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智 万义平
中图分类号:F045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产业链包含价值链、企业链、供需链和空间链四个维度。本文首先分析了旅游产业链及其特征,然后分析了产业链中各主要相关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并揭示了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矛盾,最后提出相应的协调策略。
关键词:旅游产业链 利益主体 利益冲突 利益协调
随着旅游产业迅速发展,旅游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令人瞩目。但同时旅游景区的发展相应的也引发了许多问题,诸如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旅游景区利益矛盾冲突、旅游开展导致的环境问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等。在产业链开发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度的不同所引起的利益需求和分配问题是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影响旅游景区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发展。因此,本文从旅游产业链出发,试图寻求协调和平衡旅游景区开发和发展中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冲突与协调的方法与途径。
旅游产业链及其特征
产业链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产业链主要是基于各个地区客观存在的区域差异,着眼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借助区域市场协调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和多维性需求的矛盾,以产业合作为实现形式和内容的区域合作载体。旅游产业链思想源于产业链理论,它是指以旅游业中的优势企业为链核,以旅行社、饭店、旅游交通、旅游商品、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基础而结合起来的,共同直接或间接地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满足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企业生态综合体。
旅游产业链有以下特征:横向性,旅游产业链是横向联系的产业链,与传统制造业纵向联系的产业链有很大不同,直接面对的是消费市场(旅游者)。综合性,旅游产品是最具综合性的产品,它不是某个行业所能提供的,任何旅游行业的企业都只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的一部分。无约束性,旅游产业链的横向联系特点使各旅游行业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整个产业链条直接面对旅游市场,各行业的利益来自于各自向旅游者销售的产品,收益的多少与旅游市场的大小相关,不直接接受其他相关行业的制约。
旅游产业链开发过程中的各利益相关主体
(一)当地居民
旅游开发与社区在空间上的紧密性,使得当地居民成为与旅游景区接触最频繁、联系最紧密的对象,毫无疑问要受到旅游者游览活动或景区建设拓展所引发的各种影响。当地居民是旅游目的地的主人,不仅是当地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当地旅游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本和景观资源的缔造者。如果他们能从旅游开发中获得合理的利益,则会受到激励,更好地保护、挖掘和传承自身文化,积极促进当地旅游的发展;反之,则会出现反对旅游开发或阻碍旅游发展的事件。
(二)当地政府
景区当地政府往往作为所有者代表对资源开发承担主要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定法规、提供鼓励政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监控与规划过程、制定实施行业标准、协调旅游各方利益等几个方面,因此当地政府对自然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属地政府希望通过旅游业的良性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稳定社会秩序、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效共生,促进整个地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是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协调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旅游地健康持续发展的代言人。
(三)旅游开发企业
旅游企业主要包括了旅游开发商、旅游经营商、饭店等,是旅游活动的主要执行者,是联系旅游主体与旅游客体的纽带,他们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任何旅游景区产业链的开发离不开旅游企业并贯穿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的全过程。旅游企业无疑是旅游产业形成和发展中最为活跃的基本构成要素,直接关系到产业的发展前景。旅游企业作为盈利性组织,它们参与旅游开发与经营活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以市场为导向,追求商业利润,而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四)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产业链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驱动因素,旅游业的一切开发和服务都是针对和围绕旅游者的需求而提供的。旅游者利益虽然很多方面表现为经济利益,但这绝不是旅游者利益的核心。景区旅游的旅游者,他们的利益核心是旅游经历的“质量”和好奇心的“满足感”,无论是观光型的还是科考探险型的,无不希望欣赏到如旅游企业宣传中的、真正的、不经过任何修饰、不受到任何污染和破坏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旅游者还希望在旅游过程中有比较舒适和安全的游览环境,希望旅游企业能够提供质量符合协议承诺的产品与服务。
旅游产业链开发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的冲突表现
(一)当地政府和当地居民的冲突
在旅游产业链开发过程中,当地居民是最为弱势的群体,他们的生活环境被作为旅游产品进行开发,景区中的部分原有土地往往需要改变用途和部分原住居民需要搬迁,当地居民在拆迁与征地中必须服从政府安排,别无选择。而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利益却得不到保障,加之补偿协议签订后又缺乏相对公正的监督机制,根本无法保证补偿的及时到位和公平。当地居民参与到旅游发展决策中来,是确保当地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正当权益的前提。当然如果当地居民不能够遵守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支持、不响应旅游发展规划,势必会破坏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旅游开发企业和当地居民的冲突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开发企业可以凭借地方政府给的权利和优惠政策处于强势主体地位,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当地居民由于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往往处于劣势。旅游企业的最大利益诉求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当地居民在旅游开发中处于劣势,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在利益的分享与分配上,当地居民的经济收益无法保障。此外,旅游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数量有限,且工资水平低。当然如果当地居民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旅游企业经营环境,如采用不正当手段与旅游企业争抢游客或直接向旅游企业无理索要经济利益,势必会损害景区整体形象,破坏景区经营环境。
