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田 平 英
摘要:技术经纪业是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繁荣科技市场的一种较新的社会劳动,技术市场的繁荣则又是以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壮大为依托。泛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态势,使安徽经济跨越式发展对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提出了客观要求。安徽科研实力雄厚,区位上与长三角发达地区连为一体,技术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目前安徽省内技术经纪人行业发展滞后的状况影响了技术转移的顺畅进行,成为制约安徽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关键词:技术转移;技术经纪人;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49.27 文献标志码:A
一、技术经纪人是为连接技术与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
(一)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
1、技术经纪人与科技中介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在1995年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对于经纪人给出的定义是:“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大致可分为一般经纪人和特殊行业经纪人。一般经纪人是指从事国家允许公开交易但又不属于特殊行业的商品交易的中间商,其主要经济活动是为交易双方牵线搭桥促使成交。特殊行业经纪人是指从事金融、保险、证券、科技、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经纪人,他们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除具备经纪人的一般特征外,由于经纪对象、服务市场及功能作用的不同,技术经纪人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经纪人的特性。技术经纪人指的是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技术经纪人按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体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公司和其他兼营技术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技术经纪人与科技中介机构是分不开的,就个体技术经纪人而言,除非其登记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各地一般要求其依附于一定的科技中介组织。《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改)要求技术中介机构应该有3人以上的技术经纪人。
2、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
技术经纪人在技术交易双方间传递信息,一方面受买方委托,在众多的专利和其他科技成果中,为买方选择适合的项目;另一方面为科技成果拥有方通过各种渠道作宣传介绍,帮助其尽快实现成果转化。技术经纪人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中,科技成果转化被定义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其实质是把科技成果由潜在的、知识形态的生产力转为现实的、物质形态的生产力,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是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等方面的活动。技术转移实质上是将技术作为一种商品实现交易和经营,主要目的是通过科技成果在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转移,实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最大限度发挥科研成果的价值,实现技术供需双方及相关领域公众的多方共赢。
技术转移是一项门槛较高的技术性工作。实践中,技术成果的供方多为高校或科研机构,他们专业从事纯技术的研发工作,因受主客观条件所限,对研发项目是否有商业需求、能否找到合适的需方进行商业或产业应用等,难以掌握充分的信息。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作为技术需方,虽掌握较多的市场信息,但由于缺乏相应资金或科研实力不足而难以买到合适的技术或无法开发所需项目。技术转移因此离不开由技术经纪人组成或参与的各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机构的参与。
3、技术市场与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技术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技术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地点进行技术商品交易的场所,如各类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指将科技成果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并使之变为现实生产力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从技术商品的开发到应用和流通的全过程。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中国的技术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技术经纪也应运而生,且逐渐渗透到科技决策、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直至商业应用等服务的全过程。
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被认为是技术市场的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兴起和发展,为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又开辟了一条新的重要渠道。技术产权市场也是技术资本化的重要媒介。在技术产权市场上,技术成果则被当作资本进行交易。因此技术市场作为技术成果的交易市场,在本质上属于技术商品市场;技术产权市场作为技术产权的交易市场,则在本质上属于技术资本市场。技术产权市场不仅可实现科技成果的交易,还可进行技术产权交易,通过科技成果产权化和与风险投资基金、创业基金的结合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1]
(二)技术经纪人为繁荣技术市场提供中介服务
