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效率问题研究

2009-01-14 09:35马文骏
学理论·下 2009年12期
关键词:价值追求刑事诉讼效率

马文骏

摘要:如何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基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我国有必要从制度和运作两个层面进行一定的改革,以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刑事诉讼;效率;价值追求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2—0086—02

一、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

效率问题的提出,源于人类资源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刑事诉讼作为一项特有的人类活动,自然也摆脱不了这一矛盾的困扰。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司法资源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配置,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司法收益与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司法收益与效果。刑事诉讼领域,正是由于现代社会中犯罪的不断升级和犯罪率的上升带来的对刑事诉讼需求的不断增加,而刑事司法活动本身的高消耗性特征和刑事司法资源本身的有限性,使得刑事司法领域中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充分的利用,以解决日益增多的需求并带来最大司法收益,成为刑事诉讼效率问题研究的目标。

二、当前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的必要性分析

基于上文对刑事诉讼效率内涵的分析阐述,联系我国的国情,提高我国刑事司法的效率,无论是在理论层面的逻辑要求,还是由于实践中诸多效率低下问题的急待解决,都凸显了提高效率的必要性。具体如下:

(一)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

首先,效率是公正的要求。公正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永恒目标,然而,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所言:“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1]效率低下是司法公正的大敌。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效率低下不仅使得本应及时得到抚慰的受害方心灵创伤不能及时安抚,也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影响当事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对于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而言,诉讼效率低下,使得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和制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不能得到保护,造成国家机关公正权威的形象受损,也降低了对潜在犯罪的威慑预防作用。因而,可以说,正是由于对公正的追求,效率的追求成为必需。其次,效率价值是解决刑事诉讼供需矛盾的途径。效率带来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无疑有利于解决司法资源稀缺性和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法律本身的有效实施需要效率价值的贯彻。再次,效率价值彰显了法律自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法律规范本身要具有效率的特征,顾培东先生曾指出;“法律的当代使命逻辑地派生出三项要求:……第三,法律应能够启导或促成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2]现代法制区别与传统法制的一个最大不同点就在于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法律高效化,高效是现代司法的要求。

(二)案件的增多带来了对刑事司法高产出的要求

与世界范围内的趋势一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一直持续上升。这一时期正值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新的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加,导致了犯罪率的上升。尤其是近年来,法院面临的案件呈现新的特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方面的犯罪等新型复杂高科技的犯罪越来越多,处理这些案件必将消耗公检法机关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是解决案件增多的有效途径。

(三)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合理设置与利用影响了效率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设置了一些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和理论中,刑事诉讼仍然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一方面由于,某些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设置上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表现为:1.审前程序中案件分流有限,造成案件积压、诉讼效率低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原先法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刑事追诉活动的合理性,赋予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一部分不会受到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尽早地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减少法院审判案件的积压,节省司法资源。然而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中,不起诉适用率极低,有相当部分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未作不起诉处理,而是被推向了法院。可以说现行的不起诉分流制度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同世界其它国家相比,我国起诉审查程序中,检察院的起诉自由裁量权过小,这从制度上造成了绝大部分案件流入法院通过要审判程序处理,加剧了案件的积压。2.简易程序未能得到充分运用,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二战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逐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比如“英国采用简易程序的比例,1933年占总数67%,到1978年增加到98%;日本1982年共审理刑事案件230万件,其中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有215万件,占94%。”[3]可以看出国外大部分案件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我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也设置了简易程序,然而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上却一直偏低。一方面立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只规定对两类自诉案件和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与其他国家相比显得程序单一、限制过于严格。实际中经常存在这样一些案件,虽然它们量刑超过了3年,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争议不大或根本没有争议,完全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然而囿于法律的一刀切规定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由于简易程序的独任制审判可能会加大法官的责任,很多法官为了避免责任的承担,而排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一方面过窄,且在已有的范围内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从而影响了其提高诉讼效率功能的发挥。

(四)司法实践层面中不合理消耗的存在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首先,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司法腐败等现象存在,不仅造成了本来稀缺的司法资源的不正常消耗,更带来了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公民心目中降低。其次,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刑讯逼供表面上有助于侦查机关的迅速破案件,但是事实上,刑讯逼供一方面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直接违法了法律;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不仅影响了本案的正常处理,更造成了司法资源新的一轮不必要的浪费。犯罪嫌疑人常常在逼供后,于庭审中翻供,这使得诉讼侦查又回到了原点。其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损害,又会引发国家赔偿等一系列新的诉讼活动,司法资源因此被不必要的消耗。

三、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的途径

如何设计和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达到高效率呢?这就须在符合基本的案件处理规格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所投入的既定成本的组合方式,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以扩大刑事案件的处理总量。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层面的完善措施

1.提高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实施刑事诉讼成本过滤机制。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监察机关不起诉率低、不起诉范围过窄的现象,应当改变观念,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可以借鉴日本的起诉便宜主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的起诉便宜主义中没有限制犯罪性质,由检察官根据犯罪人性格、年龄、境遇和犯罪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来确定。通过扩大检察机关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使得那些本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审查起诉阶段予以剔除,而不至于积压至法院,从而有效运用审前程序中的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2.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予以进一步完善。根据案件轻重繁简等性质的不同进行程序分流,可以有效解决案件积压问题,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现状,应从立法上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予以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1)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刑期,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期从三年以下提升至五年以下,这将能使大量刑事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中。(2)凡是自诉案件都可以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不予追究本身就是对案件的一种判断,同时,“此类案件在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希望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法院和检察院就不应当加以拒绝,否则就背离了自诉案件中私权神圣的内含价值,并且浪费了司法资源。”[4](3)增加“被告人在侦查起诉中承认全部罪行”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使得某些刑罚超过最高刑期规定,但是案情简单又无争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增加简易程序适用的弹性。(4)设置简易公审程序,对处刑较重,但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简易公审程序。“在此程序中不受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证人和鉴定人经双方同意可以不出庭等等。”[5]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完善措施

基于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从施行领域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出发:1.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纵然效率要求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但是目前基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同时随着需求的持续上升,司法资源的投入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总量,因而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既要保障各地区司法资源分配的适当比例性,也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各机关各部门的有效分配。既要保障司法职业应有的良好的待遇机制,也要实施刺激鼓励机制,以促进多劳多得、高效高质的效率机制。2.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减少司法腐败,培养法律共同体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也要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以减少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无形伦理性成本的损耗。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1.

[2]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J].中国法学,1992,(3).

[3]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0.

[4]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9.

[5]成凯.论效率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之定位[J].当代法学,2003,(6):108.

(责任编辑/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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