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

2009-01-25 09:59张千帆
民主与科学 2009年6期
关键词:制度

张千帆

改革三十年来,中国经济和综合国力得到了巨大发展,但是作为有道德、有价值、有尊严的存在,人并非纯粹的经济动物;在满足温饱、进入小康之后,我们的下一个目标应该是更为全面地发展人性的尊严。

“尊严”?这个词听上去也许有点虚无缥缈,但是其实每天都伴随着我们的生活。实际上,尊严也是中国人数千年来追求的理想。儒家正统说到底,就是一种关于尊严的哲学。君子的“泰而不骄,威而不猛”、“正其衣冠,尊其瞻视”,正是儒家人格的标准写照。在儒家看来,从天子到庶人都可以通过修身认识到“人人有贵于己者”,进而让自己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符合人的尊严本性。

然而,尊严不仅仅是一种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而是和国家制度息息相关;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环境下,个人生存不可能获得完整意义的尊严。而一旦人的尊严得不到基本尊重,就远不只是一个颜面受损的个人问题,整个国家都将陷入相互伤害、侮辱、践踏的人为灾难之中。中国历史上的历次浩劫,发生的无数个人或社会悲剧,都是制度缺陷造成的对基本尊严的严重侵犯。直到今天,某些制度上的缺陷仍然制约着我们的人格发展;要恢复完整的人性尊严,首先必须完善宪法规定的某些对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政治生活至关重要的制度,而这将是中国未来面临的重大挑战。

首先,我认为目前教育领域的诸多问题制约着尊严的基础。我们的宪法、法律和政策对“受教育权”是有所承诺的,问题是这些对于国家未来极其重要的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却大打折扣。基础教育确实在各国都主要是地方的事,但也是决定整个民族政治、经济和法治发展的长远大计,因而各发达国家都从制度上保证各地基础教育条件的基本平等。但是看看我们的基础教育,不仅国家财政投入的比例和总量都远远不够,而且地方差别尤其是城乡差别何其巨大。农村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的农村基础教育远未得到保障,不少孩子必须起早贪黑长途跋涉去上学,不少地方还不得不保留月薪只有几十元的“代课教师”;这些低薪老师的精神固然令人感动,但是他们实际上折射出农村基础教育的困境。我希望,中央将基础教育的平等保障作为下个十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重中之重,并至少从财政上绝对保证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教育当然不只是一个钱的问题,但是不解决这个基本问题,其它更高层次的诉求就无从谈起。

如果说基础教育存在严重的地方差别,我们的大学考试和招生制度也同样存在显然的地域歧视。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央出于发展战略考虑在全国设立重点大学,形成了极不均衡的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广大农村没有一所大学,绝大多数名牌大学集中在北京、上海等相对发达的大城市。与此同时,国家原先实行统分统招,建立了高校招生的地方指标制度,由国家决定大学在各省市的招生指标。改革开放后,中央对高等教育的行政控制部分下放,部属高校招生指标实质上由大学自行决定,形式上送教育部审批。由于地方和所在高校形成利益共同体,包括部属高校在内的所有大学招生过程都出现了严重的地方化倾向,通过招生指标划拨在录取标准上极大照顾本地户籍的考生,严重歧视其它户籍的考生。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不仅没有因经济改革而有所缓解,而且可能因国家重点扶持个别大学成为“国际一流”而变本加厉。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招生地方化的后果必然是进一步侵蚀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歧视高等教育落后尤其是农业地区的考生,导致名牌大学中农村学生的比例连年下降。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和安徽考生上北大的机会只是北京考生的百分之一,上海考生上复旦大学的机会是山东考生的150倍、河南考生的274倍。河南、山东等省的考生人数多、高等教育资源少,而各地高校均对其设置了极其不平等的录取门槛,稀缺的高等教育机会产生巨大的高考压力,使这些地区的高中乃至初中教育严重畸形,极不利于这些地区学生的人格全面和健康发展。

要改变这些不合理现象、打破部属高校的招生地方化,政府应在高等教育领域能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方面,国家不仅不应再干预大学的日常管理,而且应该帮助大学摆脱省市的行政干预;在招生过程中,国家应赋予各大学以平等的招生自主权。另一方面,国家必须履行宪法职责,切实保障各地区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取消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招生指标制度,帮助建立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严格要求各部属高校在原则上按成绩平等对待各地考生,同时授权大学在全国统考之后对符合要求的考生进一步进行自主而平等的衡量。我期待在不远的将来,标志地域歧视的招生指标制度将寿终正寝,更加平等、公正和偏向弱势群体的考试录取制度将取而代之。同时,中国的大学将获得更加高度的自治;将中国大学人为分成三六九等的一本、二本、三本和民办院校体制将不复存在,不同种类的大学之间将按照自主办学、教育至上的理念在更加公平的起跑线上竞争。即便中央不能更为均衡地分配高等教育优势资源,也应该充分允许民间力量自由进入高等教育领域,通过资源和人才的自由流动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让全国各地的公民都平等分享充裕的高等教育机会。

