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以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为例,阐述了社会性风险事件在新闻媒体、政府、企业等风险放大站的作用下被加强或者衰减的作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风险放大效应所导致的新的经济与社会后果的过程,理解这一机制与过程对于风险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风险的社会放大 风险事件 风险治理 社会风险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5-0178-05
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以2004年为例,国内发生交通事故567753起,造成992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7.7亿元。①同样是在2004年,安徽阜阳因被喂食劣质奶粉出现营养不良症状的患儿共171例,其中死亡13例。② 单纯从数字比较来看,多数人都会觉得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远大于营养不良造成的危害。但是,2004年关于阜阳劣质奶粉的许多事实却被国人铭记为历史,劣质奶粉毒害婴儿的黑幕被披露之后,一石惊起千层浪,一场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检风暴迅速掀起。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每天造成上百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没有像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那样引起广泛关注,为何死亡风险比营养不良大得多的交通事故问题不能引起大众、媒体、政府的“焦点凝视”?什么样的事件才是风险事件,风险是如何在社会语境中形成的,又是怎么样被社会中的个人、组织“放大”的?本文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框架入手对此进行解答。
一、风险及其社会放大
风险(risk)从广义上加以界定的时候,是指“一种遭受伤害的可能性”,作为政策性的定义,风险被看作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严重后果的乘积。这种科学化的定义却不能解释那些伤害性不是太大、发生的概率不是很高的社会性事件为什么会最终演变成举世瞩目的风险事件。例如,交通事故按照“科学”的风险定义来评估的话,其危害性大于社会性事件。但是每天造成上百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却不“引人注目”,其原因就在风险本身既是对人们造成伤害的客观威胁,又是文化、心理选择的结果,是社会文化过程和经历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讲,风险的社会文化过程更能引发大众的心理恐慌,而一个事件所经历的社会文化过程被称之为风险的社会放大,也即灾难事件与心理、社会、文化和制度状态相互作用,其互动效果和方式会加强或者衰减人们对风险的感知并形塑风险行为;反过来,人们行为上的反应又会造成新的经济和社会后果。这些后果远远超过了风险对人们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直接伤害,导致更深远的间接影响,比如政府义务的增加、制度公信力的丧失、企业的污名化等。(注:卡斯帕森:《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在发展综合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载克里姆斯基等编著,徐元玲等译《风险社会理论学说》,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175页)在社会风险语境中发生或产生的事件就是风险事件,它是一系列使得风险成为现实的离散事件流,是潜在的风险在现实物质世界中能量、信息的释放,其暴露的程度、产生的结果及其影响方式存在不确定性。此类事件不一定极端,但是却可能导致连续的灾难过程。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这一过程。
二、劣质奶粉事件中的风险放大分析
(一)风险事件的引发与暴露
一个风险事件从萌芽状态到突然引发,再到被广泛暴露需要一个过程,这其中存在着偶然性和关键诱导因素。上海的《东方早报》在2004年4月16日一篇名为《阜阳“空壳奶粉”之祸》的报道中,声称 “大头娃娃”由于长期食用劣质奶粉致死。该报道经国内主要的门户网站新浪网转载后,又被其他媒体积极跟进,并得到中央领导的关注,这场“奶粉之祸”才得到全面暴露。并迅速扩散为引起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
(二)风险的社会放大媒介与途径
风险放大过程或由一件物理事件引起,或起因于一场有关人们切实利益的社会事件的曝光,其后由一系列组织或个人对风险信息加以收集、阐释并加以传播,收集风险信息的个人或者组织称之为放大站,而最主要的社会放大站是由那些制度化的政府、企业和新闻媒体来充当的。
1、闻风而动的媒体
风险议题有赖于媒体的呈现,大众传播提高了风险情境的“社会能见度”。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剧了社会各阶层对信息的渴望与焦虑,因此,媒体在“对抗风险”、“揭露风险”、“具象化风险”方面被赋予了重要责任。现代社会,媒体有着天然的舆论监督作用,又具备引导大众视线的能力,尤其是那些实力雄厚并带有官方性质的媒体更具有号召力和公信力。任何一个风险事件在主流媒体的积极参与下,都会产生快速“放大效应”。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各主流媒体的大量报道与阐释,强化了大众对事件的关注就是一个明证。
2、积极介入的国家权威
