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

2009-03-06 05:17
管理观察 2009年5期
关键词:强制保险

高 骞

摘 要:消防与保险都是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没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改善极为缓慢。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家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进的通知》,新《消防法》中也规定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就此,本文的作者要谈论以下观点。

关键词:强制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估人 保费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各项事业的日益繁荣,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性也在增高,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年加大,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已成为倍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而灾害发生后的救灾重担落到了政府身上,使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加重,也不能很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火灾公众责任险也正是在新形势和环境下需要开展的新险种。

一、关于公众责任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二、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可行性

《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此条规定,只要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将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就可以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专一、费率水平不高,一旦依法确定为强制保险并广泛推广,并不会过多地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必要性

传统的保险制度虽然能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但保险标的仅局限于财物或人身,而没有相对投保人对他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保险制度,而随着民法体系的完善,这种法律责任的范围越来越广,所以在现实生活的需求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也为各种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保障,这种制度能够成为解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定的重稳要途径。

三、如何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前面笔者已经论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亟需强制,在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背景下,针对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特点,笔者认为,为有序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一)发展保险公估人

1.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保险公估人可定义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且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

2.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火灾保险公估人等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其一,消防部门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核算等工作。其二,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一些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

(二)关于保费

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由保险公估人对受保险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高则费率高,风险低则费率低,如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 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通过FM的标准,就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

(三)消防部门与保险机构加强合作、互相联动、扩大影响

保险公司可以与消防部门合作,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面向政府、面向社会、面向广大民众的宣传和引导,提高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共同开展社会性宣传活动。开展好宣传攻势,大造舆论,一方面宣传防火知识,典型火灾案例,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火意识、技能和火灾发生后的自保自救能力;另一方面宣传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典型赔保案例,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促进火灾类保险产品,包括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通过宣传,为消防事业与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认知环境。通过宣传,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责任风险意识和责任保险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氛围。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曹刚;

3.《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点与难点探索》 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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