事实上,中国今天的平等问题绝不止于教育领域;五花八门的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身高歧视、族群歧视、政治歧视……在教育和就业等各领域无处不在。这些歧视不仅是荒诞非理性的——父母曾被行政拘留的考生为什么不能读军校?银行为什么非得雇用1米7以上的男生?只有“五官端正”的女孩才适合做秘书吗?……而且也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乙肝歧视曾经导致报复杀人事件,而剥夺少数族群的就业机会则可能引发族群动乱……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应凭着自己的能力和努力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份机会,而不再因为自己的户籍、性别、年龄、族群、财富、家庭背景、政治身份、生理特征或不相关的健康状况而受到任意的区别对待。

当然,当今最大的不平等仍然是城乡二元结构衍生的户籍歧视。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实行牺牲农村的城市发展战略,使农村成为经济穷困、文化贫瘠、法治落后的无人愿意留驻的地方。自孙志刚事件以来,中央和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逐步撤除户籍藩篱对人力流动的障碍,但是由于户籍改革牵涉城乡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任何实质性改革必然举步维艰。农民进城打工早已不是问题,但问题是他们在城里享受什么待遇、他们的配偶是否可以同行并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医疗和福利保障、他们的孩子是否可以和城里的孩子在同一所学校上学……中央和地方应能够合力跨越重重障碍,逐步从制度上取消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对迁徙自由的实质性限制,通过践行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与平等原则实现城乡一体化,让广袤的中国农村重新成为吸引人才、物资、服务、财富的地方。

其实中国农村并非一无所有。不要忘记,中国村民集体享有自己的土地,而集体土地产权比城市的“国有土地”更为具体明确,因而在理论上也更容易维护。在方兴未艾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完全可以用土地换发展;既然中国的发展主要就是农村的发展,农民理应从整体发展中分享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而只要集体土地按照其公平市场价值进行自愿交易,那么农民受益就是自然和必然的事情。然而,一旦政府强行征收农村土地而又不给予公正补偿,农民利益就必然受到伤害。2004年修宪首次规定财产征收必须给予补偿,但是未能明确“公正”补偿;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也只是规定了法定补偿,而实际补偿则往往经地方政府克扣而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由于缺乏公正补偿的刚性规定,尤其是欠缺可靠的实施机制,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地而无本获利,征地差价成为地方财政乃至某些官员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驱动,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并威胁国家规定的耕地红线,而且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存,直接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国家应尽早明确和落实公正补偿原则,至少使征地成为在原则上无利可图的行为,从制度上打消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让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安安稳稳地过日子,也让中国的城市化在土地产权市场的自愿交换过程中自由而自然展开。

中国在传统上实行中央集权,监督地方官员的主要是上级领导而非当地选民。然而,中国地方那么大、官员那么多,一个中央怎能面面俱到、明察秋毫?一旦地方官员滥用权力、违法犯禁,受到侵害的人民不能通过民主和法治渠道自卫自救,只有诉诸“上访”,于是“上访”便成了中国独特的现象,而国务院也确实通过修改《信访条例》力求完善信访制度。但是由于上级政府总是受制于信息、资源和自身动力不足等多重因素,尤其在堆积如山的上访面前必然无从下手,最后很可能敷衍了事,因而信访注定是一条治标而非治本的收效极其有限的监督途径,完全不足以化解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阻止源源不断的上访大军,也不能预防上访失败激发的群体或个体暴力事件。

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体冲突、实现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有完善国家的民主和法治,从自上而下的控制模式转变为自下而上的自治模式。某些官员之所以可以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关键在于民意代表监督乏力,而之所以民主监督不力,是因为民意代表在选举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经过选民的检验。中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基本制度,但是由于人大选举不够规范,人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不足,人大每年会期太短,以至人大职能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不少地方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过大。既然人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人大代表在群体性事件中集体失语就成了十分“正常”的现象,以至人们根本不期望人大代表对解决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发挥实质作用。应逐步完善中国的选举体制,民意机构真正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面临连任连选的压力。民意机构必须由专职代表担任,他们必须将一年中的绝大部分时间花在议事、立法或监督工作上。只有这样,民意代表才可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有所作为。

许多事情其实并不需要政府出面,人民自己就可以解决,而一旦人民因为制度障碍而失去自理能力,那么不论政府如何干预都无济于事。近年来,出租车司机罢运、飞行员“罢飞”、农民工因讨不到工资“跳楼”成为吸引眼球的群体性事件。在法治运行良好的国家,罢工本来是劳资纠纷的一种正常方式,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虽然中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是宪法和法律也没有禁止罢工,因而它仍不失为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然而,中国式罢工不仅社会成本高、缺乏法律规范、容易造成社会失序,而且“跳楼秀”等看似极端的维权方式恰恰反映了弱势群体的无助和无奈。在市场经济中,资本永远是强势力量,劳动者个体永远处于需要保护的弱势地位。如果劳动者只是孤零零的个体,那么即便依靠政府和法律也难以有效维护他们的权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力求限制资本的力量、保护劳工的权利,但是如果不能实质性地改变劳资力量对比,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必然是相当有限的。要改变劳资力量对比,必须将劳动者个人有效组织起来,由劳动者自己选举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虽然中国企业也有工会,但是因为工会选举制度不完善,工会代表性和独立性不够,因而往往成为老板而非员工的代言人。既然工会不能有效保护员工,工人利益很容易在企业改制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受到资本侵犯;劳动者维权长期无果无望,必然产生“通钢事件”中发生的暴力伤害等非理性行为。

