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妍 王卓
摘 要 高空抛物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因为缺少统一立法,导致各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各异。《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文分析了条文的立法意义,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进行了界定并提出对策,以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加害人
作者简介:曲妍,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系经济法研究中心教师,助教,研究方向:理论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王卓,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45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走在高层建筑下面,就有被建筑物中掉落的物件砸伤的危险。前些年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例如“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深圳玻璃案”,因案发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对高空抛物没有统一规定,故各地法官主要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理,致使几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日常生活中一些比较含糊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第87条则对高空抛物进行了界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含义分析
(一)对所抛物品的界定
本条规定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如果物品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建筑物上坠落,比如影剧院、体育场馆参加群体性活动时被人群中的某人抛掷的物品砸伤却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被侵权人不能依据本条向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加害人主张侵权责任。
(二)对高空抛物场合的界定
本条规定的高空抛物必须是发生在“高层建筑物”,此处建筑物做缩小解释。如果物品是从过街天桥或者高架桥上通过的快轨等“广义建筑物”处抛掷或坠落时,被侵权人不能依据本条向可能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三)存在可能的加害人,但加害人无法查明
本条的高空抛物侵权必须存在可能的加害人,如果是在一座废弃、无人居住的高层建筑下发生侵权,受害人不得適用本条主张权利。如果能够查清楚具体的加害人,则受害人可以直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建筑物使用人如果不想承担侵权责任,须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存在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的该建筑物使用人便不必再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四)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本质是按份的补偿责任
高空抛物的责任本质是补偿责任。因为该侵权不是过错责任,而是基于一种把受害人和可能的加害人,即建筑物的业主,二者的权益进行比较,相对于受害人,这些可能的加害人具有更强的分担能力,所以我们不必考虑是否有过错,而是要思考如何将这个损害在二者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担。权衡的依据不是“过错”,而是双方的哪一方更有分担能力。如果采用“赔偿责任”,必然是以存在过错为要件。高空抛物侵权很难确定可能的加害方是否具有过错,这是非常复杂和棘手的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因为缺乏具体过错人,如果非要拘泥于“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可能连最基本的责任补偿都无法得到。
另外,如果采用赔偿责任,就存在业主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这对业主来说过于苛刻,也是无法接受的,并且根本不可能执行。但如果采用补偿的方式,业主一般愿意接受这种道义上的对受害人的补偿。所以,高空抛物的责任本质是补偿责任。
连带责任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连带”的原则,是侵权责任中的最严厉的归责方式,严格禁止类推适用。如果选择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每一位可能加害人主张全部的赔偿数额,这位可能加害人赔偿了损失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这样不仅使每一位可能加害人都产生逃避责任的动力,比较难于执行,增加社会成本,而且,如果认同连带责任,每个业主甚至可能连一分钱都不愿给受害人。按份责任则可以将受害人的损失按一定比例分摊给各位业主,可以更好地救济受害人,也更为公平合理,并可以降低案件处理的社会成本。因此,高空抛物的责任本质是按份的补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立法的积极意义
(一)尊重生命,救济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需要权衡受害人的健康权的位阶和可能加害人的财产权的位阶。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之间,我们应当选择前者,在不能查明真正加害人的情况下,适当牺牲可能加害人的财产权,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彰显尊重生命、保障人身权利至上、健康权优先的大原则,不能让受害人因为找不到现实加害人,因此得不到任何赔偿,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损失。这样的价值位阶选择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判定由可能加害人平均分担一部分费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实现最终的、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二)可能加害人共同分担责任,有利于激励发现真正的加害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按份补偿责任使发生高空抛物侵权的全体建筑物使用人共同分担受害人的部分损失。这样必然导致大部分可能加害人是“被冤枉”的,如果他们想让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证明自己的“清白”,可能加害人必将提供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也会激励可能加害人主动查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从而让自己无须支付任何代价。
(三)有利于预防未来损害的发生