一般而言,个人只有在社会组织中工作并参与到社会决策时才能将风险信号放大或者减弱。同时,风险放大的程度会因个人在组织中的身份不同而有强弱之分,比如作为普通公民和政府雇员的身份区别。当个人以权威组织代表身份加入到风险事件的处理中时,这些具有公信力、制度化、组织化的行动就会将风险信号放大。
国内的各类重大风险事件一旦有国家权威的介入都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应,这次的“奶粉”事件也不例外。国务院总理获悉“劣质奶粉毒害婴儿”之后,做出了三点重要批示。“批示”在中国具有较高的行政效力,尤其是最高行政领导人的批示会波及到各级政府部门,影响到他们的行政效率。“批示”下达之后,国务院迅速组建调查组火速赶赴安徽,会同安徽省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通过市场清查、源头追踪、农村婴儿营养普查、医院病案核查、产品检测等形式,采取行政调查与专家鉴定相结合的方式,对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进行了强化调查。国务院调查组的迅速组建和积极行动向社会各界表明,对于风险事件的处理,国家高度重视并有彻查的决心与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权威的介入却让普通民众觉得兹事体大,从而引发了人们对此事件的严重关注和期待。最高层“批示”的信号被新闻传媒发布,经过大众的街头巷议愈加加重了“劣质奶粉事件”的风险特性。
3、随机应变的大企业
国外的风险研究表明,诸多风险事件都与企业及其行为有关。企业一旦卷入风险事件,无论企业应对危机的措施是遮掩问题、敷衍塞责还是澄清谬误、重树品牌形象,都会吸引更多的公众聚焦和新闻媒体的曝光,而这些聚焦和曝光又把与之相关的风险信息推向新的高度,加速了公众对风险事件的感知。
由于阜阳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失误,把假冒三鹿婴儿奶粉的检测结果按“三鹿婴儿奶粉不合格”上报,并公告于2004年4月22日的《颍州晚报》,消息被国内各大媒体转载。于是三鹿奶粉在全国范围内被强迫下架、封存,从2004年4月22日到4月26日,产品销售下滑了80%,损失高达两千万元。
(注:高超:《“三鹿”危机公关纪实》,《经济论坛》2005年第1期,第76页)
涉及“三鹿奶粉”的事件发生当日,三鹿集团高层马上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交涉。随后,国务院专项调查组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了误报事件。随后,三鹿集团与数十家国内知名品牌乳品企业在多个城市联合发布“乳业诚信宣言”,承诺坚决不生产和销售劣质乳制品。由此,有关国产奶粉质量的讨论也进入了更加深入的社会风险议题中,知名品牌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成为人们广泛议论的话题。
(三)风险社会放大的表现
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包括了“加强”与“减弱”风险信号两种含义。在加强的情况下,会引起额外的制度反应与保护行为;或相反,在社会风险被衰减的情况下,政府、组织和个人会减少保护性行为。至于社会组织或个人是采取放大还是衰减风险信号的行动,这取决于他们对风险事件的感知和与之相联的利益考虑。额外的要求会产生公众和组织的“过度行为”,它和为衰减风险做出的“行为错位”都是风险放大的表现形式。
1、媒体的过度报道
媒体的过度报道主要表现在对国产奶粉的“污名化”活动中。污名(stigma)一词源于古希腊,它被用来指称身体上的污点,后来被引申为暴露人的丑恶和不光彩的行径。(注:斯洛维克:《风险感知:对心理测量范式的思考》,载克里姆斯基等编著,徐元玲等译:《风险社会理论学说》,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一旦个人、组织或者事件被标示为“异类、不受欢迎的、危险的”,并且通过媒介不断被“再标示”,那么他们就会受到更多人的排斥,这样的过程就是污名化。传媒本身的报道具有“客观、美化或者污名化”等多种作用,究竟发挥何种作用这同媒体选取的视角与相关利益表达有关。在风险事件的报道中,基于风险语境的催化,媒体往往会出现“过度报道”,从而客观上导致对事件或人物、组织的污名化功效。
(1)奶粉的污名。奶粉是本次风险事件的“主角”,从媒体对奶粉所加注的定语修饰就能反映它被污名化的具体过程。最初,新华社的报道中提出残害婴儿的是“无营养”奶粉,《东方早报》和《新民周刊》的报道称之为“空壳奶粉、假奶粉”。然而,在转载这三家媒体的报道时,劣质奶粉的称谓却越来越多,诸如“毒奶粉”、“黑心奶粉”、“杀人奶粉”。随后各地执法部门查出了更多的不合格奶粉,其中因某些有可能转化为致癌物质的成份超标,又有媒体将其冠以“致癌奶粉”。从“无营养奶粉”到“致癌奶粉”,媒体将劣质奶粉的风险危害性不断升级,夸大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
(2)失控的数字。随着奶粉称谓的不断“污名化”,媒体关于国产奶粉不合格率的报道也在攀升。2004年4月20日,安徽省政府公布了在阜阳查出的45种劣质奶粉的名单;4月23日,北京一家媒体公布劣质奶粉增加到55种;甚至有媒体报道称查出劣质奶粉上百种。陕西媒体报道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市场抽查10种奶粉有7种不合格;福建媒体报道当地工商部门抽检18种奶粉竟有11种不合格;贵州媒体报道当地卫生部门抽查的70种奶粉样品中,蛋白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的有63种。劣质奶粉在媒体的报道中,不只是品牌多,而且数量也大,并大到了惊人的地步,广东、河南、河北、四川等地查处的不合格奶粉都是以万吨记。(注:齐远:《是谁将劣质奶粉妖魔化》,载《今传媒》2004年第3期,第32页)
