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玲
[摘 要]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九章中论述了他的立法精神。在该章中孟德斯鸠阐述了法律和立法者、法律和立法意图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比较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定法律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他不完全赞成立法上整齐划一的思想等内容。
[关键词]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立法精神
一、法律和立法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立法者的精神应当适中宽和。“适中宽和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就好像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4]比如他认为司法程序应该适当,如果过于繁杂,则不能达到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而且很多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都放弃求助于司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司法程序过于简单也是不利于保障国民的自由和安全的,因为人们往往倾向于不加调查就做出决定。
其次、法律离不开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关,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留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5]法律离不开立法者,立法者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法律程序把一般社会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具有国家强制力。立法者的价值评判虽然要以客观的国情为基础,但是肯定会带有自身的感情和成见的。特别是在古代,法律完全就是皇帝的个人意志。在古希腊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中,国王克瑞翁,正是因为一时的感情用事,制定了违法神法的法律,导致了悲剧的产生。
二、法律和立法意图的关系
关于法律和立法意图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认为和立法目的相违背的法律却与之相符合。他以梭伦的法律为例来说明这一关系。梭伦的法律宣布“凡是在叛乱的时候不参加任何一方,就是丑恶无耻的人”。[6]这是很特别的,因为基本上所有的国家为了国家的秩序都是禁止叛乱的。然而,当时希腊分为许多个小国家,人们所害怕的是,在一个为内讧所苦的共和国里,那些小心谨慎,智慧明达的人隐蔽起来,所以号召那些少数的明智的安静的人参加到叛乱者里头去。
其次,孟德斯鸠还认为有一些法律是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有些法律,立法者很少了解到它们是和立法者的目的本身背道而驰的。”[7]文中举了一个例子,“我立誓:我将永远不坏‘邻同盟会议诸成员的任何城市,我将不使它的水流改变;如果有敢于做这类的事情的话,我将向他宣战,并将毁坏他的城市”。[8]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任何一个城邦不被毁坏。但它却规定一旦一个城邦食言毁坏别的城邦,其他的人就可以毁坏他的城邦,这样的后果是使城邦遭到毁坏,而不是得到了保存。2007年11月21日在北京的一家医院,一名叫李丽云的22岁孕妇由于难产生命垂危,而他的丈夫又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签字,最终导致孕妇死亡。[9]对于这起悲剧的发生,我们在谴责诸多当事人的同时,也看到了我国医疗制度的弊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由此可以得知,术前签字的规定初衷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然而,也正是这一规定导致了李丽云的死亡。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是一种规则之治,但是,在规则之治的面纱下,我们更应当看到法的正义精神所在,规则只是实现正义的手段,而并非目的。如果遵守法律的规则比违反法律的规则会给当事人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害,并且当事人除了采取违反规则的措施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这种损害时,法律就应该考虑给予当事人或执法者一定的变通的权力。比如说本案中,可以先授权医院采取措施,事后可以交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确定当时是否是存在特殊情况,采取手术。虽然这样是违背了规则,但确实维护了更大的利益。
三、正确比较两种不同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比较法律的规定是否合理,不能逐条单独地进行比较,“而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10]文中举了英法两国法律对伪证处罚不同的例子。法国,伪证是要处死刑的,而英国却没这样严厉。在法国之所以严惩伪证罪,是因为在法国是对对罪犯进行拷问的,被告不许提出证人,而且容许辨明性事实。而在英国,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提出证人相互质证,就没必要对伪证进行严惩了。在我国,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法律时,关键要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出发,处理好移植和本土化的关系。小农经济和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形成了我国传统的和合法律文化,进而形成了无讼的法律传统,很多纠纷都是通过调解的途径解决的。这与西方由海洋文化和商业文明形成的诉讼的法律传统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提倡诉讼的时候也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寻求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
四、制定法律要注意的事项
如何制定法律,孟德斯鸠认为制定法律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要形成神圣的印象,就需要用谨慎的态度对待法律的更改,仅当法律的更改是必要的。其次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的用语要质朴平易,对每一个人要能够唤起同样的观念。同样情况同样处理。不能用用价值易改变的银钱作规定,一定量的货币形式的处罚,对富人来说是九牛一毛,而对穷人来说,有可能就是天文数字。第三,法律的明确性。法律语言要明确不含糊笼统,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质朴平易。法律要谨慎使用例外。尽量以法律推定代替法官推定。第四,法律的一致性。法律不仅自身要避免互相矛盾,还要特别注意法律应和事物的性质相一致。第五,法律的可行性。法律只能规定能够实现的事情。法律的推理应该从真实到真实,而不是从真实到象征或是从象征到真实。
五、不赞成立法上的整齐划一
孟德斯鸠是不赞成立法上整齐划一的思想的。他认为知道什么情况应当整齐划一,什么情况应当参差互异更伟大。“如果国民守法的话,守不守同样的法律有什么重要呢?”[11]因此,孟德斯鸠在立法上主张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应结合不同的情形来确定立法是整齐划一还是参差互异。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
[3]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扎》,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第326页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第346页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第327页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第328页
[8]转引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第328页
[9]吕卫红:《丈夫拒不签字手術致妻子难产死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第334页
[1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商务印数馆,2005年版,第3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