技术市场包含了技术商品形成和转化的全部过程,围绕着这一过程建立了包括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等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相应的创新服务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2]
技术经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而发展起来的。就技术经纪的性质而言,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知识性、技术含量高、与市场结合紧密等特点。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科学技术越发达,服务业的比重就越大。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政府、企业等和中介机构,以不同方式有机结合,促进技术转移和经济增长。技术经纪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桥梁作用越来越重要,实践表明社会对技术经纪的需求越来越大。
技术经纪业,让技术经纪人成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由于技术经纪人穿梭于科研部门和生产部门之间,能及时了解什么是社会急需的和适用的技术,知道哪些领域技术的成熟度高,哪些技术尚待配套和二次开发,熟悉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条件及其一般发展趋势。因而,在他们的信息疏导、技术评估、咨询服务、中介协调、资金融通等职能的作用下,大量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经纪人的撮合下,能够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市场经济中技术经纪人的作用日益扩大。[3]
以上海市为例,在2005年以前,全市只有2家技术经纪机构;2006年全市就建立了14家技术经纪机构,培训技术经纪人224名,通过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技术转移合同37份,合同金额为6168.85万元,技术交易总额为5655.55万。[4]
二、迅速发展的安徽技术市场对建设技术经纪人队伍具有客观需要
安徽作为中部发展中的省份,要奋力崛起、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把科技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驱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创新型崛起之路。
(一)安徽省科学技术事业已进入了重要的跃升期,技术成果需求量增大
1978-1997年,安徽全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4.8%,经济的增长主要靠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并且投资的效益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全省工业总产值中,90%以上源于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7.53%,而全国平均为10.83%。为改变这种局面,安徽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科技工作,从1998年8月起开始酝酿全省经济结构升级计划,通过滚动实施“双十工程”和其他一些中小高技术项目,构建安徽技术创新体系,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并拿出1.5亿元资金,组建了一个资金管理公司,以支持988计划的实施。2003年以来,安徽各级财政对科技投入逐年有所增加,尤其是全省科技大会以后,在2007年大幅度增加,全省各级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总计达15.96亿元,比2006年增长46.5%,地方财政支出1.28%;省本级财政科技投入2007年达到5.97亿元,比2006年增长77.2%,其中省级应用技术研发经费(R&D;)增加到1.6亿元,引导社会投入比例达到1:50。企业的投入以R&D;经费为例,2007年达到43亿元,较2005年增长79%。同时各地不断改进投入方式,探索建立科技风险投资、贷款担保机制,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有效支持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市场开发。[5]
另一方面,安徽正在加大有效投入,深入实施“861”行动计划,其重点建设的八大产业基地及打造的富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对科研成果有着大量和深层次的需求。为落实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部署的各项任务,提升安徽自主创新能力,安徽省科技厅更是决定继续面向社会征集重大技术需求建议。
安徽在高新科技研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省会合肥作为全国四大科教城市之一及全国唯一的科技创新型试点市,汇集了中科院合肥分院、国家同步实验室、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实验室、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脉冲功率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载体及40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40个国家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大批国家级科研院所,更有诸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知名高校,积聚了丰富的科研资源。除省会合肥外,其它地区如马鞍山、铜陵、芜湖等城市,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迅速,所辖区域内也有具备一定实力的研发机构。
