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平
摘要:深层生态学的原则表明,“环境进入伦理”展现为伦理世界观之转变。我们从黑格尔“伦理世界观”的扩展释读中看到:“伦理觉悟”是对道德主观性的扬弃;而伦理世界的“设定的和谐”展现为人类史与自然史在文明演进中的伦理觉悟;伦理世界观落实到伦理行为,就是“为承认而斗争”的现实生态。“环境进入伦理”展开了以自然为基础的承认关系,它要求一种生态觉悟,并以生态自然与伦理的“设定的和谐”为中介来构建各种形式的主体间承认关系,是在当代人类处境中,通过重新检讨各种类型的伦理承认关系,重建文明与自然之融合的伦理世界观。“遵循环境伦理”,是“环境进入伦理”的文明进程或文明觉悟通过伦理行为所要完成的伦理世界观之转变的关键,是其伦理客观意志的体现。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进入伦理;伦理世界观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1-0059-06
按照20世纪挪威著名环境伦理学家A.纳斯(Arne Naess)的观点,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有三条基本原则:(1)地球上繁荣昌盛的人类生命和非人类生命都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非人类生命形式的价值独立于任何狭隘的人类用途。(2)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生命自身固有的价值,且有益于地球上人类或非人类生命的繁荣。(3)除非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活必需,一切人类都无权减少这种丰富性和多样性。纳斯是主张将生态运动由“浅层”推进到“深层”的代表之一。
纳斯在深层生态学的奠基性论文《一个概要:浅层生态运动与深层的、长远的生态运动》中,将深层生态运动的要点作了初步概括。这些要点是:拒斥环境中人(man-in-environment)的形象,赞同联系的、整体的形象;原则上的生物圈平等主义;多样性原则和共生性原则;反等级态度;与污染和资源耗竭作斗争;等等。纳斯说:“人类的生活质量部分地依赖于从与其它生命形式密切合作中所获得的深层次的愉悦和满足。那种忽视我们的依赖和建立主-仆关系的企图促使人自身走向异化。”又说:“所谓生存斗争、适者生存应该被理解为复杂关系中共存与合作的能力,而不是捕杀、掠夺和压制的能力。‘相互宽容是比‘非你即我更有作用的生态原则。”人们完全有理由从纳斯的论述中读到一种归隐田园的“农民诗意”,或者一种在现代工业文明挤压下的“浪漫滥情”。深层生态学作为当代环境伦理学的一种类型,不论从何种意义上都可以说是一种激进的环境主义主张。纳斯(Arne Naess)、塞申斯(George Sessions)、德沃尔(Bill Devall)、马修斯(Freya Mathew)与福克斯(Warwick Fox)在将生态学提升为一种形而上学或者一种“准”宗教的“运动”中,比较典型地(同时又是比较激进地)表达了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他们的大量著述实际上大都围绕上述深层生态学的三条基本原则展开。应该指出,即使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的坚定的拥护者如罗尔斯顿也不免心中嘀咕:“环境伦理学一定要弄得那么‘深,才能算得上完备吗?”如果我们沿着罗尔斯顿的这种疑惑走下去,就会透过深层生态学的形上关怀,看到所有环境哲学和生态伦理学的主张必不可免地碰到一种前提性的诘问:我们果真需要某种“完备”的环境伦理吗?各种类型的环境伦理所倡导的行为推理是否具备实践合理性?或者,我们可以更为直截了当地如此追问:“环境进人伦理”是否预示着一种我们必需遵循的环境伦理之可能?而在一种多元化的道德世界观或多样性道德的价值取向中,谁能够遵循环境伦理?在当今人类理性力量无与伦比地展现其征服力量的时代,人们更多地基于利益的考虑而非基于生态良知来处理国与国、人与人或者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恰恰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伦理的吁求更像是某种“旷野呼号”。实际情况表明,当人们在行动领域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实际利益的算计置于优先地位的时候,他在价值理念上必然会碰到这样的道德难题:谁能够遵循环境伦理呢?这一道德难题特别地表现为:人们随意地谈论环境伦理是一回事,而实际上遵循环境伦理则是另一回事。
