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与公民责任

2008-11-04 08:59杨子豪
新西部下半月 2008年8期
关键词:公民意识

【摘 要】 汶川大地震是人类的一场灾难。汶川抗震救灾过程中,国民积极捐款捐物、献血,许多志愿者活跃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无私的帮助他人。这些感人的画面实际上向我们昭示着中国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的形成。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抗震救灾过程中唤起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仍然是朦胧的,是感性的。这就需要对这种朦胧的公民意识精心呵护,认真培养,使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深深的植根于每个公民心灵的深处。

【关键词】 抗震救灾;公民意识;公民责任オ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了里氏8级大地震,十几个县市遭受严重破坏。许多人在这次地震中失去了家园和生命。截止6月23日,汶川地震已经造成69181人遇难,374171人受伤,18498人失踪。工业与信息化部副部长奚国华5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讲,此次地震估计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达670亿元人民币。

地震发生后,十多万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公安民警以最快的速度向灾区开进;国内民众纷纷捐款、捐物、献血;130多万志愿者活跃在抗震救灾的第一线,用他们的实际行动,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受灾同胞;几万名医务工作者冒着余震不断的危险,奔赴灾区,救死扶伤。在大灾大难面前,亿万中华儿女紧紧的团结在一起,展现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上演了一幕幕可歌可泣的感人画面,正所谓众志成城,团结一心。截止6月29日,中国政府共收到国内外的各种捐款共计549.96亿元。

大爱无疆,灾情发生后,国际社会也纷纷向中国伸出援助之手,提供救灾物资和款项,派遣各种专业救援人员急赴灾区,展开救助工作,表现出了崇高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

一、大灾有大爱

在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国内外的捐款捐物,献血活动,国内外志愿者的各种义举,留给了我们许多启发与思考。从表面上看,国内外的捐款捐物,志愿者行为是人类的一种爱心,同情心,甚至是一种怜悯之心,是一种慈善活动,属于自愿性质,二者并无明显不同。但是,从本质上分析,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国内民众的捐助和志愿者行为,不仅仅是一种爱心,更重要的是一种公民意识与公民责任。而国际社会的救助行为则完全属于人道主义或慈善活动的范畴。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公民就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在实现某种愿望或利益,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并且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资格。例如,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死难受伤的民众,生活受到巨大破坏,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救助与关爱,这是宪法所赋予他们的公民权利,也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基于这种责任,公民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它是基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对于义务的履行不具有选择性。

我们强调抗震救灾过程中的捐款、捐物及志愿者行为,是一种公民意识与公民责任,并不是想违反自愿的原则,向每一个公民摊派救灾物资和款项。而是想把这种自发的行为变成全体公民自觉的行动,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汇聚成民族大爱,克服一切艰难险阻。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地震灾区时所号召的:“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

有人可能会指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没有规定的不能人为的强加给每一个公民。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任何一项条款规定捐款捐物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是,这里必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讲公民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而并不是讲公民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做人的资格密切相关,往往具有不可转让性。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下来。”[1]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所讲的抗震救灾过程中的捐款捐物,志愿者行为是宪法条款之外的公民责任,也是宪法中公民责任的应有之义。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蒋介石在庐山发表演讲时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如果战端一开,那就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无论任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有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2]这里讲的责任就是公民责任。在抗震救灾过程中,我们屡屡听到共产党员、人民解放军、公安干警、白衣天使、志愿者们发出共同的声音:“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职业责任,更重要的也是一种公民责任。

第二,国内民众的救助与国际援助所受的道德规范的约束是不同的。道德法规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所形成的共同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其作用的发挥是依靠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道德规范表现为自发的社会力量,甚至自觉的行动,它和法律规范一样,维持社会的运转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提升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道德水准,表现出一个国家的民族凝聚力和软实力,也推动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但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因为生活环境、文化氛围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思想道德观念,使思想道德观念在不同国家表现出差异性。在承认不同国家民族思想道德观念差异的同时,我们也不能抹煞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这就是人的良知。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国内外捐款捐物,国内外志愿者去参加抗震救灾活动,虽然都是自愿的,是人类爱心的体现,是人类良知光芒的照耀。但是,在爱心评判的尺度上,我们会自觉不自觉的将二者相区别。国际社会的救助是一个道义问题,而国内民众的捐助就不仅仅是道义问题,更重要的是公民责任感也包含其中,要受到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

二、把汶川抗震救灾过程中民众捐助行为上升到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的高度,对于加强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

社会主义和谐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树立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可以把抗震救灾过程中人们自发的爱心变成自觉的行为,集小爱为大爱,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它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关爱、同情,甚至怜悯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的关爱、同情和怜悯是人类原始的本能,它基于良心的召唤,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人们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因而,其凝聚的爱心是有限的。但是,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则不同,它是人们站在宪法和法律的高度,以抗震救灾,关爱他人为己任,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行动。如果在灾难面前不作为,不仅仅要受到自己良心、社会道德的谴责,似乎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无形审判,因而它形成的凝聚力是十分巨大的。正如在抗震救灾过程中我们经常所讲到的:再大的困难除以13亿,它就会变得十分渺小;再小的爱心乘以13亿,就会形成无穷的力量。

其次,树立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可以帮助我们挖掘抗震救灾过程中形成的精神财富,形成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国魂。四川大地震是人类的灾难,它摧毁了许多人的家园,也给我们中华民族留下了永久的伤痛。但是,这场灾难也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这就是抗震救灾精神。

抗震救灾精神有着丰富的内容。废墟下的生命与死神抗争,顽强不屈;受灾的民众,面对灾难,决不气馁,帮助他人,积极自救;许多人在灾难面前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解放军战士、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冒着余震,在地动山摇、飞沙滚石的险境中,抢救着每一个生命,连续作战,不怕牺牲;白衣天使冲向灾区,救死扶伤,履行着人道主义的神圣使命;志愿者挺身而出,把爱的阳光洒向灾区;全国人民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无论年过半百的老人,还是呀呀学语的童稚,积极捐款捐物、献血,以微薄之力支援灾区人民,传递人间爱的接力;国际社会的无私援助,奉献的是人世间的珍爱,闪耀的是国际人道主义的光辉。但是,在抗震救灾精神丰富的内涵之中,其精华应该是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正是这种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肩负起了我们中华民族“多难兴邦”的历史重任!

最后,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的确立,是汶川大地震中所形成的抗震救灾精神长期得以传承和发扬的社会基础。大地震已经过去几个月的时间,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抗震救灾的初步胜利,但是,灾后重建的道路还很漫长,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大量爱心持久传递和继续接力。最近,许多有识之士担心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形成的民族大爱,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逐渐消退。我以为这个担心是有道理的。因为爱心如果是建立在同情怜悯基础上,它总是有限的,也是不会持久的。如果爱心是建立在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的基础上,那么这样的爱心必然是与祖国共存亡,与灾区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它必然是长久的不逝大爱。

总之,汶川大地震不仅仅给我们留下了瓦砾,废墟,生命的消失和痛苦的回忆,也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这就是抗震救灾精神,其核心是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抗震救灾过程中唤起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仍然是朦胧的,是感性的,甚至是不自觉的。这就需要对这种朦胧的公民意识精心呵护,认真培养,让它成长为一棵参天大树。我们相信,当我们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深深的植根于每个公民心灵的深处时,当我们的所有爱心由自发的行为转化为自觉的行动时,中华民族在任何的灾难面前,永远会战无不胜!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P151.

[2] 《战犯沉浮》.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P24.

【作者简介】

杨子豪,(1986-)男,现为四川音乐学院戏剧2005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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