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考课文书的管理

2008-12-17 10:00王东洋
档案管理 2008年6期
关键词:军功吏部中正

王东洋

摘要:军功文书主要包括军功登录时的初始记录和正式勋簿。南北朝的中正官参与军功文书的管理,是当时考课文书管理的一大特色。相对南朝而言,北朝军功文书的管理更完善,措施更得当,军队、尚书吏部和门下省均参与了管理过程,形成互相监督、层层纠弹的机制。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考课文书文书管理

武官考课的主要标準是军功。这些军功记录于相关文书上,由专门部门保管,以作为事后考课该武官的档案材料。考课结果对武官的升降赏罚有重大影响。朝廷为打击军功考核过程中的作弊行为,力图建立高效有力的监控机制,考课与监察的紧密结合,正是这一努力的结果。

1魏晋、南朝的考课文书管理

军功作弊主要发生于两个领域。其一,战斗结束后,进行军功初步登录,不法者虚报战功、隐瞒损失。其二,军功初步登最后,将帅向朝廷汇报过程中,不法者趁机篡改军功文书。正是因为出现虚报军功、篡改军簿的现象,所以相应的监察核实制度是必需的。

为防范军功作假,两汉规定了军功登录造册制度。《汉书》卷50《冯唐传》注引如淳曰:“汉军法曰吏卒斩首,以尺籍书下县移郡,令人故行,不行夺劳二岁。伍符亦什伍之符,要节度也。”战斗结束后,军队有关部门要将士兵斩首级数、掠获数量等表示军功的项目记录在簿,“书其斩首之功于一尺之板”,然后“以尺籍书下县移郡”,也就是送交县郡,后由县郡按军功赐爵、赐田宅及相应的赏赐,军队向地方郡县送交“尺籍”的任务,必须由军队主管官吏亲自执行,两汉还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斩首捕虏的上报必须有专人验收确认后才会有效,对初步军功登录虚报不实者,要依法惩处。同时对将领互争军功亦给予严惩,如《汉书》卷6《武帝纪》:“楼船将军杨仆坐失亡多免为庶民,左将军荀彘坐争功弃市,”可见汉代对军功文书的监察办法已相当完善。

与汉代相承,魏晋南朝也存在大量的虚报军功的现象。《三国志》卷28《毋丘俭传》载曹魏后期,文钦为扬州刺史、前将军,“好增虏获,以徼宠赏”。文钦为将,经常虚报俘虏数量,以邀功请赏。晋武帝时,石鉴多次虚报战功。《晋书》卷44《石鉴传》:“时秦、凉为虏所败,遣(石)鉴都督陇右诸军事,坐论功虚伪免官。后为镇南将军、豫州刺史,坐讨吴贼虚张首级。”对此晋武帝诏曰:“鉴备大臣,吾所取信。往者西事,公欺朝廷,以败为得,竟不推究。中间黜免未久,寻复授用,冀能补过,而乃与下同诈……今遣归田里,终身不得复用,勿削爵土也。”石鉴为将,先因虚报战功、以败为胜被免官,后因虚报斩首数量而受罚。石鉴之例,虽不明载军功文书,但因事后朝廷进行核实,相应的军功文书必不可少。

为核实军功虚实,魏晋南朝之朝廷除临时委派大臣亲临前线巡察问访外,还进一步完善军功文书种类,以期建立相应文书管理制度,魏晋南朝存在着多种类型的军功文书,其称呼有“破贼文书”、“军书”、“军簿”和“勋簿”等。

破贼文书。《三国志》卷11《国渊传》:“破贼文书,旧以一为十,及(国)渊上首级,如其实数。”所谓“破贼文书”,当是记载军功的文书,斩首、掠获数量均要登记在文书上,战斗后要向朝廷汇报收获,按照以往惯例,将帅往往将斩获数目虚报,以鼓舞士气,稳定人心,同时也宣扬自己的军功,国渊据实上报文书,反倒成为特例。国渊事迹被南朝效仿,如刘宋时期,刘怀珍讨平亡命之乱,“宋文帝召问破贼事状。怀珍让功不肯当,亲人怪问焉,怀珍曰:,昔国子尼(即国渊)耻陈河间之级,吾岂能论邦域之捷哉。”