事实上,“环境进入伦理”带来的重大挑战,决非是某些行为规范上的“小变革”,而是道德谱系或伦理类型上的范式革命,其矛头指向以往全部的人际伦理学,而且要求对人性概念、自然概念、文明概念等基本概念予以重新诠释。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断言,如果没有人的类型的转换,就不会有一种伦理类型的转换,如果没有这两个转变,就无法回答环境进入伦理带来的更为深层的诘问:环境伦理是否值得遵循以及谁能够遵循?我们面临诘问——谁能够遵循环境伦理?对该诘问的否定性回应,是对环境伦理的反驳,而任何形式的反驳对环境伦理的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都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对该诘问的肯定性回应,则是为环境伦理进行辩护。虽然,诸种为环境伦理进行论证或申辩的观点似乎免不了大同小异,但我们仍然要坚持不懈地为之进行辩护。理由是,我们相信,“环境进入伦理”代表了人的类型的转变、文明的演进和伦理发展的基本方向,因此是一种正在展开的伦理世界观的转变。
我们从此一维度思考“环境进入伦理”的另一面,也就是说,不仅仅要考虑与意识领域相关的主观精神方面的进展,即“道德”作为一种主体性的意识现象在环境一伦理论阈中产生的变化(我们称之为道德世界观的转变),更要进一步思考与意志领域相关的行为合理性问题,这是“伦理”作为一种主体间的意志展现所内含的现实精神层面的进展,黑格尔曾以一种思辨的语言称之为“伦理世界”或“伦理世界观”。
按照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的论述,伦理世界是主观精神现实化或客观化的领域,因而它是对道德主观性的扬弃,是道德主观性的意识现象被转化或被过滤为伦理普遍性的过程。樊浩教授在对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所做的阅读诠释中指出,“精神现象学”揭示道德的自我意识生长的规律,“法哲学”揭示伦理的客观意志发展的规律,这拟定了黑格尔关于“伦理”与“道德”、“伦理世界观”与“道德世界观”进行区分的基本论题。他写道:“可以这样表述‘道德世界观与‘伦理世界观的基本区别:‘道德世界观的主体是个体,是关于道德自我意识的概念,是道德自我意识的确证,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伦理世界观的主体是‘实体和‘共体,是社会的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的自我确证,具有社会性与客观性。”即是说,道德世界观属于个体主体之范畴,伦理世界观属于伦理共体或伦理实体之范畴。如果我们祛除黑格尔思辨体系的神秘外壳,就会再现黑格尔关于“伦理世界观”的合理内核;而由于黑格尔的核心思想是建立在形而上学前提上,它所遵循的思辨逻辑使得沿着“精神现象学”到“法哲学”的思路来重现“伦理世界观”之合理内核的努力不可能完成。然而,重新利用
黑格尔关于“伦理世界观”的原初诠释模式,对于我们在一种后形而上学语境中辨析此一概念,意义重大。我们这里不拟展开此项工作,只限于指出黑格尔“伦理世界观”原初诠释模式中的三环节理论(伦理与自然的原始对立,两者预定的和谐,两者在伦理行为中的统一)隐含着的基本洞见及其道德哲学意义。
首先,伦理与自然的二分是伦理世界观的起点环节。伦理始终是实践中或现实中展开的道德,而实践自我的形成依靠的是主体间的相互承认。这意味着,“伦理”开始于对道德主观性的过滤,即直到两个个体都看到自己被他人确认为独立个体,他们才能把自己理解为独立行动的个体自我。因此,伦理与自然的关系是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基础上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主题揭示了伦理世界观所关心的社会对象领域的基本结构。当然,黑格尔并不理解主体间相互承认对社会世界的伦理结构的意义,但他关于伦理与自然的二元论作为伦理世界观的起点注定要被扬弃的辩证法思想则隐含着伦理世界观的秘密:即伦理领域的主体间性以及“为承认而斗争”的伦理精神。对于黑格尔而言,伦理领域的思辨规定是由“个别物”与“普遍物”、“个体”与“整体”的同一来构成的,这一规定的要点在于:孤独的个体归属于伦理整体的方式是由一种承认关系确立起来的。例如,我们从主体间法律承认关系中,直接可以推出公民的个体性与国家的普遍性之间的伦理关系。对于我们而言,从主体间性这一前提出发理解伦理世界观的意义在于:一种“为承认而斗争”的伦理精神在“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对峙中成长,最终使得个人在其公共本质中、个体在其整体中,个别物在其普遍物中,以及人在其类本质中,而人类史在自然史中,发现其伦理存在的普遍性或伦理意志的客观性规定,此即我们通常所谓的“伦理觉悟”。这种“伦理觉悟”基于对人的道德自我意识的主观性的克服和扬弃,实际上是人自身生命形式的“觉悟”。