除此之外,安徽省内尚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既有如淮南矿业、淮北矿业、江淮汽车、合力叉车、皖北煤电等国有大型企业,还有江淮汽车、美菱电器、荣事达电器等一大批名企名品,又有如联合利华、可口可乐等跨国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生产基地;中小民营企业的崛起更是为安徽经济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就省内情况而言,除一些能源型、生产型的大型企业因资金实力雄厚、机构设置齐全,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之外,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具有自主研发能力;而外资企业主要依靠国外的母(总)公司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授权解决技术成果的需求问题。即便如此,大型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仍无法完全满足自身对科技成果的需要,企业的主要职能是生产经营而不是研发,在科研上投入过多,不利于企业最大限度获取利润,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趋势。科研投入也存在机会成本的计算,独自进行某项研发与通过中介机构实现技术成果转化能够带来同样的收益,但通过中介机构获取技术的成本通常会少于企业自身研发的花费,因为科研机构长期从事专业研发,积累了丰富经验,掌握最新科研信息。科研机构与企业间同样存在“要素禀赋”的差异,从事相同研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会相对明显。像安徽这样一个经济相对落后而科研资源相对丰富的省份,科研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就更加显著。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安徽的综合省力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经济社会发展和激烈的竞争对科技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全省上下自主创新、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已具备了走创新型崛起之路的基础条件。[6]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安徽经济崛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科研与应用间的顺利对接需要大批具有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参与其中。
(二)加速科研成果的商业应用需要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
安徽省内多数企业由于受技术研发力量的制约,无法凭自身的力量完成技术成果的全部开发和应用,对重大成果吸收能力不足,科研工作更多是由科研院所来承担。而科研机构长期在一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从事研发,对于所研发项目是否具有一定市场前景或应用的可行性不甚了解。很多情况下,科研单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事“高精尖”的项目开发,结果却找不到合适的企业进行产业化或商业应用开发,大量成果被束之高阁,这不管是对先期投入还是对成果本身来说,都是一种浪费。据估计,“十五”期间,安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5%。科技实力雄厚的安徽与西藏、贵州、甘肃一起,成为全国四个基础科学研究与应用科学研究投入比例严重倒挂的省份。[7]全省2007年有6000多项专利面世,但仅有20%走向市场。[8]这种状况和以下述及的技术成果供需矛盾的状况,亟待通过包括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在内的技术转移制度的完善予以改变。
技术成果的供需矛盾,一方面因为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致,一些资金雄厚、商业开发能力强的企业找不到合适的项目,而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单位又因信息不畅而无法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就安徽而言,技术转移中的供需矛盾依然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与有效科技成果供给不足的局面并存。
政府部门通过搭建信息网络虽然可以为技术成果的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促成技术转移,如安徽科技信息网、安徽科技成果网、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等都是隶属于安徽省科技厅的网络技术信息平台,供需双方可通过发布相关信息,找到合适的项目或交易对手,实现技术转移。但技术交易的标的毕竟有特殊性,法律上应认定为特定物,不同于证券市场的集合竞价交易,也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批发或零售交易。可以说,每一个技术需求者的需要和供应方提供的技术成果在彼此间都存有差异,且技术交易环节多,从研发到成果转化,直至投产应用,涉及的法律和交易关系复杂,资金投入大,仅凭网上发布信息显然不能满足一对一交易模式下交易各方对信息的需求。企业直接参与科研,或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开办高新产业,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科技经济脱节问题,但即使撇开机会成本的计算不说,这样的做法也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分工的总体发展趋势相背离的。技术经纪在促成供需双方的技术成果转移过程中,其本身就兼具信息疏导、技术评估、咨询服务、中介协调、资金融通等职能,政府部门不可能将公共管理扩展至技术转移的每个领域。而这恰恰为安徽省内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提供了潜在的市场空间,安徽技术经纪业有足够潜力可供挖掘。就安徽这样一个科研资源相对集中而经济实力较弱的省份而言,科技成果转化不足的情况更是相对严重。而技术经纪人能有效挖掘市场的潜在需求,促使企业主动向科研机构提出新课题,也促使科研机构主动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三)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为安徽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安徽的发展已越来越多地融入长三角地区整体经济发展进程之中,并积极参与泛长三角的科技合作。知识经济的到来,为安徽高新产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良机,同时传统产业又面临技术改造以应对资源稀缺、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等技术性和社会性问题。