军书。军书涵义大体有二:其一,指军中檄文、褒赏文书、有关军队的命令等。如《梁书》卷14《江淹传》载齐高帝起兵创业,“是时军书表记,皆使(江)淹具草”;《梁书》卷30《徐搞传》载大通初,“王总戎北伐,以(徐)摘兼宁蛮府长史,参赞戎政,教命军书,多自搮出”;《陈书》卷16《赵知礼传》载陈霸先征讨时,赵知礼“为文赡速,每占授军书,下笔便就,率皆称旨”;《陈书》卷26《徐陵传》载徐陵“自有陈创业,文檄军书及禅授诏策,皆陵所制”。其二,指斩俘敌人数量、物资缴获数量等军功记录。如《梁书》卷12《韦数传》载粱武帝时,韦数以辅国将军都督王师北伐,取得重大胜利,“俘获万余级,牛马万数,绢满十间屋,悉充军赏。睿每昼接客旅,夜算军书,三更起张灯达曙,抚循其众,常如不及,故投募之士争归之”。梁武帝天监年间,王师北伐,“(徐)勉参掌军书,劬劳夙夜,动经数旬,乃一还宅”。(4)可见,“军书”就是有关军事征伐、战功统计之类的文书,是军队保留的军功原始记录。

军簿。齐高帝建元元年(479)十月诏曰:“荒远阙中正者。特许据军簿奏除。”在边远没有设置中正之处,根据军簿来选授官员。

勋簿。《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载虞玩之上奏齐高帝曰:“自孝建已来,人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勋簿所领,而诈注辞籍,浮游世要,非官长所拘录,复为不少。寻苏峻平后,庾亮就温峤求勋簿,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宋末落纽,此巧尤多。”虞玩之上表被朝廷采纳。虞玩之认为,东晋陶侃所上军功勋簿多有作弊,而刘宋诈注勋簿者尤甚,恳请检察户籍,以确保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数量。陈武帝永定二年(558)十二月诏曰:“梁时旧仕,乱离播越,始还朝廷,多未铨序。又起兵已来,军勋甚众。选曹即条文武簿及节将应九流者,量其所拟。”陈武帝诏令吏部根据文武官考簿进行铨选,其中的“武簿”即指勋簿。

值得注意的是,上引“破贼文书”、“军书”并非等同于“勋簿”。“破贼文书”和“军书”均为军功的原始记录,尚未送至朝廷相关部门审核:而“勋簿”是根据军功原始记录而制定的军功簿,等待向朝廷汇报。《南齐书》卷46《萧惠基传》:“(宋明帝)泰始初……惠基西使千余部曲并欲论功,惠基毁除勋簿,竞无所用。”萧惠基为避免争功邀赏,毁坏勋簿,结果就无法依照勋簿进行奖赏了。这说明这种勋簿是统兵将领所制作的军功登记簿,并不发给立功的将士,所以勋簿被毁,行赏无从依靠。

2北朝的考课文书管理

军功文书作弊的现象同样出现于北朝。盗窃军功者多从勋簿下手,所用方法主要有篡改勋簿,虚报军功、虚增军阶、冒充官号。《魏书》卷11《后废帝纪》载中兴元年诏曰:“王度创开,彝伦方始,所班官秩,不改旧章。而无识之徒,因兹侥幸,谬增军级,虚名显位,皆言前朝所授,理难推抑。自非严为条制,无以防其伪窃。诸有虚增官号,为人发纠,罪从军法。若人格检核无名者,退为平民,终身禁

锢。”也有篡改籍贯者,如《魏书》卷9《肃宗纪》载熙平二年(517年)春正月,诏曰:“偷窃军阶,亦悉沙汰。籍贯不实,普使纠案,听自归首,逋违加罪。”诏中尉元匡考定权衡。立功士兵虚报籍贯,估计北魏时期部分地区的士兵有着特殊的待遇。

针对勋簿作弊现象,大臣提出要加强监察和管理。《魏书》卷19《任城王元澄传》载孝明帝时,“御史中尉、东平王匡奏请取景明元年以来内外考簿、吏部除书、中兵勋案并诸殿最,欲以案校窃阶盗官之人,灵太后许之”。元匡请求将四种文书相互对照,以查验窃阶盗官者。四种文书,即内考簿、外考簿、吏部除书及中兵勋案,存放于不同部门,是有关军功的档案材料。内外考簿就是有关中央官和地方官的考簿,中兵勋案是统兵将领上奏给朝廷的军功文书。吏部除书是吏部根据文官考簿和武官勋簿授予宫职的文书。阎步克先生推测内考簿、外考簿对应着官阶,吏部勋簿和中兵勋簿对应着军阶。元匡所奏虽不被采纳,伹四种文书对校的监察办法被其后的卢同上奏朝廷并被采用。