(三)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冲突
旅游者和当地居民之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相互影响是一种独特而繁杂的多元文化的相互作用。一般来说,旅游者的活动具有双重影响,在给当地居民带来如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促进文化交流、增加学习外来文化的机会等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旅游者的大量到来,破坏了当地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纯朴的民风,会使文化、艺术和民俗商业化和庸俗化。旅游业的发展使得当地居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外来文化,其商品经济意识有所增强,时间久了民风就不如旅游开发前纯朴,存在“强买强卖”、敲诈游客的行为,必然会影响旅游者体验质量。
(四)当地政府和旅游开发企业的冲突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当地政府未向旅游企业提供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旅游企业就不能得到充足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引导。地方政府管理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对旅游监督与协调职能未能完全、有效发挥,没有有效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并加强旅游行业部门管理,造成同类旅游企业恶性竞争,利润率非常低;同时,旅游企业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他们的短期行为与不法行为势必会破坏景区资源并造成当地经济漏损。
(五)旅游开发企业和旅游者的冲突
旅游开发企业与旅游者的利益冲突在于前者能为后者提供怎样的旅游产品。如果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其期望的产品与服务,旅游者势必会充满失落和遗憾。现在不少旅游企业打着“满足旅游者需求”的旗帜,只考虑迎合其主观上认定的旅游者的兴趣所在和审美特色,忽视甚至根本不顾及周围景观环境的协调,造成了景区自然景观丧失其原有的特色,生态环境系统失调,自然景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遭到破坏,这种人工设施与景观过多损害了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此外,旅游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也会影响旅游者旅游体验质量,旅游企业在与旅游者的交易中缺乏诚信,是我国旅游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旅游产业链开发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的协调策略
(一)建立景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共识
旅游产业链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各利益相关主体存在自利倾向,缺乏“他意识”。他们从自身的短期利益最大化出发,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追求短期目标而忽视景区长远发展目标。因此,要解决利益冲突与矛盾,首先使各利益相关者树立自然景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真正实现景区所在地经济效益、社会文化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效”共生,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利益相关主体参与旅游的动机、目标不尽一致,利益要求也有差别,在实现景区旅游发展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牺牲某些单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这样就可能产生抵触,危及系统整体利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利益相关主体的系统利益观培养,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景区主要利益相关者应履行相应的责任
要化解旅游产业链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各利益相关主体还要履行他们应尽的责任。在景区可持续发展中,当地政府要履行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民族文化与传承的责任、使当地居民广泛受益的责任、加强地方旅游行业与市场管理的责任等,当地居民要履行保护本地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保护本地传统文化的责任,旅游开发企业要履行自然环境保护与尊重当地特色文化的责任、保障当地居民正当权益的责任、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责任等,旅游者要履行保护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尊重旅游地特色文化的责任等。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制定的很多法规分别适用于某一种类型的保护地,不适应我国目前多样化的生态类型、社会经济水平、地方特色和管理目标的需求,因此有必要集合各方立法力量,建立并制定一套统一的框架性的自然旅游资源法;同时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形式来保障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并从中受益的权利。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当地居民参与的内容以及利益分配的问题,将当地居民参与的权利内化到旅游规划的各个环节,使当地居民参与的权利合法化、具体化。
(四)建立有效的行为监控机制
在协调景区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仅靠各主要利益相关主体自身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在景区建立专门的、独立的社会性执法和监督机构,对景区旅游开发与经营整个过程中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确保各方利益的实现和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该机构同时也可以是一个信息沟通和反馈的渠道。该社会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在于监督各主要利益相关主体,监督当地政府机构的管理行为,保护地方政府管理的公平、公正;监督旅游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旅游开发商与经营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当地居民利益、破坏环境、违规操作等行为;定期对旅游者的旅游体验质量进行跟踪与调查,以更准确地了解旅游者需求。
参考文献:
1.杨丽娥.旅游产业链刍议[J].经济问题探索,2008(6)
2.乐颖,贺永.旅游开发中的博弈论[J].山西建筑,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