范了环境教育项目的目标、内容、经费来源、申请者资格、经费使用范围,强调了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对环境教育项目的严格管理。

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主要通过定期向国会报告有关环境教育质量、环境教育法执行情况以及提出改进环境教育和培训的建议等方式来行使监督职能。其成员是11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代表公众和个人的环境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专家。

联邦环境教育特别工作小组由美国国家农业部、教育部、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内务部、太空管理局、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代表组成。在与环境保护署磋商后,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环境教育和培训与其他相关的联邦项目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的约束下,上述环境教育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调,形成了严格规范的环境教育管理体系。

(二)资金来源多元,经费充足

90法案建立了多元和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奠定了开展环境教育所必需的经济基础,确立了促进环境教育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首先,政府财政支持是环境教育经费来源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90法案第6部分规定:在国会批准的联邦预算范围内,美国环境保护署可以采用合同、契约和赠款的形式,

以财力资助有关环境教育和培训的设计、演示传播的实施方法或技术。在赠款项目中。还具体规定了相应的份额要求:保证用于环境教育赠款项目在总预算经费中的最小比例和最大比例、赠款额度的最高限、为5万美元以下的小型环境教育项目预留的份额等。该法案第5部分规定:环境教育经费向一切有志于参与到环境教育与培训计划中来的主体一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经济机构、教育者、教材出版社、资源管理者、环境主义者等开放。这些主体每年都可以向环境保护署提出拨款申请,以实施环境教育与培训计划。该法的顺利实施,再次掀起了美国环境教育的高潮。仅从1992年到2002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就提供环境教育项目赠款近8千万美元,平均每年约7百万美元。

其次,非营利性组织一国家环境教育和培训基金(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undation)的设立和投入成为激励公众参与环境教育的物质奖励的重要来源。按90法案第10部分规定成立的国家环境教育和培训基金会,一方面为有创新的非联邦环境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另一方面还以“国家环境教育成就奖”的名义奖励杰出的环境教育项目。

再次,其他私人慈善基金会也会将3年以内的短期环境教育项目作为主要赠款投向,通常每个项目年度投资不会超过10万美元。

在这三种途径中,政府的财政支持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的环境教育,其发展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再加上环境教育本身的公益性,使得大多数只考虑短期经济利益与经济收效的组织和个人不会投入太多的资金。因此,只有通过法律重申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才能确保环境教育的资金来源。

(三)健全的环境激励机制

90法案形成了健全的环境教育激励机制,吸引社会各阶层的公众和组织参与到环境教育的研究和项目开发中来,为环境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一,90法案制定了完善的环境教育培训计划,包括该培训计划的目的、涵盖的活动内容、资金来源、审核拨款申请的原则和条件。

该法案第5部分规定:制定环境教育培训计划的目的在于培训教育专业人员。该计划包含的活动主要分为:环境教育课程的开发、环境教育资料和相关信息的传播、环境教育教师与教育专业人士的培养和人才的国际交流、相关的各种会议、研讨会和论坛的召开等四类。

该培训计划最大的亮点就是为任何希望参与环境教育培训的个人、组织、机构提供平等的机会。有资格参与环境教育与培训计划的人员,除了,包括中小学教师、大学教授、学院和大学的有关辅助人员外,还包括行政人员、地方教育机构以及参与环境教育活动的州教育职员和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任何高等院校或非营利性机构每年均可向环境保护署提出拨款申请:(1)有能力发展环境教育和培训计划,(2)具有为某一特定范围的参与者或针对某一特定环境进行培训的能力,(3)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适当的学科范围之内,(4)计划的经常开支与直接服务的比率具有相当的经济效益,(5)能有效地运用现有的国家环境教育资源和计划。

第二,颁发环境教育奖金。根据90法案第8部分,环境保护署署长可以对在各个领域内为环境教育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颁发不同的环境教育奖金,如在环境教育教学或行政领域颁发罗斯福奖金(Theodore Roosevelt Awards),在文学创作方面颁发梭罗奖金(Henry David Thoren Awards),在出版、电影和新闻媒介等方面颁发卡逊奖(Rachael Carson Awards),在森林和自然资源教育与管理方面颁发班卓奖(Gifford Pinchot Awards),对在促进地方环境意识方面成绩卓越的青少年(从幼儿园到高中)颁发总统环境青年奖(President's Environmental Youth Awards),对以新的方法促进环境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和所在学校也设立了相应的奖金。这些环境教育奖金的设立,不仅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的兴趣和调动环境教育者的积极性,还有助于吸引各个领域的精英进入环境教育领域中来。这种多元化的组合对学科渗透和分层施教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第三,设置实习奖金和奖学金,开展实习生、研究员计划,鼓励大学生和教师从事职业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教育人才交流、优化人力资源结构。90法案第7部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和渔业与野生物管理局、国家海洋与大气总局、环境质量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联邦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协商,可每年为250名大学生提供实习奖金,并为50名在职大学教师提供奖学金,安排他们到适当的联邦机构工作,实习期不超过6个月,研究期不超过12个月。该计划的目的,就是通过提供与联邦政府有关环境机构专业人员一起工作的机会,来获得从事该专业的技能,为环境教育的发展储备人力资源。

总之,90法案对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及措施作了详细规定,通过立法和严格规范的管理模式保证了美国环境教育的顺利实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成功经验。在该法的推动下,美国的环境教育培训计划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致力于环境教育事业的工作者,开发出了项目学习树这种适合美国国情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环境教育课程和项目,为提高美国公众环境意识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美国环境教育法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启示

虽然,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产生于各自不同的土地上,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是,两国环境教育的目标相同,都是要通过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改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追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一种“公用地”,单靠一国的努力是难以收到良好效果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在解决一些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时,法律具有普遍性。因此,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以下简称90法案)将会对我国环境教育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对90法案的借鉴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原封不动地照搬照套,而是学习美国解决此问题的方式和价值理念。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传统、国情、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政治架构等这些对法律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甚至至关重要作用的因素都不相同,所以即使我们面对同样的问题,也不一定适合采取同样的方式。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借鉴吸收他国或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中先进文明的成分的同时,必须将其与本国法律文化相互交融,进而内化于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

遵循上述精神,美国90法案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立法形式推动环境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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