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杰
民主是需要用民主的态度来加以提倡的,科学是需要用科学的思维来加以提倡的。但是,《新青年》时代的陈独秀、钱玄同等人,偏偏采用了并不十分民主也并不十分科学的态度来自相矛盾地提倡所谓的民主与科学。被陈独秀、钱玄同等人所“悍”化的胡适,虽然已经开始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也就是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却同样是一个并不十分健全的文化专制者。胡适通过自我健全而逐步形成自己的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是他中年以至于晚年的事情。
被“悍化”的胡适
1917年7月10日,博士毕业的胡适与张慰慈结伴回国抵达上海,9月10日抵达北京,就任北大文科教授,时年27岁,是校内最年轻的一名教授。他前两个月的工资是260块钱,上课之后很快就增加到了280块钱,这是北大教授最高的一档工资。
当时的《新青年》一期只能印刷发行1000本左右,上海群益书社因为赔钱不愿意继续发行。陈独秀当上北大文科学长之后,一个月的工资是300块钱,也不再看得上一期200块钱的编辑费。在这种情况下,《新青年》就停顿了一段时间。
对于《新青年》的停顿最不甘心的,是与胡适几乎同时来到北大的预科教授刘半农。刘半农与胡适一样是27岁,他当时是上海的鸳鸯蝴蝶派文学家,他的文化程度是连中学都没有毕业。只是因为他很及时地给《新青年》投稿支持胡适与陈独秀提倡白话文的观点,就被陈独秀和蔡元培聘请到北大充当了预科教授。刘半农到北大之后给钱玄同写信说,我们在《新青年》里面提倡白话文刚刚开了头,陈独秀就不愿意办这份杂志了,这样做是说不过去的。我和你,加上陈独秀、胡适四个人就像是四根台柱子,我们要再联络一些人把《新青年》继续办下去。
需要强调的是,在美国近距离体验过宪政民主的文明生活的胡适,与当年的陈独秀、钱玄同等《新青年》同人一样,没有充分表现出自由民主、自我健全的另一面。1935年,胡适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建设理论集导言》中公开承认说:
“我在民国七年四月发表《建设的文学革命论》,把文学革命的目标化零为整,归结到‘国语的文学,文学的国语……这时候,我们一班朋友聚在一处,独秀、玄同、半农诸人都和我站在一条路线上,我们的自信心更强了。……我受了他们的‘悍化,也更自信了。在那篇文章里,我也武断地说:‘这二千年的文人所做的文学都是死的,都是用已经死了的语言文字做的。死文字决不能产出活文学。所以中国这二千年只有死文学,只有些没有价值的死文学。……中国若想有活文学,必须用白话,必须用国语,必须做国语的文学。”
胡适所说的“悍”化,意思就是野蛮化、强悍化、专制化。胡适提倡白话文肯定是正确的,但是,他和陈独秀、钱玄同等人一起,采用全盘否定文言文的极端态度来提倡白话文,又是既不科学也不民主的。胡适与陈独秀把白话文标榜为“正宗”的“活文学”,把文言文全盘否定为“死文学”,本身就是中国传统的奉天承运、君权神授并且等级森严、以上压下的身份专制思维的充分表现。白话文的真实价值和生命力,应该也必须在与文言文相互平等、相辅相成的公平竞争中体现出来,而不是在争夺不平等的“正宗”地位中体现出来。
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建设理论集导言》里面,胡适还谈到《新青年》杂志直接启动新文化运动的历史事实:
“民国七年一月《新青年》复活之后,我们决心做两件事:一是不作古文,专用白话作文;一是翻译西洋近代和现代的文学名著。那一年的六月里,《新青年》出了一本‘易卜生专号,登出我和罗家伦先生合译的《娜拉》全本剧本,和陶履恭先生译的《国民之敌》剧本。这是我们第一次介绍西洋近代一个最有力的文学家,所以我写了一篇《易卜生主义》。在那篇文章里,我借易卜生的话来介绍当时我们新青年社的一班人公同信仰的‘健全的个人主义。”
而在事实上,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是一回事,真正成为“健全的个人”是另一回事。正如《国民之敌》中的斯铎曼医生所说的那样,“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也就是说,像斯铎曼医生那样的“健全的个人”,即使在欧美文明国家里也是比较罕见的。鲁迅当年的著名演讲《娜拉走后怎样》最后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像娜拉那样的“健全”的女性,在中国社会里是没有出路的。尽管《新青年》同人当年在不同程度上认同胡适提出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率先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的胡适自己,还远没有达到“健全的个人”所需要的精神境界;《新青年》同人中的陈独秀、钱玄同等人,与“健全的个人”的精神境界差得更远。