苏、浙、沪地处开放前沿,经济发达,综合科研实力强。但随着区域经济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加强,三地的发展重心将逐渐向生产、加工、营销等前沿领域倾斜。安徽在区位上与三省市连为一体,矿产资源丰富,科研实力雄厚,在泛长三角区域内越来越多地扮演起“大后方”的重要角色,然而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的技术转移又是内部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为安徽省技术经纪业搭建起一块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经纪业务不能只局限于省内,毕竟安徽属中部欠发达地区,科研成果即便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如果市场应用需要较大的成本或不迎合本地的市场需求,研发工作的价值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实现。但与安徽相邻的苏、浙、沪地区背靠内陆、面向国际,不乏实力雄厚的企业,且其市场结构和需求日益多元化,对科研成果的吸纳能力较强,这不仅表现在大型科研成果转化上,更体现在多元的市场需求上,这为安徽技术经纪人开拓业务,搭建省内技术成果供求者与省外特别是泛长三角地区需求者的技术转移桥梁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安徽接轨长三角步伐加快,安徽技术经纪人队伍应不断拓展业务视野,突破地域界限,将省内技术成果推广至整个泛长三角地区,为每一项成果的有效转移寻找到一块最适合其发挥价值的“沃土”,这无论对于技术输出省份,还是技术吸纳省份而言,都是一种创造新价值的活动。推进省际技术转移,也有利于省内技术经纪人打响知名度,创出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态势,实现多方共赢。
三、加快安徽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的对策
自开放技术市场以来,各类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以各种形式活跃在科技部门与企业之间,为技术的供需双方穿针引线,铺路搭桥,促成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交易。特别是技术经纪人,目前已成为技术中介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9]培育技术经纪人,使技术经纪人在各类技术中介机构中共同为发展安徽技术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与及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关于规制技术经纪人的制度建设,上海、北京、江苏等发达地区走在了前面,在技术经纪人执业资格、执业程序、自律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国家层面目前虽未针对技术经纪人形成系统的制度规定,但发达地区出于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已有法律法规,通过地方立法,基本上建立起符合本地发展需要的关于技术经纪人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不断完善。安徽为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市场发展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精神,已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随着安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中的一些已经无法满足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方面新的需要。
《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有关部门规章,虽然奠定了技术转移工作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由于缺乏技术经纪方面的制度性通行规范,各地只有通过区域立法以完善技术经纪,特别是经纪人执业活动的制度规范。我们虽然可以援引已有的关于技术市场的基本法律及《合同法》、《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靠“擦边球”式的法律适用不能为技术经纪活动提供完备的制度依据。2004年修改的《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主旨是规制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其中只有第三章仅用了五项条款对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进行了规定。这也算迄今为止安徽省内出台关于规制技术经纪活动的较为正式的制度规范,但其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难以为技术经纪人的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4)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措施,是有利于安徽技术经纪人队伍规范发展的地方性立法,但也存在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
《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1998)虽然也可适用于技术经纪人,但技术经纪业毕竟不同于其他经纪行业,技术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对经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技术经纪人的监管应更加科学、规范。例如对技术经纪活动谨慎原则的确定、经纪人对技术转移可行性与收益预期的论证、风险分担的分配以及经纪人过错责任的认定等都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诸多要素,即对技术经纪人的监管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这对有关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较高要求。安徽对技术经纪人行业进行专门立法确有其必要性,建议尽快开展这方面的立法或政策制定的工作,可以考虑移植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能够为安徽所用的制度,并针对安徽技术转移对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的特殊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徽省技术经纪人管理条例或暂行办法。
(二)规范技术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目前持有原国家科委及安徽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经纪资格证的技术经纪人分散于各类技术中介机构中,但其在安徽的发展并不活跃甚至可以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修改)的规定,经纪人可采取个体、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开展经纪业务,对于技术经纪业来说,以上的规定也可予以适用。实践中,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开展技术经纪业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但技术经纪人并非只是简单地扮演居间人或代理人的角色,更要凭借其在技术转移领域的优势,为供需双方提供全方位服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技术经纪人的执业范围不断扩大,经纪人不仅从事技术中介,甚至还涉及当事人的资金融通,由原来被动式居间服务转变成主动为潜在的供需双方提供从技术到资金的多元服务。这就需要技术经纪人内部实现必要的专业分工,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源,而这些不是个体经纪人所能胜任的。特别是像安徽这样一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省份,应着重发展合伙制与公司制经纪人执业组织,在不禁止个体经纪人执业的同时,鼓励技术经纪人事务所的发展,通过简化手续、税费减免、财政支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做大做强一批实力、信誉俱佳的技术经纪人组织,打造安徽技术市场中技术经纪人的自主品牌。