因此,中国的劳动者应该享受越来越多的公民权利,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组织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广义地说,所有弱势人群都应该通过宪法第35条保障的权利申诉自己的遭遇、唤起舆论的同情、寻求社会的支持。舆论是社会公器,是反映社会苦难和监督政府权力的喉舌,也是帮助中央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治理贪腐的渠道;一旦地方政府获得压制舆论的权力,必然会发生地方官员肆无忌惮、贪赃枉法、蒙骗中央,而中央也无从知道下一个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点。因此,古人早已明白“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道理。要避免中国社会产生的巨大危险,只有允许人民畅所欲言,毫无保留地评点政府的所作所为;即便某些言论不完全准确,也不能以“诽谤”之名随便动用公权力予以压制。为了保证舆论监督,法治国家对批评政府的言论网开一面;只要并非故意造谣中伤,即便失实的批评也受到宪法的保护;即便官员的名誉确实受到伤害,也不能用“诽谤”的罪名指控和惩罚公民,以免对言论自由表达产生“冷缩”效应并造成万马齐喑的局面。

反观我们的某些地方官员,近年来动辄以法律的名义、以自己掌控的实权惩罚批评自己的意见。这种做法不仅显然不尊重人民的言论自由,而且也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法治基本原则,严重助长了公权力的滥用。希望地方政府能对公民批评更加宽容,更希望中央能为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让全国人民在言论宽松的环境下帮助各级政府发现并改正自己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某些官员滥用权力,为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奠定制度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在畅所欲言、信息充分的环境下锻炼思辨和鉴别不同主张的能力,培养理性健全的国民性格,克服中华文明消极躲避、明哲保身的传统缺陷。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公民,公民的言论自由都是一个双赢选择:公民的尊严最大程度地体现在求真务实、无所畏惧、敢说敢当的个性,政府的尊严则建立在言论自由所造就的权力透明和诚信基础之上。

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作为人的礼遇,即便他已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不论他被指控什么滔天大罪,他都应该得到为自己辩护的公正机会,而不应该成为长官意志、舆论压力或基层执法暴力的牺牲品。即便他被定罪,定罪的目的也不应该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转变他的动机和行为,帮助他认识自己的内在尊严并作为一个有价值的人重返社会。近年来,中国的刑事正当程序得到很大改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大为减少,修订后的《律师法》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会见律师的基本权利,但是法律规定的落实尚不理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尚未得到基本保障,尤其是某些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中国的看守所和监狱应该远离牢头狱霸、刑讯逼供等显然贬损人格尊严的现象,无罪推定、沉默权、律师取证和会面权利等正当程序原则得到公检的尊重和法院的保障,至少借鉴法治完善国家的经验,将羁押“未决犯”的看守所移交到司法控制之下。

作为守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底线,司法本身必须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既不向权贵低头,也不向民意献媚,更不能在钱色诱惑面前栽跟头。然而,人非完人,法官作为人也不能免俗;缺乏制度保障,法官和常人一样不得不“向五斗米折腰”。要维护司法尊严、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个人的独立尊严,逐步革除法院内部官僚化和行政化,同时保证司法判案过程公正透明,不受政治和社会力量的干预。近十年来,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遏制司法腐败也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而如何保证司法人员在人格独立的同时远离腐败也成为转型中国的独特难题,进而产生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的不同路径之争。社会对司法的监督不应该依赖民意或权力的直接干预,而是主要通过检验司法程序的质量和判决书的说服力。只有当社会和政府开始尊重司法,只有当司法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成为值得尊重和信赖的机构,它才有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而维护宪法和法律所体现的每一个公民的尊严。

要维护宪法的尊严,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自然离不开监督制度。但是最根本的,还是需要人民有意识地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只有越来越多的公民起来主张属于自己的权利,“访民”才能变为公民,哭诉、呼号、民意谴责、上级指示才能变为批评、辩论、代表质询、公民投票;而且也因为只有人民行使权利,才能显现政府权力的边界——公正补偿,而不是通过征地剥夺财产;修缮校舍,而不是建豪华办公楼;投入地方公益,而不是将纳税人的钱挥霍于“三公”……才能逐一修补制度漏洞,才能消除某些官员的腐败冲动,最后让他们也恢复人性的尊严。

只有人民成为决定自己命运的主人,才能获得健全的政治人格,获得完整意义的道德尊严。为此,希望我们今后每个人都更加认真地对待自己的选票,至少在选举那天出来投一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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