实际上,在2004年5月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30家奶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合格企业名单,这些合格企业的奶粉产量占到全国奶粉产量的80%,从这一权威信息可以看出,国内正规企业奶粉质量还是稳定的。但是国家权威部门的“辟谣”效应还是敌不过众多媒体业已掀起的“揭丑热潮”。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客观、真实”原则被部分媒体制造的“奶粉污名”的过程破坏了。风险的信号在一次次报道中被加强,众多真伪难辨的信息被大众接受着、重组着。媒体过度渲染风险有可能会隐瞒理性地、批评的声音,产生以某种利益为导向的支配性话语,使得公众变成被动的受众,风险沟通变成肤浅的风险感知,社会恐慌与不信任开始蔓延。
2、地方政府的行为错位
风险事件被暴露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一般会采取措施,应对危机的来临。出于自身和地方利益考虑,政府在主观上都力图将风险事件的负面效应降到最小,运用各种形式把风险的信号衰减。此次“劣质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的态度和行为多数是积极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与新闻媒体和舆论进行风险沟通。但是,面对空前高涨的社会舆论压力,面对国家权力部门的不容置疑的“问责”监查机制,某些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在行动上也表现出了忙乱和错位。
(1)假撤职闹剧。本次事件中,有几十名国家公职人员先后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在彻查过程中,阜阳某县工商局却发生了“假撤职”事件。2004年7月4日阜阳市工商局以监管缺位为由辞退了两名工作人员。而在两个多月前的4月24日,因为同样的理由,该县工商局就已经对上述二人做出过辞退决定,并且上报了国务院调查组。6月22日新华社报道称:“该县工商局对上报国务院调查组的处理决定并未真正执行”,“是典型的阳奉阴违、哄骗国务院调查组的恶劣行径”。(注:新华社安徽记者站:《阳奉阴违为哪般》,2004年6月22日电讯)信息公布不久就发生了第二次撤职事件。“假撤职”事件表明,个别地方政府面对突如其来的风险反应失措,试图通过传统的“丢卒保车”方式避开风险放大带来的冲击,达到缓解问责压力的目的。但是,事与愿违,这样的行动只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传播,原因就在于风险事件发生地的任何相关的责任人的言行都会触动当时“敏感”的舆论监察的“神经”,引发风险信号的多级扩散。
(2)尴尬的免费治疗。消极的行为错位还表现在对“发病患儿”的免费治疗规定和措施的落实上。国务院调查组提出了预防和治疗婴儿营养不良的措施和指导意见,建议阜阳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以全面改善轻、中度营养不良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对此,阜阳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提出“免费治疗”的承诺。但是,在强大的压力下做出的承诺是不可靠的,这反映在地方政府制定的《因劣质奶粉所致婴儿营养不良综合症诊疗指导方案》上,该方案没有给出判断“营养不良症”不可缺少的正常标准值,对实验室检查数据如何支持营养不良的诊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客观上造成评估标准模糊不清。模糊的标准导致责任认定不清,使得一些符合救治条件的患儿被相互推诿,贻误了治疗时机。(注:黄勇、靳生:《调查组离开之后:阜阳奶粉事件善后乱象调查》,《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12日)
“假撤职”与“免费治疗”,都在折射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职能部门在风险事件中的行为错位。缺位的原因,既有地方政府处理风险突发事件的经验不足,又有应对风险事件所付出的医疗成本、社会成本的利益考虑。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地方政府行动策略上选择“迂回”的做法却都是为了衰减风险信号,避免事态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四)风险的社会放大所带来的波及效应
风险的社会放大,其影响不仅局限于最初的直接受害者,还包括:人们对风险感知、想象和态度的长久变化,比如对环境的疏离、社会冷漠或对风险管理机构的不信任;对当地区域经济产生影响,如居民财产缩水和旅游业萎缩;产生政治和社会压力,公民滋生更多的政治要求;更为严重的风险放大还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如果风险事件涉及到企业及其技术问题,那么风险的放大还会对其他技术和制度产生连锁反应,降低公众对技术的认可程度,乃至公共信任崩塌,并在极端情况下波及存在类似问题的其他产业、其他地区。此次“奶粉事件”所产生的波及效应正印证了上述观点。
(1)司法和行政的波及。截至到2005年8月,阜阳市查获制售伪劣奶粉的窝点4个,刑事拘留42人,其中,24名涉案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正式逮捕,之后通过司法审判有5名被告分别被判4至8年徒刑。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监察部的建议,给予阜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工商局、卫生局等负责人严厉的行政和党纪处理。(注:国务院应急办公室2005年8月9日公告,http://www.gov.cn/yjgl/2005-08/09/content_21396.htm
