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军 郭剑文
摘要预防和治理军人犯罪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中央军委于2007年11月颁行的《预防犯罪工作条例》是预防军人犯罪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预防军人犯罪的根本保障,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军人犯罪社会矛盾阶级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30-02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病态现象,是社会矛盾集中综合的体现。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军队必须确保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军人肩负着特殊而光荣的使命,少数军人犯罪严重危及了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严重损坏了军队的形象和声誉,预防和治理军人犯罪,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军人犯罪的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犯罪人数每年都在直线上升,大案要案居高不下。198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313306件,比上年增加8.2%;审结312475件,比上年增加7%;判处被告人368790名,比上年增加13%。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有113533名,占30.8%,比上年增加14.2%。1999年,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8万余件,比上年上升9.03%,判处犯罪分子53万余人,比上年上升30.76%。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68130件,判处罪犯100730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59020人。比较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三年的工作报告,犯罪率和犯罪的人数(已决犯)每年都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8年判处罪犯的人数已经超过100万,是1988年(20年前)的三倍和1998年(10年前)的两倍。而且,这些统计数据只涉及已决犯,不包括未决犯和未立案(犯罪黑数)的数量和比例。因此,实际的犯罪率和犯罪数已经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想。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判处的罪犯中,就有极少数属于军人犯罪,具体比例和人数,没有相关资料公布。笔者没有对军人犯罪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仅就军队内部每年传达的有关军人犯罪和自己接触的部分军人犯罪案件来看,军人犯罪人数每年也成上升趋势。
从已经公布的军人犯罪案件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军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几类。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既有军人单独犯罪,也有军人共同犯罪和军地共同犯罪;既有军人干部犯罪,也有军人士官、士兵犯罪。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和故意(过失)杀人、故意(过失)伤害、绑架罪、强奸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仍然突出;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涉密犯罪高发、频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比较突出;交通肇事罪、武器装备肇事罪等安全事故犯罪时有发生。
二、军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的作用不是平等的,而是有一定的主次关系,并且是相互作用的。国内外犯罪学理论研究认为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社会原因、环境原因和个体原因。同样,军人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犯罪军人在思想上想犯罪
犯罪军人的信仰和世界观与我们所提倡的军人核心价值观是根本对立的。犯罪军人的性格多属盲目冲动型,他们理智性差,思维狭窄,偏激固执,嫉妒心、虚荣心、报复心强,自制力差,冒险、侥幸心理强。犯罪军人错误或反动的世界观和信念、顽固的反社会态度、畸形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极端的个人主义等产生了不正当的需要,导致他们在思想上想犯罪。
(二)犯罪军人在意志上能犯罪
犯罪军人薄弱的道德、法制观念,不良的情绪、情感冲动,不理智的意志品质等构成了不良的自我控制系统,不仅不能限制不正当欲望,反而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支持,决定了犯罪军人在意志上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们能够把犯罪思想转化为实际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军人在机会面前敢犯罪
防范军人犯罪的机制措施不健全、打击不及时、执法不严格、惩罚不确定,让犯罪军人不惧怕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的约束。有章不循,管理混乱,客观上给犯罪军人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让少数军人铤而走险,导致他们在机会面前敢于犯罪。
三、军人犯罪的预防
治理犯罪的对策、具体的措施、方法乃至途径很多,但最根本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罪行,智者宁可防病于未然,不可治病于已发。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军队预防犯罪工作,保持军队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在全面总结军队预防犯罪工作的长期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军人犯罪的特点规律、深刻分析军人犯罪的各种原因、充分借鉴国内外预防犯罪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中央军委于2007年11月颁行了军事法规——《预防犯罪工作条例》。《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共7章77条,由总则、职责、主要措施、工作制度、战时预防犯罪工作、奖励与处分、附则组成。
