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春 张晓盈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指出,利益相关者与社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以社会和谐为前提,社会的和谐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和谐社会 共生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形成
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由于全球经济大萧条,大量企业纷纷裁员,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是否应当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关心社会、回报社会,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同时,哈佛法学院的多德教授在1932年提出,“现在有这样一种认识正在日益增长,那就是,不仅商业活动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且控制商业活动的公司经营者们应当自觉地按照这种方式予以经营以践行其责任,而不应坐等法律的强制”。20世纪6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逐渐演变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传统企业理论之争,即企业在考虑股东利益最大化时,是否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发展依赖于管理层对公众不断变化的期望的满足程度,也就是说依赖于企业管理层对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报,企业对于社会负有包括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在内的各项社会责任。弗里德曼则认为在自由企业制度中,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赚取足够的利润,无需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果经营者把“股东的钱”花到公众利益上,他实际上就是在未经股东许可的情况下花了股东的钱;同样,如果企业从事某种公益活动而将其成本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而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经营者就是在花消费者的钱,这种做法也应该遭到反对。
可见,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主流企业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前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远不仅仅是追求利润,还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应该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哈罗德•孔茨和海因茨•韦里克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而主流企业理论则认为,只要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社会效益并非企业必须主动考虑的问题。但到20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产生了外部不经济现象,企业也意识到了自己必须对利益相关者负责,要在减少外部不经济、增进社会福利方面多做贡献。因此在股东之外,还直接或间接的受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因此,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三种企业的社会责任观,第一种观点是“受托人观”,即认为管理者就是受托人,公司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和地位,他们不仅要满足股东的权益,而且要满足社会的需要;第二种观点是“利益平衡观”,即企业管理者就是冲突的利益集团的协调者,以平衡与之有关联的利益集团;第三种观点是“服务观”,认为企业有义务造福于公众,而管理者应该通过管理来减少社会贫穷及疾病。
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利益相关者理论才得到了企业界和学术界的一致认同。企业开始积极承担各种社会责任,主动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此时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相互渗透,对企业经营好坏的判断标准,不仅要看其经济效益,还要看它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衡量标准转变为企业社会绩效指标。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生性
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具有共生性。利益相关者与整个社会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那么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英国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始于1970年后,1995年多家英国公司共同赞助了一个研究项目——明天的公司:企业在变化的世界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并指出那些在将来处于优胜地位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不仅把眼睛盯在为股东赚钱上,也不仅用财务指标衡量公司业绩,而是在思考和讨论公司目的和表现时,综合考虑公司的所有利害关系人。这也充分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一性。此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目前我国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因素
(一)居民收入及地区发展差距日益扩大
首先,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世界银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可知,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35-0.48;同时,在工资水平上,一般国际标准,最低工资是应该达到该地区现行平均工资的40%-60%,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却没有达到该地区平均工资的40%的下限。其次,城乡差距扩大。从1985年到1992年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例从1.88上升到2.59,而且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到2000年,国家统计局的数字表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为3∶1,而这只是名义上的差距,如果扣除物价上涨指数的话,2000年,我国的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大约为5∶1。再次,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地区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进入1990年以后,各地区的差距却在逐年扩大。
(二)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它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农村征地中存在的矛盾。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补偿标准偏低导致农民不满;其次,基础设施不配套导致 “征而不用” 的土地闲置现象普遍;再次,土地转让过程中的“寻租”问题、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等等。第二,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在旧城改造中,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以及运行机制不完善、滥用行政手段的强制拆迁行为,引起群众的集体上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第三,失业人员保障的问题。我国的失业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0年登记失业人口为595万人,2003年失业率上升到4.3%,登记失业人口为800万人,2004年登记失业人口为827万,失业率达4.2%;下岗失业人员总数1999年是1227万,2000年是1252万,2003年是1060万,每年有1000多万的下岗失业人口。而一些政府和企业没有严格按国家规定和政策安置下岗职工,导致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过低,引起群体上访事件,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企业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企业与社会(利益相关者)是共生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维护企业长远利益,符合社会发展的一种“互利”行为。这一行为对企业来说不仅是付出,同时也是一种获取。正是因为企业的生存以社会存在为前提,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和谐,所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以使自己从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受益。因此,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来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而构建社会和谐,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营造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早在19世纪,西方各国的立法就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将其作为企业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如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一篇题为《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列举了多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教育、用工与培训、城市改建与开发、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再生、对政府的支持等。当然,也有保护股东投资者利益的立法,立法内容主要涉及信息透明、管理民主等方面。如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即强调公司之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西方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借鉴意义,因为企业虽然是所有者的个人财产,但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企业的行为不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使其在获得长远利益的同时,增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事法论集[C].法律出版社,1998
2.[美]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郝国华等译.管理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