由于历史原因,安徽的一些科技中介机构由政府部门演变而来,其管理、产权体制不甚合理,缺乏吸引高水平人才的能力,服务水平偏低,缺乏竞争力。中国的律师业也经历过同样的“蜕变”。律师事务所从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举办到合伙制改革,中国律师业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安徽技术经纪组织的发展也将经历相似的组织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历程,建议安徽省科技主管部门适时出台扶持技术经纪人队伍在组织形式方面规范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技术经纪人执业培训与专项资助并举
技术经纪人除应具备一般经纪人的素质外,还应具备广博的如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知识、全面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现代经纪人必须对市场有深刻理解,擅于实现技术成果和资金的对接,促进技术交易与资本市场融合,具有一定的策划能力,对项目加以推广和实时跟踪。
目前,安徽技术中介服务人才不足、队伍不稳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安徽全省只有不足200人获得技术经纪人资格(2004年数据)。[10]成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转化信息不畅通的“瓶颈”问题,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建设与发展需要获得政府和相关各方的支持。建议安徽省在财政上支持加快建设安徽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同时,科技管理部门也要为此类应该具备自然和人文双重背景,具有多学科交叉优势的特殊人才队伍的执业培训提供政策支持。
技术经纪人的培养并不是由国民教育来完成,目前尚没有高校开设此类专业,即使今后开设此类专业,也不能满足市场对技术经纪人自身全面素质提出的要求。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经纪业的立法也不断完善,对于技术经纪人的教育培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执业前的岗位培训和执业中的知识更新。安徽技术经纪业培训最迫切地是要解决执业培训和专项资助这两个问题。安徽省内尚未形成满足联络技术与市场需要的成熟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这与安徽省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有一定联系,经济不够发达自然导致技术经纪人队伍自发形成的动力不足,但政府支持的缺失却是重要的制约因素。执业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有赖于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予以大力推进。
对于技术经纪人培训的投入不足更是制约了省内技术中介市场发展。跨越式经济发展要求政府在市场干预方面有适当作为。安徽技术纪经业的发展已有其先天不足的一面,后天的培育需要政府部门承担起更多责任。当前,除了建立健全技术经纪人执业培训和教育制度建设,同时也须加大对培训工作的专项资助力度。技术经纪人的培养同样需要成本,单靠若干事务所或经纪人的自愿学习行为,根本不能满足市场对经纪人高质素的要求,也削减了潜在技术经纪人的入行热情。因此,技术经纪人培训费用,应纳入财政专户,通过对其自律组织的专项拨款,加强经纪人队伍的执业培训。政府的财政资助实际上可以起到一种政策导向作用,表明该行业具有广泛市场潜力,让社会对该行业产生具有较佳发展前景的认同感,自然就会吸引到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其中。
(四)建立和培育技术经纪人的自律性组织
对中介组织的管理越加倾向于采用自律组织管理的形式,经纪人行业也不例外。像技术成果转让、企业融资这样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是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无法全部包揽的,这就为技术经纪人及相关机构建设创造了发展空间。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应向各种自律性组织转移,自律性组织实质是由一定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自治性团体,成员将自身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团体,由团体仿效行政管理机关以进行必要的监管资源分配和秩序维持。
安徽省科技经纪人协会已于2004年11月27日成立,其宗旨定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以全面提高科技经纪人队伍整体素质为己任,整合科技经纪人人才资源,为开展各种科技活动服务;沟通政府与科技经纪人之间、科技工作者经纪人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为科技经纪人提供咨询、策划、培训、法律和信息服务。从近年的实践来看,该协会在经纪人自律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承担的职能也较少,在省内技术经纪界的影响力有限。相比之下,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技术经纪人组织自律管理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虽然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但在技术经纪业发展方面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不仅成为技术经纪人交流的平台,而且更多地承担起有关培训、资格认证等职责,组织协调技术经纪人为社会提供技术中介、科技成果与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服务。