《预防犯罪工作条例》明确了军队预防犯罪工作的概念,即军队各级党委、机关和基层单位,运用思想教育、政治考核、管理控制、心理疏导、矛盾化解、技术防范等方法和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维护部队安全稳定的一项全局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第2条)。规定了预防犯罪工作的基本任务,即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筑牢思想防线、组织防线、制度防线、技术防线和群众防线,消除诱发犯罪因素,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不法分子破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防止内部矛盾激化,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第3条)。指明了军队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即以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为重点,坚决防止危及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影响社会和军队稳定,严重损害部队战斗力的重大犯罪案件和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发生(第6条)。强调了军队预防犯罪工作的关键,即突出抓好首脑机关、要害部门、核心涉密岗位、配备重要武器装备单位、小散远直单位、个别人员的防范工作和边境、海上、空中防线工作,注重抓好节假日、重大活动、敏感时期、部队编制调整、季节转换、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以及补兵退伍、出国(境)等重要时机的防范工作(第7条)。
《预防犯罪工作条例》的立法依据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立法技术先进、立法的体系结构科学、立法的内容合理,理论性、操作性、前瞻性、实效性等非常强。它是预防军人犯罪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预防军人犯罪的根本保障,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预防犯罪工作条例》,我总的体会就是:预防军人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总方针,具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严格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军人主观上不愿犯罪
《预防犯罪工作条例》规定了六项预防措施,首要的措施就是思想教育措施,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的中心环节,教育引导所属人员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牢预防犯罪的思想基础。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官兵,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部队,坚持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占领军营阵地,坚决抵制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和各种错误思潮、腐朽思想文化对军队的侵蚀影响,保持官兵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第23条)。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敌情社情动态,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教育,增强所属人员的国家安全观念和防间保密意识,自觉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第24条)。特别强调各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性法制教育活动,增强所属人员的法纪观念(第25条)。这就是要求我们通过细致的思想教育,消除军人犯罪的主观愿望,消除军人犯罪的主观因素,使军人主观上不愿犯罪。
(二)严格落实预防军人犯罪的各项纪律、措施和制度,使军人客观上不能实施犯罪
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照《预防犯罪工作条例》构建思想防线、组织防线、制度防线、技术防线和群众防线五条防线,形成犯罪预防体系,让参与预防犯罪的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各种举措围绕着犯罪预防这个共同目标,形成有机联系、协调运行的工作体系。
美国陆军也充分认识到“有章不循、管理混乱”是军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他们颁布了《违法行为防范纲要》,特别注重对军队的行政管理工作。该纲要规定了预防军人犯罪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加强品格教育,开展谈心活动,掌握思想动态,通报犯罪情况,严格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军法。
《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强调军人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十不准”,采用政治考核、管理控制、心理疏导、矛盾化解、技术防范等预防措施,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骨干工作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军地协调制度等预防工作制度。切实执行好这些纪律、措施和制度,就可以减少军人犯罪的机会,消除军人犯罪的客观因素,使军人客观上不能犯罪。
(三)严厉打击军人犯罪行为,使军人不敢犯罪
军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队各单位、各部门过多的考虑自己的利益,不重视对已经发生的军人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使得不少军人抱者侥幸心理,总以为单位不会追究,从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严厉打击军人犯罪,决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力求“严格”、“严肃”、“严明”处罚。如果处罚不确定或者处罚不及时,严刑峻法也不能取得良好的预防军人犯罪的效果,会产生“刑期过剩”的弊害。严厉打击军人犯罪,目的就是使军人不敢犯罪,只要处罚的后果大于犯罪的好处(避免“刑期不足”),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军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即使很轻的处罚,对军人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处罚的效果不在于严重,而取决于处罚的不可避免和处罚的及时性上。
首先,处罚必须是确定的。只要军人犯罪,不可避免的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减少犯罪的黑数,避免漏网之人,任何军人都会畏惧处罚,而停下犯罪的脚步。放纵、袒护、包庇军人犯罪实际上就是鼓励他们从事犯罪行为。
其次,处罚必须是及时的。处罚跟随犯罪越及时,效果就越好。处罚来的太晚,就让他人认为处罚是不确定的,有人就可能会侥幸“效仿”。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发现犯罪,及时处罚犯罪。
最后,处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处罚不只是对已然之罪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处罚军人,是因为军人犯罪了,更为了军人不再犯罪。
参考文献:
[1]大谷实.刑事政策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林山田.刑事法论丛(一).台湾:五角书局.1987.
[3]孙新生.对军人犯罪问题的历史分析.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1994.
[4]杨东录.军人犯罪预防学.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5]陈学会.军事法学.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