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三个案例,解释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

2009-02-18 01:52李颖慧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
关键词:加害人杨某经济

薛 燕 李颖慧

案例一:杨某是某高校大三的学生,他在校成绩良好,惟独计算机数次考不过,因此非常希望有一台电脑。可是家里拮据的经济情况让他“不敢动买电脑的念头”。一天深夜,杨某在其担任保洁工作的地铁公司工作,发现有办公室窗户没关,而办公室的桌子上就放着一台他盼望已久的笔记本电脑,他“头脑一热”就把笔记本电脑带走了,后来在有关组织教育下,他投案自首并上缴赃物。承办检察官深入了解案情、杨某的一贯表现和家庭情况后,认为该案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条件。考虑到杨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该案的特点,检察机关建议,和解协议不采用经济补偿方式,而采用社会劳动的方式。杨某向被害公司道歉,并在地铁公司做一个月的义工,劳动的内容是担任地铁引导员,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杨某在担任地铁引导员期间获得了地铁公司和乘客的一致好评。

案例二:方某系某高校大学生,盗窃了隔壁宿舍同学的新手机。如果检察院对该案起诉,方某必将被法院判刑,也就意味着他会被学校开除学籍,这对方某的影响非常重大。承办检察官了解案情后,发现方某平时在校表现一贯较好,此次犯罪乃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又将手机归还了失主。为了给方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人决定对该案作和解处理。在承办人的安排协调下,方某在学校办公室正式向林某赔礼道歉,被害人表示谅解。次日,承办人陪同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方某承担校区宿舍公共区域的卫生打扫、邮件收发等公益劳动,为期一年,并定期向学校和检察院进行思想汇报。对于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均表示认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恢复,加害人之后还参加了专升本的考试。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李某在驾驶货车通过路口时疏忽观察,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子撞死。案发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李某所在的单位向被害人家属夏某赔偿了三十余万元,双方签定了调解协议。但金钱并不能减轻被害人家属的悲痛,并没有化解被害人家属对肇事司机的仇恨。被害人家属依然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肇事司机至今没有露面,至今没有向我们道歉”。,李某解释自己一直不露面的原因是觉得没脸见被害人的亲属。得知了双方的想法后,承办案检察官主持双方在调解协议之外又进行了一次和解。这一次的和解,地点不是在检察官的办公室,而是在被害人的墓前,肇事司机带着鲜花,真诚地向被害者跪拜表示歉意。虽然已不能当面赔礼,但对死者的道歉是对生者心灵的慰藉,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肇事司机予以谅解,并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另类”的和解方式有效地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心结”,使刑事和解真正达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从扫地到当引导员再到拜祭,这些“另类”的刑事和解方式都是我们在开展刑事和解实验过程中对多元化和解方式的探索,在个案上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也为我们思考刑事和解方式的多元化提供了素材。从目前实践来看,刑事和解主要以一次性经济赔偿为和解方式,这产生了诸多弊端:首先,单一的经济赔偿方式限制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对一些加害人,可能会因无经济赔偿能力而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其次,由于对赔偿金的标准缺乏统一的规范,加之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同类案件的赔偿标准在适用上也差距很大,造成相同案件未得到同等对待的不平等现象。此外,单一金钱化的赔偿方式也容易造成刑事和解就是“以钱买刑”的误解。为此,突破单一的经济赔偿方式,构建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是扩展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实现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功能的重要问题。

我们认为,构建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应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刑事和解应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意向,并同意和解的方式和执行方法。二是务实原则。实践中,有些被害人会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或其他难以实现的苛刻要求。加害人往往为了不承担刑事责任,起初勉强接受这种要求,但在随后的履行中,可能由于能力的限制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履行和解协议,使得和解协议沦为一纸空文。被害人不但没有得到补偿,加害人也逃避了法律制裁,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影响了刑事和解的公信力。因此,在达成和解协议之时,须参酌个案中加害人的履行能力来确定刑事和解的方式。三是公序良俗原则。刑事和解的方式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伤风化、违背伦理道德,也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同时还应该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四是个别化原则。不能强求所有的案件都按照某一种或某几种特定的方式来实现和解。要区分案件性质、受损社会关系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状况来确定刑事和解的方式。和解方式的确立应当以最大限度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积极在个案中进行探索。

我们认为,目前可以实现的刑事和解方式分为:经济赔偿、恢复损害、社区服务、提供服务、赔礼道歉等。针对个案,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一是经济赔偿方式。加害人自行赔偿是目前刑事和解适用的最主要的方式,但如前所述,由于赔偿金的标准缺乏统一的规范,个案中适用经济赔偿的方式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平等。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可行方案是,刑事和解中的经济赔偿参酌民事赔偿标准进行。为解决贫穷加害人平等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国家刑事补偿制度,在加害人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形下,由国家先行支付担保金来促成和解。在使用担保金支付对被害人的赔偿之后,加害人再通过为社会或国家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向国家补偿机关偿还担保金。对被害人来讲,即便不能与加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通过国家补偿得以弥补损失,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害人因遭受侵害造成经济窘迫而被迫参与和解的可能。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积极探索多种经济赔偿方式,例如,分期赔偿、实物赔偿、先抵押再赔偿等,以尽量消除加害人经济能力不同带来的司法适用的不平等,拓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二是恢复原状。刑事和解的目的就是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原状可以直接实现受损社会关系的恢复。三是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指将符合刑事和解的加害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加害人为社区提供服务的方式,帮助加害人矫正其心理和行为,促进其回归社会。社区服务的工作主要是:对加害人进行管理和监督,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解决他们心理障碍、就业困难,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例如,前面提到的大学生盗窃手机案,除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归还赃物外,还采取了向学校提供公益劳动的方式达成刑事和解。四是提供服务。这里的提供服务,不是指为社区提供服务,而是指直接为被害人提供服务。此类服务可以包括为被害人义务劳动,帮助看护被害人等。直接为被害人服务,减少了被害人恢复损失的成本,同时可以使被害人更加直观的感受到加害人真心悔过的诚意。五是赔礼道歉。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损失,不僅仅包括物质上损失,还包括精神上的伤害。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不仅仅只是恢复物质损害,更重要的是恢复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赔礼道歉是恢复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有效方法。赔礼道歉也不仅是指加害人口头上的道歉,还可以通过一定行为体现出的对受害方的尊重,如前述交通肇事案中,加害人到死者墓前鞠躬致歉等。

形式为内容服务,刑事和解的方式是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恢复受损社会关系、促成司法的平等适用而服务的。构建多元化的和解方式不应拘泥于以上列举的六种方式。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以四项原则为指导,以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恢复社会关

系为目标,积极探索新的刑事和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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