安徽省的技术经纪人自律团体被定位为各成员交流的平台和为成员提供服务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未授权的情况下,安徽省科技经纪人协会无法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归根结底是缺少政府的支持。技术经纪人的自律性组织的建立和培育应置于技术经纪人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之中,在加强技术经纪人及其执业组织的立法建设的同时,对自律性组织给予必要的授权,如经纪人培训、资格认证的职责,组织协调技术经纪人为社会提供技术中介、科技成果与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转化等,并由科技、工商和民政部门按职权加强对授权行为的监督。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协会的关系,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协调、交流、规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制订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技术产权交易经纪人及中介组织的素质和水平。
(五)融入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战略联盟和积极参与泛长三角科技分工与合作
十六大以来,安徽省分别与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省签署了科技合作框架性协议并达成多项省际科技合作项目,与上海达成加入“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的共识,并已加入长三角科技中介联盟,进一步扩大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战略联盟的建立为安徽技术经纪业的发展带来的新的契机。2006年12月,长三角科技中介战略联盟第五次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召开,苏、浙、沪、皖四省市的科研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商讨工作计划。此举更是加速了安徽融入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战略联盟的步伐。且近期三省一市又共同组织、联合编撰、编写出版了《长三角技术经纪人执业培训教材》,这些工作实际上已经是在实践泛长三角范围内的科技分工与合作了。
政府所做努力只是为长三角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融合奠定了“基础设施”;技术经纪人及其组织才是真正的“主角”。虽然安徽对省内科研成果的吸纳能力有限,但从另一角度也可理解为技术经纪人手头掌握着尚未被利用的充足资源。两方面因素如果能够形成一股合力,即可推动安徽技术经纪业跨出省界,融入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的进程之中。因此安徽技术经纪业要真正融入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战略联盟,需要其自身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区域技术转移中去。安徽技术中介组织及经纪人要充分利用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战略联盟积极参与苏、浙、沪等发达地区的中介组织联动,推动异地技术交易包括技术产权交易,同时学习其先进经验,提升服务水平。初期,为避免与异地中介组织发生不必要竞争,可以通过在政府适当指导下,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信息适时流通及技术成果顺利转移。
在积极参与泛长三角科技分工与合作中,安徽省科技管理部门正着力抓好六项重点科技工作,即建成泛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初步建成省科技文献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参与泛长三角文献信息平台建设、共享泛长三角实验动物资源、规划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推动泛长三角技术经纪人互动培训和资质互认、组织参加泛长三角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省科技管理部门所抓的这些重点科技工作,为技术经纪人了解目标市场科研及其成果需求和商业应用走势,进而扩大技术市场的服务范围,以及实现泛长三角区域内技术资源的共享和双向甚至多向流动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六)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技术经纪服务在过程上贯穿于技术提供方和企业实施技术方案的生产经营始末,技术经纪人是相关环节所需不同服务的组织者,安徽在加强技术经纪人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重视规范经纪人队伍及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安徽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须依靠实践中的规范化监督和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和发掘潜在更优制度体系的作用,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需要。
相关管理部门就技术经纪活动加强监管,主要是强化对于技术中介机构中各类技术经纪人的监督与管理。借鉴国内发达地区已有的成熟经验和现有的制度框架,通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安徽对技术经纪市场也可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同时要帮助技术经纪人自律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规则,尽量发挥这些自律性组织在监管技术经纪活动方面的作用。例如,原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的技术中介机构的审批、技术经纪人员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被列为取消事项,这就促使技术经纪人自律团体应当承担起技术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认定等职责及日常监管,以保证技术经纪业的规范发展。
安徽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虽然处于初级阶段,但监管制度建设必须走在前面,在这方面需要具有前瞻性眼光。未来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潜力,对技术经纪人的需求会激增;倘若监管不力,会导致行业内部素质的参差不齐,不仅危害到技术经纪业的声誉,还会影响整个技术市场良性运行。总之,规范化、全方位的监管必将有利于安徽省内经纪人队伍尽早走入正轨,实现技术经纪人行业的同步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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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