北魏孝明帝时,人多窃冒军功。卢同多次上书孝明帝,内容主要涉及勋簿和勋券的制作和管理。

其一,旧有勋簿的纠察和审核。对于旧勋簿的纠察和管理,卢同提出互较勾检法。对旧勋簿进行检察纠正。《魏书》卷76《卢同传》:“肃宗世,朝政稍衰,人多窃冒军功。同阅吏部勋书,因加检覆,核得窃阶者三百余人。”卢同上书曰:“窃见吏部勋簿,多皆改换。乃校中兵奏按,并复乖舛。臣聊尔拣练,已得三百余人,明知隐而未露者,动有千数……请遣一都令史与令仆省事各一人,总集吏部、中兵二局勋簿,对勾奏按。若名级相应者,即于黄素楷书大字,具件阶级数,令本曹尚书以朱印印之。明造两通。一关吏部。一留兵局,与奏按对掌。进则防揩洗之伪,退则无改易之理。”

卢同因审阅“吏部勋书”而检核出盗窃军阶者,可知吏部存有军功簿。从卢同所奏可知:其一,旧勋簿存于吏部与中兵,“奏按”存于中兵;其二,由都令史与令仆省事对勾奏按,则二职有监察职责。其勾检方法是,拿吏部、中兵所藏勋簿与中兵所藏“奏按”三者相对照,若姓名与军阶无误者,再另造“黄素勋簿”,上书写军阶数,加盖七兵尚书朱印。新的黄素勋簿制成之后,仍要一式两份,一份与原有“奏按”同时保存于中兵局,一份送至吏部保存。三份文书保存于两处,互相对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涂改勋簿的发生。

其二,新勋簿的内容要完善,卢同进一步提出以后勋簿的制作方法:“从前以来,勋书上省,唯列姓名,不载本属,致令窃滥之徒轻为苟且。今请征职白民,具列本州、郡、县、三长之所:其实官正职者,亦列名贯,别录历阶。仰本军印记其上,然后印缝,各上所司,统将、都督并皆印记,然后列上行台。行台关太尉,太尉检练精实,乃始关刺省重究括,然后奏申。奏出之日,黄素朱印,关付吏部。”

卢同认为,旧勋簿制作简单,容易造假,新的勋簿制作要先列其姓名、籍贯、官职等级,军队加盖印章,将之封存,上送至上一级军队部门;统降、都督加盖印章,然后上送行台:行台再将勋书送至太尉,由太尉审核并送至七兵尚书“重究括”,最后上奏皇帝。皇帝批准“奏按”后,据之以制作新的黄素勋簿,并一式两份,存于吏部和中兵,当时平级之间文书往来称为“关”,“行台关太尉”说明行台与太尉也不属于同一系统,“行台不能直接奏申中央尚书,说明行台作为中央尚书分支机构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卢同提出的勋书奏申次序办法,可知是层层汇报,并加印章,构成完整的军功汇报、勋簿制作和保存的系统。同卷接着载卢同上书云:“顷来非但偷阶冒名、改换勋簿而已,或一阶再取,或易名受级,凡如此者,其人不少。良由吏部无簿,防塞失方。何者?吏部加阶之后,簿不注记,缘此之故,易生侥幸。自今叙阶之后,名簿具注加补日月,尚书印记,然后付曹,郎中别作抄目,印记一如尚书,郎中自掌,递代相付。此制一行,差止奸罔。”

卢同谈到北魏末期(“顷来”)勋书作伪的情况,其原因是吏部无勋簿,无法与中兵所存勋簿相互核对,因而造成了盗窃军功的盛行。卢同建议以后吏部根据勋簿对将士授阶后,要注写日期,并由吏部尚书加盖印章,然后吏部郎中重抄一份,尚书亦加印记。勋簿和“抄目”均由尚书郎曹保管,“递代相付”,以免盗窃军功者得逞。上引卢同上书,孝明帝“诏从之”,可知卢同所提建议得以实施。

其三,对军功登录过程中相关文书的纠察和管理。上述卢同建议主要涉及旧勋簿的纠察和新勋簿的制订问题,而不涉及军功登录过程中的作弊行为。针对此问题,卢同再次上书孝明帝,建议制定“勋券”:“臣伏思黄素勋簿,政可粗止奸伪,然在军虚诈,猶未可尽。请自今在军阅簿之日,行台、军司、监军、都督各明立文按,处处记之。斩首成一阶已上,即令给券。一纸之上,当中大书,起行台、统军位号,勋人甲乙。斩三贼及被伤成阶已上,亦具书于券。各尽一行,当行竖裂。其券前后皆起年号日月,破某处陈,某官某勋,印记为验,一支付勋人,一支付行台,记至京,即送门下,别函守录。”

勋券与勋簿不同,勋券是军功的初始记录和凭证,勋簿是根据勋券审批后制定的:勋券可以交付个人,而勋簿必须交付国家相关部门,即吏部与中兵。在登录军功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行台、军司、监军和都督均负有监督审核的责任,勋券上的内容有立功者的姓名、所在部队名号、作战地点和具体的军功。勋券制订后要居中拆分,“一支付勋人,一支付行台”,立功者手持一半勋券,作为立功的凭证,勋券一分为二,行台和立功者各执其一,二者合并构成完整的勋券,并均标柱印记,这略同于战国时期的上计簿剖分为二、君主地方官各执其一相互对照的做法。卢同建议将勋券送至门下省审核,这是因为,与南朝门下省相比,北朝的门下省地位较高,权限极大,常常参决尚书奏事,并有一定的封驳权。