其次,伦理与自然之间或者义务与现实之间“设定的和谐”是伦理世界观的过渡环节。如果说伦理世界观在起点上始于“为承认而斗争”的动力结构,那么从一种走向主体间承认的伦理客观意志出发,我们必然面临各种不同形式的相互承认。如对“爱情”、“权利”和“伦理”而言,至少存在三种承认关系。从爱情的承认关系,到权利的承认关系,再到伦理的承认关系,个体越来越把对方当作独立自主的个体来加以确认。当代德国哲学家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认为,这是黑格尔的理论模式真正具有构成意义的命题之一。霍耐特评述道:“黑格尔认为,对不同的承认形式进行系统的区分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借助于这些区分,才能建立他所需要的理论范畴框架,而有了这种理论范畴,他就可以把伦理形成过程解释为主体间关系一系列发展阶段。”显然,黑格尔的这种“承认的伦理学”(Ethics of recognition)是以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对峙为前提或起点,而其基本价值追求和主体间承认的先行逻辑则是两者“设定的和谐”。当然,黑格尔是以形而上学思辨的形式触及到伦理世界观作为“为承认而斗争”的历史与文明之内涵的。对于我们来说,在思考“环境进入伦理”之论题时,唯有把“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之间设定的和谐”理解为以人类文明之演进为基础并将人类史与自然史结合在一起的伦理的承认关系,才能把握黑格尔试图表达的“伦理”作为“承认”在社会文明进程中的精神品质。这意味着,伦理世界的“设定的和谐”作为一种纯粹的伦理之承认关系,是文明的“道德文法”,它具体展现为人类史与自然史在文明演进中的伦理觉悟。
最后,伦理与自然在伦理行为中的统一是伦理世界观的完成。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设定的和谐”,只能理解为一种与文明进程相关且体现为一种文明之觉悟的“理念”,其现实的统一要通过伦理行为来完成。伦理行为是主体认同并向共同体整合的行为。在伦理行为中,主体先行被要求进入主体间冲突,其结果是承认了先前在交往中未被肯定的独立要求,以及在一种主体间冲突的社会认同和社会伦理的矛盾处境中重新投身到“为承认而斗争”之中。从这一意义上,黑格尔将“伦理”称作“活”的“善”,内涵着价值与事实之贯通、伦理与自然之统一的实践合理性之“生态”的可能。因此,伦理世界观落实到伦理行为,就是“为承认而斗争”的现实生态,是一种在相互依存与交互承认中呈现的伦理事实。
我们这里需要突出强调指出的是,伦理世界观所蕴涵的“为承认而斗争”的社会伦理精神以及在伦理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中呈现的人之觉悟、文明之觉醒和伦理之和谐,是伦理世界观的重要方面;而黑格尔之后伦理世界观之理论语境的变化无疑给当代伦理学提出了更为复杂的任务。我们感兴趣的是,“环境进入伦理”作为当代人亲历的文明进程,必然激起伦理世界观的转变。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伦理世界观”作为“为承认而斗争”的主体间性的互动,从人的自我认识、文明的类型到人的实践方式(行为)三个方面带来了伦理之觉悟。环境一伦理论域中的伦理世界观之转变因此包含了下述三个方面的内涵。
1.“环境进入伦理”展开了以自然(环境或生态)为基础的承认关系,它要求我们从一种生态觉悟的意义上克服或扬弃道德自我意识的主观性偏狭,通过重构生态自我进入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辩证境域。因而,环境进入伦理,以及人们对环境伦理的实际遵循,基本前提乃是主体间承认关系进入到生态之觉悟。这是对人的伦理特性的“深层”界定,是人自身生命形式以生态自然为基础的伦理觉悟,是人们实际地遵循环境伦理的首要前提。
我们看到,环境进入伦理,在伦理世界观上产生的“为承认而斗争”的必然选择乃是“遵循环境伦理”。我们首要地必须从价值合理性根基上进入此一伦理觉悟。这是对人类生命和非人类生命之和谐的某种更为根本的伦理界定,因而是对人这种存在者的伦理特性的“深层”的把握。它标画出“现代人类型”经历的深度解体及其转变的方向。如果对各种不同环境伦理学的观点进行分析就不难看到,“环境进入伦理”的旨趣在于凸显人的生态自我,并以之转换以往伦理学的抽象孤立的自我观。这是对人性和人的概念的一种新的诠释,是人自身生命形式的生态觉悟的表征。从这一意义上,环境进入伦理,典型地代表了当代思想对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现代性二元论价值理念和“现代人类型”的生存方式的颠覆。例如,深层生态学的倡导者福克斯就曾强调,“深层生态学最核心的洞见乃是:客观实际并不是人类与非人类领域的二分。如果我们仍然感觉到有疆界存在,就说明我们还没有完全获得深层生态意识。”追溯起来看,单子式孤立的人类单元和出售劳动力的自我的出现,是现代文明尤其是现代工业生产模式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是自利自保的人性及其封闭自限和工业化,创造出现代的个体,这些个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因此,