1920年5月4日,胡适和蒋梦麟应《晨报副刊》“五四纪念增刊”的约稿,共同署名发表了一篇《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其中写道:“要补救组织的不完备,应注重议会法规的重要条件。……此外还须注意团体生活最不可少的两种精神:(1)容纳反对党的意见。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义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自由发表。(2)人人要负责任。天下有许多事,都是不肯负责任的‘好人弄坏的。好人坐在家里叹气,坏人在议场上做戏,天下事所以败坏了。不肯出头负责的人,便是团体的罪人,便不配做民治国家的国民。民治主义的第二个条件,是人人要负责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张,要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
胡适所说的民治主义,也就通常所说的民主主义。无论是当年的《新青年》同人还是参加五四运动的北大学生,在所言所行、所作所为方面,都没有达到只有“健全的个人”才具备的既要承担责任又要民主宽容的精神境界,反而更加接近于“暴民专制”的精神境界。如其不然,胡适就用不着拿“希望”两个字做文章了。
“自由的个人”与“健全的个人”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谈到包括中国戏剧在内的东方戏剧与以古希腊悲剧为经典源头的西方戏剧之间的本质性区别时,给出了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戏剧定义:戏剧所要表现的是“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相比之下,中国社会只有“一种戏剧的萌芽”,这种处于萌芽阶段的戏剧“不是写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而只是把生动的事迹和情感结合到某一具体情境,把这个过程摆在眼前展现出来”。借用中国戏剧界的行话来说,迄今为止的传统戏曲与现代话剧所要表现的都是“演员演故事”,而西方戏剧从一开始所要表现的就是以人为本的演员演角色,也就是通过演员来重点表现作为“自由的个人”的戏剧人物相互之间的意志冲突与动作实现。是不是拥有“自由的个人”,是东西方社会及其文化的本质性区别,也是文明与野蛮,或者说是现代文明与前现代文明之间难以逾越的一道分水岭。
在中国文化史上,表现“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的西方经典戏剧的正式引进,是从1918年6月出版的《新青年》“易卜生号”开始的。值得注意的是,负责编辑这期刊物的胡适,并没有采用黑格尔的“自由的个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一个更加准确的概念,也就是“健全的个人”。
1930年12月,专门为少年学生编辑的《胡适文选》由亚东图书馆出版发行,胡适在为该书所写的自序《介绍我自己的思想》中,认为《易卜生主义》一文“代表我的人生观,代表我的宗教”。他为此提供的说明是:“易卜生最可代表19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的精华,故我这篇文章只写得一种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这个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一面教我们学习娜拉,要努力把自己铸造成个人;一面教我们学斯铎曼医生,要特立独行,敢说老实话,敢向恶势力作战。”
接下来,胡适对“少年的朋友们”教导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胡适所说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其实就是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人生价值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核心价值观。在胡适眼里,“健全的个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娜拉在家里被丈夫当作玩具一样哄骗和利用,等到她发现这种真相之后,就毅然离家出走,重新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这就是她通过自我健全来承担自己的个人责任的第一步。《国民之敌》中的斯铎曼医生发现温泉里面存在着危险的病菌,就建议温泉浴场停业整治。当地的浴场老板、政府官员及普通市民,担心这样做会影响到旅游收入及经济繁荣,坚决反对斯铎曼医生揭露事实真相,并且在大会上宣布斯铎曼医生是“国民之敌”。易卜生从事戏剧创作的主要成就,就是呼吁全社会容忍和鼓励包括娜拉、斯铎曼医生之类的“健全的个人”,从而保障现实社会中不断涌现敢于说出真话、敢于承担责任的“国民之敌”。
1935年5月12日,胡适在自己主编的《独立评论》第150号上发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再谈五四运动》,把“健全的个人”及“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源头,直接追溯到他所尊重的蔡元培和杜威身上。他一方面认为,1917、1918年时候,北京大学所提倡的新文化运动,无论形式上如何五花八门,意义上只是思想的解放与个人的解放。蔡元培先生在民国元年就提出“循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之公例,不以一流派之哲学一宗门之教义梏其心”的原则了。