(2)地区和产业波及。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曝光后,国产奶粉销量一泻千里,仅在2004年的5-6月份,国产奶粉与上年同期相比销量下滑25%。中国奶业协会认为,该事件对刚刚兴起的中国乳业来说打击是“毁灭性”的,它不仅冲击了国内乳业生产企业,还沉重打击了国民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与之相比,阜阳奶粉事件后两个月内,进口奶粉的销量普遍提升了20%左右。(注:《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12月15日)
(3)催生风险治理机制。奶粉风险事件发生后不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告,要求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在2006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以制度法规的形式详细规定了事故分级、工作原则、应急处理指挥机构、通报制度、举报制度、应急准备和预防措施、紧急处置、善后处置、责任追究、应急保障等方面。(注:国务院应急办公室2005年8月9日公告,http://www.gov.cn/yjgl/2005-08/09/content_21396.htm各地方政府和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制度性措施。江苏、上海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与市场退出机制,规定缺陷产品强制收回制度,对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强制收回,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进行跟踪抽查,多次不合格责令其停止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及吊销营业执照。(注:许小丹:《劣质奶粉清剿风暴》,《半月谈内部版》2004年第6期)
三、讨论
阜阳奶粉事件表明,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就会有连续的或者突发的能量、物质和信息的释放,当此类事件被人们观察、被报道,产生信息交互的时候,风险事件就会进入到社会语境中,在相互作用下导致其他客观社会效果和人们心理的转变。风险的经验给予人们一个重新创造和解释风险的机会,人们对风险的信号进行选择、排序,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选择风险事件的某些部分,把它们串到焦虑的锁链上并磨光擦亮,与此同时,有意无意的忽略风险事件另外一些部分,认为它们并不需要加以注意。(注:卡斯帕森:《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在发展综合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载克里姆斯基等编著、徐元玲等译:《风险社会理论学说》,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175页)在对风险事件信号的制造、传播与各类放大站对这些信号的加工,以及它们被融入到社会行动和社会议程的可能性进行了阐述后,还有以下两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1、外在风险的内化与内在风险的外化
处在风险当中的人们总是希望得到安全保障,但是人们对政府及其相关制度化组织降低风险的期望,与政府及其他组织降低风险的能力之间存在着“真空地带”(注:贝克:《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载薛晓源等主编《当代学术前沿研究报告(2005-2006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8、84页),这就加强了大众对降低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的焦虑感,迫使政府和其他组织做出一些权宜性行动来应对风险的到来。由于有限理性的限制,这些权宜性行动却会导致外在风险转化为内在风险;或者相反,有些组织出于特殊的需要,将本可以内在化的风险渲染、外化。上述过程突出的表现在政府在处理风险事件时的“行为错位”和新闻媒体对此表现出的“污名化”等方面。无论是外在风险的内化还是内在风险的外化,都在整体上增加了社会健康运行的风险。有鉴于此,如何把握风险内化与外化的关系,减少社会的整体风险就成为了风险治理的迫切任务。
2、风险的社会放大与风险治理
现代社会风险的复杂性、时空上的延展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都对风险治理提出了更加迫切而严格的要求。无论是国家、市场还是被寄予厚望的公民社会都无法单独承担治理风险的重任,这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风险的制造者。风险的社会放大机制中也印证了上述观点。相比较而言,国家(政府)在整个治理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在这个多元复杂的时代,国家自身的变革一般滞后于治理风险的时代要求,从而间接或者直接导致了风险治理的失效。这就要求建立“双向合作治理模式”(注:杨雪冬:《全球化、风险社会与复合治理》,载薛晓源等主编《当代学术前沿研究报告(2005-2006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3页),在政府、企业、社区、各类社会组织之间构筑起共同的治理风险的网络联系和信任关系,建立起资源、信息的交流和互补平台,真正做到风险的良性沟通,这样才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可能和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
作者单位:张乐,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公共管理系
童星,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心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