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辉
2005年10月14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颁布条例,棉纤维的检验要依照《棉纤维检验和称重程序》进行。从那时起,该国就设立了SIFAT中心,即专门提供棉纤维检测服务的机构。他们将检测标准归纳为“Oz DSt 604”,即《棉纤维检验技术规范》。按照合格鉴定的要求,棉纤维检测依据下列质量特性确定:等级(颜色和外观划分)、种类(碎屑含量)、纤维长度(代码)、马克隆值。
依据上述规定,该国的棉纤维检验仍遵循了国际惯例做法的七套方案。此方案规定,产品应按批检验。所有样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测试,这是受检产品质量最可靠的方法。检验通过,则需出具每批受检棉纤维的合格证书。
棉纤维检验的参与方有:买方,即从事出口供应的合资企业,它们以现金方式采购棉纤维,包括该国对外经济关系部、投资贸易部下属企业或外国贸易公司。
参与棉纤维检验证明包括:订立执行方和购买方签订的合同;标准量货物的取样、样品的鉴别及草拟取样证明;在供应方监督下,检方要对每批产品取样称重,并拟定标准比重证明;样品测试,拟定测试证明;起草并出具下列证明:a.棉纤维质量合格证,表明其符合O'z DSt 604标准,并将货物运至仓库贮存;b.棉纤维经检验证明不符合O'z DSt 604的要求者应采取措施,即考虑到买方对所提供棉纤维的主张权利,对在仓库发现的产品质量和称重不符标准的问题,应通报各方并与购买方代表协商妥善处理。
在新棉采摘之初,卖方和买方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以及完成具体要求后的付款条件。根据合格证明、检验证明书和标准单位称重证明的规定,购买方应承担棉纤维检验和称重的开支。棉纤维检验收费根据该国财政部规定的价格执行。
检验之前,执行方需派出一名样品核秤员,以标准货物为单位,对轧棉厂刚生产的产品进行取样。棉纤维样品单位重量应为100~150克。将印有货物数码的标签贴在样品上,标签内容包含区域代码、轧棉厂代码和标准量纤维在轧棉厂的通用序列号。从用于鉴别的标签上撕下票据,贴在样品的切口处,然后缝合。按照该规定程序,所有检样都以批为单位用布袋打包并由样品核秤员为每批样品拟定取样证书。
待样品包装和取样证明完成后,将装有样品的密封袋和随同文件送交当地执行方实验室。检测完成后,合格证明书须标明有效期,棉纤维样将被贮藏在执行方实验室,直到买方最终验收将货发出。若超过有效期,则需重新取样检验。
执行方和供应方的样品核秤员应一同在轧棉厂对标准量进行称重。依据单位标准量的检测结果,供应方样品核秤员按规定程序,拟定每批产品的标准量货物称重证明,至少需有两名执行方人员签字。将证书复印件交予生产商和买方代表,生产商再根据标准量货物证明拟定账目证明(该证明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文件)。
标准量货物称重证明的有效期与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应一致。供应方提供产品差额的关键要求是:重量误差不超过0.5千克(刻度/分度的常量误差不超过0.2千克)。每日轮班时,执行方样品核秤员均需按规定程序校准这些差额,并记录称重结果,且与原记录用逗号隔开。
在仓库、港口或目的地,若买方派遣的核心控制组织代表对货物的称重结果产生异议,但产品重量与标准量货物称重证明(由执行方和供应方提供)中所记录的原始重量相同,且误差不超过1.0千克,那么证明中的数据仍被认为正确无误。执行方和供应方提供的标准量货物称重结果也不会更改。但若每标准量货物的重量误差超过1.0千克,消费方可通报各方。执行方代表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到达仓库,并在购买方或消费方代表的监督下,重新对货物称重。同时供应方也有权利要求一同参与。根据重新称重证明,供应方需在账目证明中做些更改。执行方专家负责对区域实验室的棉纤维样品进行测试。这些样品是根据O'z DSt 604标准,从单位标准货物样品中抽取。首先,将棉纤维样品保存在标准气候条件下的HVI贮藏室中,即在相对湿度为(65±2)%,温度为(21±1)℃的室内贮藏。操作员在HVI系统条件下对棉纤维样品进行重新测试,然后工人根据样品的颜色和外观的相关规定,对照棉纤维外观标准用手工将棉纤维样品分出等级,并检查样品中是否含有其他混合物,如棉籽、短棉线、油渍、臭味等。
在执行该操作的过程中,供应方代表可在实验室里进行监督。执行后按规定程序,检测员将单位标准样的测试结果写进测试草案,其内容包括:是否符合O'z DSt 604标准中对纤维的要求。若受检纤维与标准不一致,他将在草案中记录该棉纤维品质缺陷的代码。实验室负责人将签字批准这一草案。测试草案同样需供应方签字。当购买方同意在仓库验收这批货物时,购买方代表也需签字。
若测试结果表明棉纤维的质量特性与O'z DSt 604标准一致,供应方应按该标准补充同类型、同工业种类且允许出现三种不同等级的产品,并注明产品包装后的重量、产品净重和补充货物的毛重。
执行方区域实验室的全权代表应根据测试草案,负责起草和出具每批受检棉纤维的一致性证明书,注册并签章。将产地说明书(用于递交给仓库)和复印件交与供应方代表,测试草案和复印件交与消费方,一份复印件留实验室存档。
合格证明书应使用乌兹别克语、俄语或英语填写。证明书自注册之日起具有效力。在棉纤维可见贮藏条件的情况下,该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每批合格的纤维均需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明书,且需按规定程序在证明附件中注明每批棉纤维质量和数量的相关数据。若征得买方同意,可对多批产品出具一张合格证明书。棉纤维运输到仓库的过程中,供应方应将合格证明书及附件随货运清单一并附上。
对不同种类(但不超过三种)的棉纤维,他们还需分别出具证明(或复印件)。下列情况下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书:棉纤维样品中含有棉籽、短棉纤,生产过程中混入废物、油污,湿度超标,有霉烂气味,以及其他在官方标准中不应出现的物质。根据该标准,棉纤维可实行人工划分等级和种类:即棉纤维中碎屑含量超过相应工业类别的限制要求的等级、纤维的颜色和外观与棉纤维外观标准不相一致的等级、中等长度原棉和长原棉混合的等级、在同一批产品中出现不同工业类别的棉纤维等级、每标准单位货物没有符合规定的标记或产品包裹已破损、弄脏、进水,或缺失该批棉纤维的等级等。
产品不符合O'z DSt 604标准,且发现上述所列缺陷之一,执行方将按照规定程序拟定不合格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递交供应商代表,另一份留实验室存档。若供应方发现有购买方需要这批带有不合格通知的货物,执行方将按规定程序对产品进行第二次检验。对不合格的产品,将按规定把每批棉纤维的测试结果写进“棉纤维检验证明”,该证明书需由供应方和执行方双方代表签字,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
检验证明书需有购买方代表的签名,以证明其同意接收这批棉纤维。该证明书是替代合格证明的材料,同时也是购买方最终验收棉纤维的证据。若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买方没有权利也不能提出重新检验棉纤维质量的要求。
(据乌兹别克斯坦棉纤维检测中心SIFAT最新资料http://www.sifat.uz/en/sertifik_volokno.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