想要预防类似损害的发生,最好的方法便是将这个损害事实放在离发生现场最近的一部分人身上。这样既能有利于激励发现真正的加害人,更有利于有效地预防未来损害的发生,减少悲剧的概率。在被判令全体业主承担补偿责任后,很多小区业主连同物业公司一起积极采取措施,在小区周围安装监控设备,加强管理,倡导文明行为,减少了小区附近的高空抛物现象。未发生高空抛物的小区业主和物业也引以为鉴,加强对小区周围的管理。
(四)维护公共安全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但小区的居民只要不承认是自己的行为就判定任何人都不对受害人负责的话,那么以后小区附近的居民都没有安全感,最后受损的还是小区业主本身。法律如此规定,就是要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用高空抛物发生地小区居民的少量补偿责任换取该小区乃至更多公共领域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这种利益取舍是值得的。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立法存在的不足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有很多积极意义,但是,比较矛盾的是,有些积极意义本身也是它的软肋,存在很多让人担心的隐患,需要在具体运用中不断完善。
(一)可能让很多无辜的人承担非自己过错的责任
在找不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由发生高空抛物侵权的小区全体业主承担补偿责任,确实体现了尊重健康、尊重生命的价值取向,也似乎实现了公平正义,保护了较为弱势的受害人,但这也确实伤害了很多非真正加害人的权益,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没有实施任何有害行为的前提下,成为责任的承担者。人们便无法运用法律最初的预测功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是否要产生法律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对受害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增加了侵权发生小区业主的生活负担,很多无辜的人因为此规定影响了正常的生活质量,值得反思。
(二)不利于查明真正的加害人,使社會道德存在隐患
目前立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可能导致三个道德隐患的出现。
1.非受害人可能利用此规定嫁祸他人,冒充受害人捏造被高空坠物砸伤的事实,以此来改善自己的贫困生活。受害人也有可能即使发现真正的加害人,但因为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而隐瞒真相,让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2.小区业主有可能因为与邻居有矛盾而诬陷他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被诬陷的业主却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真正加害人而承担责任。与高空抛物受害者或者小区业主有矛盾的外来人,还有可能利用此条法律进入高层建筑物内进行刑事犯罪再嫁祸他人。
3.鉴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真正的加害人也有钻“举证困难”的空子,以隐瞒自己侵权行为的可能。
(三)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因为立法规定,在找不到加害人的高空抛物侵权由全体建筑物使用人承担适当的补偿,部分损失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如果受害人损失严重,每位业主的补偿款数额较大,非真正加害人完全有可能集体抵制不交钱,影响补偿责任的执行,无法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可能使公安机关怠于侦查,逃避国家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可能根据不同情节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故意伤害(杀人)犯罪。对于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加害人进行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责任,但很多涉嫌刑事案件的高空抛物行为,公安机关往往让加害人从民事赔偿的角度争取救济,借侵权法的规定逃避本该属于自己的国家责任。
四、完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侵权责任立法
《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至今已近十年,中国的发展日新月异,相关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高空抛物相关侵权责任也不例外。现有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规定略显简单,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并且对于法律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从法律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议相关部门对房屋的设计进行强制规定,要求房屋有防抛物设计,如安装防护栏;小区必须安装全方位的监控设施,每天24小时工作,以此作为审批建房或验收的标准。已建房屋不符合标准的,应按照上述规定限期改造。
加强物业管理,对小区进行每天24小时的全方位监控,强化小区业主公约的作用,对高空抛物进行规范,并设立安全警示,提醒业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注意安全,对不遵守高空抛物公约的业主进行警告。
加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教育。各级政府、学校、社区、媒体等社会各方面主体应当加强宣传、倡导文明卫生习惯,纠正公民的生活陋习,提升公民的素养。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监护人、学校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和保护力度,提醒他们在建筑物下活动时注意安全,避免不幸的发生。
(三)公安、司法机关应积极查找真正加害人
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查明事实,需要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该认真负责地完成。如果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共同配合,查明犯罪嫌疑人,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侦查或举证。同时,应加强对真正加害人的惩罚力度,对潜在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如果逃避责任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将受到责任追究。
(四)完善受害人的补偿制度
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受害人求偿困难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国家应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安抚受害人,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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