与此同时,胡适还强调说:“我们当时曾引杜威先生的话,指出个人主义有两种:(1)假的个人主义就是为我主义(Egoism),他的性质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群众的利益。(2)真的个人主义就是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他的特性有两种: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这后一种就是我们当时提倡的‘健全的个人主义。我们当日介绍易卜生(Ibsen)的著作,也正是因为易卜生的思想最可以代表那种健全的个人主义。”
针对社会上流行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生观”的说法,胡适质问道:“难道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就可以不用充分发展个人的才能了吗?难道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就用不着有独立自由思想的个人了吗?难道当时辛苦奋斗创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志士仁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奴才吗?……还有一些人嘲笑这种个人主义,笑它是十九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过时思想。这种人根本就不懂得维多利亚时代是多么光华灿烂的一个伟大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都生死在这个时代里,都是这个时代的自由思想独立精神的产儿。他们都是终身为自由奋斗的人。我们去维多利亚时代还老远哩。我们如何配嘲笑维多利亚时代呢!……一个新社会、新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
应该说,胡适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再谈五四运动》一文中的上述言论,还停留在“健全的个人主义”的字面意义。直到1959年3月12日,晚年胡适才在《容忍与自由》一文中,针对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新青年》同人极端反对本土传统文化的既不民主更不科学的非理性态度,提供了真正符合“健全的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深度反思:
“现在在四十年之后,我还忘不了独秀这一句话,我觉得这种‘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态度是很不容忍的态度,是最容易引起别人的恶感,是最容易引起反对的。……我现在常常想我们还得戒律自己:我们若想别人容忍谅解我们的见解,我们必须先养成能够容忍谅解别人的见解的度量。至少至少我们应该戒约自己决不可‘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我们受过实验主义的训练的人,本来就不承认有‘绝对之是,更不可以‘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
在这篇文章中,胡适谈到自己1908年17岁时,曾经引用《礼记·王制》中的一句“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来痛骂白话小说《西游记》和《封神榜》,等到自己在北京大学的讲坛上提倡白话文的时候,恰恰处在了被“杀”的位置。他因此采用“正义的火气”的概念解释说:“不容忍的态度是基于‘我的信念不会错的心理习惯,所以容忍‘异己是最难得,最不轻易养成的雅量。”
1961年10月10日,胡适在致苏雪林信中,再一次谈到“正义的火气”:“‘正义的火气就是自己认定我自己的主张是绝对的是,而一切与我不同的见解都是错的。一切专断,武断,不容忍,摧残异己,往往都是从‘正义的火气出发的。”
对于五四运动,晚年胡适也给出了更加深刻的否定性反思。唐德刚的《胡适口述自传》,是根据胡适1958年与唐德刚之间的16次谈话录音整理而成的,其中明确认定,五四运动是对于由《新青年》杂志所直接启动的新文化运动的一场不幸的政治干扰。
比起胡适所说的“正义的火气”,梁漱溟在发表于1919年5月18日《国民公报》的《论学生事件》一文中,对于五四运动中的青年学生与《新青年》同人一脉相承的极端态度,另有更加准确的法理分析:
“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
前面已经谈到过,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是一回事,真正以身作则地实践“健全的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是另一回事。《新青年》同人中的陈独秀、钱玄同,以及一度“悍”化的胡适等人,最为致命的自相矛盾,就在于采用“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的专制态度,自相矛盾地反对专制强权、提倡民主科学。从《新青年》同人到五四运动中的青年学生,再到“极端民族主义”的国民党,他们由“不容忍”的态度所养成的“专制习惯”,并不完全来自于外国,反而在更大程度上来自于中国本土既根深蒂固又无处不在的专制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