其四,依据勋簿进行赏罚的原则。卢同还提出根据勋簿进行赏罚时要注意的几个原则:“又自迁都以来,戎车屡捷,所以征勋转多,叙不可尽者,良由岁久生奸,积年长伪,巧吏阶缘,偷增遂甚。请自今为始,诸有勋簿已经奏赏者,即广下远近,云某处勋判,咸令知闻。立格酬叙,以三年为断。其职人及出身,限内悉令铨除;实官及外号,随才加授。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劝,事不经久,侥幸易息。或遭穷难,州无中正者,不在此限。”

卢同提到据勋簿行赏的几个原则:实名制、及时制度、公示制度。军功行赏要及时,免得日久生奸,明确地规定因军功受赏的最后期限;封赏后,要张榜公告,让天下皆知此人已经受赏。

其五,勋簿的制作要及时。卢

同上书:“又勋簿之法,征还之日即应申送。顷来行台、督将,至京始造,或一年二岁方上勋书。奸伪之原,实自由此。于今以后,军还之日便通勋簿,不听隔月。”

卢同上书以前的北魏,勋簿在军队返回京城后才制作,一年半载甚至两年后才上送勋书。从军队立功,到根据勋书受赏,间隔时久,易生奸伪,所以,卢同建议勋簿的制作要及时,军队凯旋之日,就要根据勋券制作勋书,及时上奏。卢同再次上书,结果是“诏复依行”。

卢同建议虽得到北魏孝明帝诏准并付诸实施,但盗窃军功现象不可能杜绝。《魏书》卷10《孝庄纪》载永安二年(529)秋七月,“诏以前朝勋书多窃冒,宜一切焚弃之,若立效灼然为时所知者,别加科赏。蕃客及边酋翻城降,有勋未叙者,不在焚断之限。北来军士及随驾文武、马渚立义,加汎五级:河北执事之官,二级;河南立义及迎驾之官,并中途扈从,亦二级。”可知孝明帝时期,勋书作假者甚多。孝庄帝在权臣的要挟下,一方面对前朝勋书多焚弃,另一方面又对自己的亲信和拥戴有功者普遍授阶,以收买人心,这样的做法只能使勋簿的管理更加混乱。

3中正參与考课文书管理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南北朝中正组织不仅负责品第官员,还参与了武官军簿的管理,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监察作用,

南朝萧齐中正参与了武官军簿的管理。《南齐书》卷2《高帝纪下》载建元元年(479)十月诏曰:“宋元徽二年以来,诸从军得官者,未悉蒙禄,可催速下访,随正即给。才堪余任者,访洗量序。若四州士庶,本乡沦陷,簿籍不存,寻校无所,可听州郡保押,从实除奏。荒远阙中正者,特许据军簿奏除。或戍扦边役,末由旋反,听于同军各立五保,所隶有司,时为言列。”荒远之地因无中正设置,更无中正品簿可以核实,因此准许吏部根据军簿授官,亦可从反面说明,州郡置有中正者,需由中正负责提供中正品簿或类似材料,

北魏州中正负责考订军簿,可起到监察作用。前引《魏书·卢同传》载卢同上奏魏明帝时云,“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劝,事不经久。侥幸易息。或遭穷难,州无中正者,不在此限”。武官考课的重要标准是军功,军功记录在军簿上,以备事后受赏。由于战争频繁,军功文书得不到及时保存,勋簿得不到及时制订,武官得不到及时受赏,出现了诸如窃冒军功等一系列问题。张旭华先生据“州无中正者,不在此限”,推测北魏州中正还负有考察军功、订正勋簿和防止窃名假冒军功等责任。军簿是武官考课的重要凭证,而中正负责考察军功、考订勋簿。可见北魏州中正参与了武官考课的过程,对军功考课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监察作用。

综上所述,魏晋南北朝各政权为防止军功考课中的作弊行为,建立了相应的考课文书制度,军功文书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军功的初始记录,如“破贼文书”、“军书”、“勋券”等:二是根据军功的初始记录而制定的正式文书。如“勋簿”等。军功文书的制定和管理是军功考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因此魏晋南北朝各政权尤为重视对勋簿的管理。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官参与武官勋簿的管理,是当时军功文书管理的一大特色。相对南朝而言,北朝军功文书的管理制度更完善。措施更得当,军队、尚书吏部和门下省均参与了管理过程,形成了互相监督、层层纠弹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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