现代人类型在其总的生存样态上可称之为“理性经济人”。而深层生态学则预告了“理性经济人”这种现代人类型的解体。它认为人类真正的自我实现不是建立在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肤浅的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相反,人应该按照生态学的模式通过各种联系的网络将自我向外延伸。“生态工作者从工作中学到了对所有生命形式的尊重、乃至崇拜……这是其他人只对同胞所有的尊重。”“生态人”的理性,他们的生态学知识以及生活方式,示范了一种不同于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取向的“理性经济人”的价值取向。“理性生态人”的出现为人的自我理解张开了一个全新的维度。人怎样看待人自身,便怎样确立自身存在的价值合理性根据。“人际伦理”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待人自身,认为只有人和人类才有内在价值,其他物种只有依附于人的“使用”才有价值,自身并无内在价值。“环境伦理”则是从一种伦理世界观的意义上呼唤人的生态觉悟,它要求人们从“理性生态人”的角度看待人自身。从生态学的观点看,人与自然之间并无明确的疆界,生命的过程就是建立跨越疆界的联系,形成不间断的朴素渗透。环境进入伦理,从价值理念的“深”层,转变了环境一伦理二元论背景下伦理学中的人的形象或人的类型,人被放置到一个更为广阔的、更为深层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之中。
2.“环境进入伦理”,以生态自然与伦理的“设定的和谐”为中介,来构建各种形式的主体间承认关系,其时代性意蕴指向了对现代工业文明遵循的“控制自然”的世界图景及其隐含着的“道德神话”的颠覆和消解,是在现代文明愈来愈远离自然并愈来愈与自然相对立的人类处境中,通过重新反省和检讨各种类型的伦理的承认关系,重建文明与自然之融合与相通的信仰。环境进入伦理,在伦理世界观上的根本旨趣,是以伦理的承认方式确立文明与自然之融合、人类与自然之共生、人类史与自然史之统一的价值理念,从而将遵循环境伦理与遵循人类文明演进的总体趋势结合起来,这意味着对现代性文明进行全面反省的“深层”视域之敞开。
一般而论,伦理世界观的“设定的和谐”包含了将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连接起来的道义诉求,而“遵循环境伦理”即是“环境进入伦理”所产生的伦理世界观的道义诉求之一。它既非道德劝告,也非道德命令,而是一种与文明之觉悟紧密相关的承认形式。因此,为“生态自然”之整体而斗争的伦理客观意志,体现了对现代工业文明进行诊断和纠偏的文明之觉悟。种种迹象表明,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向生态文明过渡的时代,而“环境进入伦理”在呼唤人类文明的生态觉悟的过程中,敞开了对现代性文明进行全面反省的“伦理”视阈。因此,遵循环境伦理,意味着遵循人类文明演进的总体趋势和基本方向。现代性作为一种“受乐观活力推动的文明复合体”,在重重危机中愈来愈丧失其乐观活力。环境进入伦理,强调大自然生命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生命自身固有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类生命的价值不能脱离作为其生命支撑系统的自然界整体。事实上,个体和生命体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自然界整体性。只有在人类的活动向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提供有益的东西(完整性、稳定性)时,才具有价值。生态文明的核心价值理念即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觉悟的基础上的:当自然界受到损害时,人和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分子不可能幸免于难。毫无疑问,这种觉悟,是人类文明沿着与自然分离的轨道上愈走愈远,且开始意识到这条道路必然把我们引向一条“死胡同”时的一种觉悟。可以断言,人类文明如果没有这种生态觉悟,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地。我们正在走向一个生态文明时代,这一趋势不可不察。当为数不少的西方学者从各个领域着力清算、反省乃至消解西方现代性文明的时候,像托马斯·伯里、大卫.格里芬这样的学者曾经敏锐地指证:后现代文明是属于“生态时代”的文明,后现代思想是“彻底的生态学的”。在对现代性文明的深层反省中,环境进入伦理,以及由此产生的遵循环境伦理的伦理世界观之道义诉求,提供了一条走出现代性危局的知识论向导。环境一伦理论域的知识论前提是一种超越现代机械论范式的新的科学范式一生态学。深层生态学的努力即是将某种向未来开放的知识类型或科学精神(生态学范式)深化为一种为新的文明类型奠基的价值理念或伦理精神,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环境进入伦理”在伦理世界观上之完成。
3.“遵循环境伦理”,是“环境进入伦理”的文明进程或文明觉悟通过伦理行为所要完成的伦理世界观之转变的关键。它试图使得伦理世界观所设定的自然与伦理、现实与义务之和谐在一种生态整体性上实现出来,并成为通向环境伦理行为和生态伦理实践的“桥梁”。个体的道德经验和道德意识只有通过这种全体或整体的和谐之设定,才能领会到最高价值或伦理客观意志所具有的力量。因此,从一种大尺度的广阔的伦理世界观的角度看,价值往往就是事实,而伦理规律与自然规律在伦理行为的实践合理性环节上达成了和解。生态学既是科学又是伦理的范例,使得“环境进入伦理”在伦理之突破以及伦理世界观之转变方面进入了“自然即伦理”的“道德文法”。遵循环境伦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遵循生态学。
毫无疑问,生态学是一门复杂的科学,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建立在机械论范式基础上的科学形象。传统科学不涉及人类行为“应做”什么,它只涉及事实“是”什么;而生态学则将人的行为的“应做”纳入了考虑的范畴。因此,生态学既是科学,又是伦理。这表明,遵循环境伦理是科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同时也是伦理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环境进入伦理,不仅仅涉及到意识领域对道德主观性的检视和审查,更进一步涉及到意志领域对伦理承认方式的重新评估和重新奠基。人是“设定的和谐”与“为承认而斗争”的现实之间的中介,是价值世界与自然世界相通的“桥梁”。人应该利用自己的自由,在自然与文明之间建立一种伦理的承认关系,从而使自然世界所固有的内在价值获得珍视和尊重。我们在此一维度面对一个单纯的问题:人对自身所处的文明应做什么?能做什么?“环境进入伦理”作为一种世界进程,必须先行地是一种世界观的进程,它必然使我们进入“人”与“文明”的这种对话。当今人类在生活世界中前所未有地遭遇到的环境危机、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等全球问题要获得解决,就要超越封闭自我的狭隘门限,尤其是在面对与人类利害攸关的事情时,必须遵循生态学原则作出价值判断。这即是说,我们不仅需要一个伦理学体系,而且需要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使生态觉悟的伦理世界观落实为一种行为合理性准则。不论人们对环境伦理学持何种态度或何种观点,“环境进入伦理”至少在伦理世界观上使得一种基于环境整体性或生态完整性来构想世界和人类文明的基本范型成为可能,从而使生命和自然界的价值显而易见。这一世界观不仅要说明伦理学,还要说明人的实际行动,因而表明人类的行为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生态学原则。例如,生态学告诉我们:在自然界中人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产生难以预测的后果;自然界的每一件事物都与其他事物相联系,人类的全部活动亦居于这种联系之中;人类产生的任何化学物质都不应干扰地球上的自然生物的地球化学循环,否则地球上的生命维持系统将不可避免地退化;地球生命维持系统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但其承受力是有限度的;自然界不仅比我们想象的复杂,而且比我们所能想象的更为复杂。事实上,“环境进入伦理”所揭示的世界观并非什么新奇之物,而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世界观,在一切古老的人类文明中都有这种世界观极为简朴而富有诗意的表述。我们甚至可以说,环境伦理是与人类的原始存在经验相一致的一种世界经验或宇宙经验,而遵循环境伦理是对人的原生命体验的遵循。因此,环境进入伦理的问题域,最终指向我们对生命真谛的领悟,这是环境一伦理论域开启的伦理世界观之转变所固有的深层意义。
责任编辑: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